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机构深化造价咨询改革,构建高质量结算新生态——《关于规范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的通知》政策深度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特别是提升结算审核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落实《通知》精神,现对相关政策内容予以系统解读。
▲出台背景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含施工过程结算)是项目建设的收官环节,其规范性与时效性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交付运行,以及建设、施工等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然而,当前我省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阶段,仍普遍存在结算质量参差不齐、争议纠纷频发、审核进度缓慢、周期冗长等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其成因,既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基础不扎实、设计深度不足,也涉及施工过程造价控制薄弱、变更管理混乱,同时反映出竣工结算阶段管理松弛、审核把关不严等系统性问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受托开展结算审核业务过程中,存在过度追求“审减额”、收费模式不合理、审核行为欠规范等现象,进一步加剧了结算矛盾,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面对这些深层次问题,《通知》立足山东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等多方主体入手,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治理与防控措施,旨在通过全流程、多环节的系统规范,为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紧紧围绕“营造公平有序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扎实做好建设项目前期造价管理工作”“提高施工过程管控和竣工结算审核质量”“统筹造价咨询能力建设和监管服务”这四个核心维度,细致部署了共计12项具体工作要求,基本覆盖了从项目前期决策到竣工结算完成的全过程、各环节。司法鉴定需要带什么
〖1〗营造公平有序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
本部分内容直指造价咨询市场的关键痛点,致力于构建健康、可持续的行业生态,推动市场竞争从“价格战”的恶性循环,转向以质量、服务和信誉为核心的良性发展轨道。
(1)择优选用咨询服务。《通知》积极倡导建设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方式透明、公正地遴选造价咨询服务单位。鼓励优先采用国家及省、市层面制定的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以标准化、规范化文书降低合同履约风险。在评标定标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必须综合权衡服务单位的专业能力、历史业绩、市场信誉度及报价合理性等多维因素,科学设定并应用评标方法,坚决纠正“唯价格论”的简单化倾向,真正实现优中选优。
(2)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通知》明确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标时,必须依据其所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项目类型复杂程度、工作要求深度以及预估耗时等核心要素,提出与之匹配的、科学合理的报价方案。为有效遏制恶性低价竞争,《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低于成本竞标的判定标准:即投标报价若明显无法覆盖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的人工成本,或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明确载明的服务人员配置数量及服务时长等基本要求,则将被直接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主管部门将对此类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和必要干预。
(3)限制审减收费范围。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立法精神,《通知》明确禁止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将“审减额”作为计算咨询服务费的唯一依据或主要依据。对于合同中同时约定采用“基础服务费”与“审减服务费”等复合计费模式的情况,《通知》设定了明确的“天花板”,要求审减服务费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的50%。此外,严格重申并落实“谁委托、谁付费”的基本原则,明文禁止任何形式的、由造价咨询企业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尤其是施工单位)收取费用的行为,以此保障咨询机构执业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从利益根源上避免可能出现的审核偏见。
〖2〗扎实做好建设项目前期造价管理工作
竣工结算阶段的诸多争议,其根源往往深植于项目前期工作不足。《通知》前瞻性地将管理重心前移,着力提升前期造价工作的质量与深度,从源头上为结算的顺利进行扫清障碍。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
(1)提高前期造价文件编制水平。《通知》特别强调,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高度的专业责任心,精心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等关键性造价文件。确保这些文件内容准确无误、格式规范标准、费用估算充足合理,并能够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规模与技术特点。高质量的前期造价文件是后续科学确定合同价格、顺利完成竣工结算的基石,对于有效减少结算纠纷、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防范“超概算”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2)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鉴于造价管理贯穿项目建设全周期的特性,《通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切实承担起造价管控的主体责任,积极改革传统的、碎片化的项目管理模式,全面推行贯穿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直至竣工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同时,大力支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突破传统“算量计价”的服务边界,延伸服务链条,深度参与项目前期的方案经济技术比选、设计优化工作,并对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合同文本中涉及工程造价确定与调整的关键性条款进行专业审核,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在项目源头即有效识别并化解潜在的结算争议隐患,实现造价控制的端口前移。
〖3〗提高施工过程管控和竣工结算审核质量
