返回列表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可调整关键点解析(下)吉林立民司法鉴定所

  湖南省司法鉴定网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价款调整机制是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核心体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暂估价、暂列金额、法律与市场变化、支付与违约等诸多环节,均可能触发合同价格的合理调整。本文作为系列解读的终篇,将系统解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3条至第17条的关键内容,聚焦变更估价、价格支付、违约处理、合同解除及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等重磅条款,为您的项目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和顺利结算提供全面指引。

  ▲第13条变更与调整(续)

  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任何因变更引致的工期变化,发承包双方均有权要求相应调整合同工期。具体的工期增减天数,应由双方依据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机制共同协商确定,并可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作为重要依据。

  13.4暂估价项目的执行与调整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则其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及产生的评标结果均须报送发包人批准。需特别注意,组织招标工作的相关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若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则组织招标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明确。沈阳市司法鉴定机构

  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细化招标程序及权利义务。最终,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原列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合同总价。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非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若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具体的协商程序、估价方法及双方权责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同样,实施确定后的金额与原暂估价的差额及相关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迟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有权索赔合理利润。反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迟延,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13.5暂列金额的使用与支付

  暂列金额是用于在签订协议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一项款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笔暂列金额仅能根据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据此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支付给承包人的总额仅限于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发包人可指示将暂列金额用于:

  (1)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的变更工作,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

  (2)支付由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包括其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以及按合同约定费率或百分比计算的管理费和利润。装修司法鉴定申请书

  发包人在指示支付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供应商的报价单。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接受某一报价或撤销支付指示。若发包人收到报价单后7天内未作回应,承包人有权自行接受任一报价。所有暂列金额的支付都必须附有完整的发票、凭证等证明文件。

  13.6计日工

  当工作需要以计日工形式实施时,须经发包人同意,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执行。计日工价款按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既定的项目和单价计算。若无适用单价,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原则,以合理成本加利润为基础确定新的单价。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履约成本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以外的增减时,应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从合同价格中扣减减少的费用。若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价或工期调整若无法达成一致,由工程师按第3.6款处理。需特别注意,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发生法律变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任何因法律变化需对工程实施进行的调整,获悉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并附详实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合同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当主要材料、设备、人工等的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按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3.8.2若双方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调整,则适用本项:

  -双方应将需调整的主要资源及其权重列入附件《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按公式计算价差调整合同价格。

  -计算时若缺乏当期价格指数,可暂用最近一期指数,后续按实际指数调整。

  -因变更导致原定权重不合理时,由工程师与双方协商调整。汕头华民司法鉴定所

  -**逾期竣工下的价格调整:**

  -(4)因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则对原定竣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采用原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当期指数。

  -(5)因发包人原因逾期竣工,则采用**较高者**作为当期指数。

  -未列入权重表的费用不随市场变化调整。

  13.8.3双方也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1合同价格形式与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仅在依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及合同其他明文约定时方可调整。

  14.1.2支付原则

  (1)付款以签约合同价为基础,按合同约定调整后支付。

  (2)承包人应承担依法或依约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这些税费调整。

  (3)价格清单中的数量仅为估算量,不得视为实际工作量。其数据仅作变更和支付的参考。

  14.1.3按实计量支付

  若合同约定部分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则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与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1预付款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收到催告后7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可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处理。

  14.3.2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后7天内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支付证书。商丘市司法鉴定所

  -工程师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修正补资。承包人提交修正申请后,工程师应在7天内再审核报送,发包人应在7天内签发无异议部分的支付证书。争议部分按第20条处理。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逾期支付的,应按LPR支付利息;逾期超过56天的,按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14.5.2竣工结算审核

  (1)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签发经其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若有异议,可要求承包人修正补资。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申请,并自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逾期支付的,应按LPR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的,按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后7天内对异议部分提出,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复核或按第20条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证书并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审批结果。

  ▲第15条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即构成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

  (2)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3)违反第13.1.1项,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4)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发出复工指示,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6)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7)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北京天目司法鉴定中心

  15.1.2通知改正

  发生除上述第(6)项以外的违约时,承包人可通知发包人要求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后28天内仍不改正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施工,并通知工程师。

  15.1.3发包人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双方还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细则。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另行解决。

  ▲第16条合同解除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有权基于以下原因解除合同(除第(5)项外,应提前14天发出解除意向通知,发包人14天内未补救的,可发正式通知立即解除,解除日为发包人收到正式通知之日):

  (1)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提供资金安排证明后42天内未收到合理证明;

  (2)应付款项到期后42天内仍未收到;

  (3)发包人实质违约构成根本性违约;

  (4)合同订立后84天内未收到开始工作通知;

  (5)*(无需提前通知)*发包人破产、清算、资信严重恶化或发生类似事件;

  (6)未能按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未能执行【通知改正】,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8)因发包人原因暂停工作超56天且影响整个工程,或暂停超182天;

  (9)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迟于中标或订立合同后第84天。百友司法鉴定中心

  若发包人在收到解除意向通知后14天内付款、复工、继续履约或提供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因此延误的工期应顺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7条不可抗力

  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按以下原则分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损害,及因此造成的第三方伤亡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双方各自承担本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影响履约引致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承包人停工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但停工期间现场必要的人工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结语

  工程总承包模式并不等同于“价格包死、风险包干”。2021版《示范文本》通过多个条款明确划分了发承包双方的风险与责任边界,为合同价款的合理调整提供了充分依据。熟悉这52个关键点,不仅有助于发包人合理规避风险、控制投资,也能帮助承包人有效争取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效益。建议合同双方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高度重视这些条款,通过专用条件的合理约定和过程中的规范管理,共同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吉林立民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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