本部分聚焦于项目施工阶段及竣工结算审核阶段的具体操作规范,致力于通过强化过程记录、规范送审行为、严格审核标准、明确时限要求,全面提升结算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1)做好施工过程记录。为解决结算时常因过程资料缺失、不清引发的争议,《通知》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所有参建单位,必须共同加强施工过程资料的系统性管理。要明确界定工程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等各类过程文件的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及其在结算中的法律效力,并做到资料的同步生成、实时收集与规范归档,确保所有过程资料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可靠、签章手续齐全、具有时效性。《通知》还专门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加强现场造价管理团队建设的要求,确保配备足够的专业造价人员,及时、准确地完成工程量核对、综合单价确认、费用审核与处置等工作,避免问题堆积至结算阶段,形成“存量难题”。司法鉴定人员名录
(2)加强送审资料管理。《通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质量提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编制深度和报送时限,精心组织、认真编制并按时报送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所报送的资料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严禁采取虚增材料消耗量、虚列工程项目、夸大工程量、抬高材料设备单价等任何形式的“高估冒算”行为。如因送审资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大量虚报、错报)而引发合同纠纷或造成建设单位损失,施工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而具体负责资料编制、审核的相关人员也需依法依规承担连带责任,以此形成有效的责任倒逼机制,提升送审资料的严肃性与准确性。
(3)严格依规依约审核。《通知》对受委托承担结算审核任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审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计价依据、有效合同条款、全套施工图纸及经过确认的过程资料,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职业原则,全面、审慎地进行审核,该增则增,该减则减,坚决反对将“审减率”作为考核工作成效的唯一或核心指标。对于送审资料中存有疑问的部分,审核单位应主动履行核实义务,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记录、实地踏勘现场、组织专业论证等方式进行查证,不得在未做充分调查的情况下,简单地将全部举证责任推给施工单位。所有审减项都必须附有充分、有效、具有说服力的依据(如图纸、规范、合同条款、有效签证等),并在审核报告中清晰表述。同时,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在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正式的结算审核报告,并需注意使其审核周期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审核期限相衔接,共同保障结算流程的整体效率。
(4)强化审核期限约束。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结算审核拖延、重复审核等问题,《通知》对建设单位的审核行为进行了明确约束。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整个结算审核流程。其内部不同部门、上下级公司之间开展的审核活动,属于建设单位内部管理事务,应做好内部统筹与衔接,不得因此反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同资料或进行重复性解释说明,不合理地增加施工单位的配合负担。原则上,一个施工合同对应的结算审核工作,应委托给同一家造价咨询企业一次性完成。对于已经出具正式审核报告且无明显错误或缺乏正当复核理由的,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重复委托或变相重复委托审核。同时,严禁建设单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或诱导造价咨询企业无故拖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确保结算审核工作能够高效、顺畅地向前推进。遵义司法鉴定中心电话
〖4〗统筹造价咨询能力建设和监管服务
本部分着眼于造价咨询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通过强化企业自身能力建设与完善外部监管服务,构建“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行业治理新格局。
(1)提升咨询业务能力。《通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专业能力和人员配置提出了底线要求。各企业必须建立起与所承接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专业团队,并持续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造价咨询业务编审流程控制、成果文件分级复核、技术档案规范化管理等制度。特别强调,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开展业务的企业,其在岗的、专业方向与所承接工程项目相匹配的、且在本企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不得少于3名。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咨询服务的核心专业力量,保障输出成果的专业水准。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切实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结算与价款支付活动、以及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积极构建并完善以企业信用评价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对于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拖延结算、重复委托审核、低于成本价恶性竞标、约定以审减额为主要收费依据、超出资质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保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适时公开曝光,形成有效监管震慑,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通知》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社会组织在推动行业进步中的独特作用。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履行其在引导行业发展方向、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推动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职能。指导行业社会组织有效整合行业内资深专家资源,完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并大力开展工程造价纠纷的第三方专业调解、争议评审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服务,为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提供高效、经济、专业的纠纷化解途径,从而助力提升工程结算的整体质量与效率,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凡新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及以招标方式新发布招标文件的相应活动),均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司法鉴定误工期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