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方在项目后期及结算阶段往往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与商务挑战。从工程款支付争议到质量保修责任,从合同效力认定到结算纠纷处理,这些问题不仅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更考验着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与合规经营水平。本文将继续深入剖析十类典型难题,为承包企业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
▲发包人缓建项目不支付工程款的应对策略
〔咨询背景〕
我公司承建某商品住宅小区项目,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商品房市场持续低迷,开发商销售前景不明。在工程完成约90%工作量、即将结构封顶时,发包人突然致函要求暂停施工并要求10日内撤场。按照合同约定,结构封顶后发包人应支付工程价款的80%。现因暂停施工,我公司要求支付相应工程款,但发包人以未达付款节点为由拒绝。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风险分析〕
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压力对在建项目采取停缓建措施,但往往坚持按节点付款的合同约定,有的甚至通过拒绝验收等方式规避付款义务。这使得承包方前期投入的大量资金无法及时回收,实质上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市场风险。
〔法律对策〕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发包人决定停缓建工程,在客观上阻止了工程进展至付款节点,在主观上是为了规避资金支付压力。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运城市司法鉴定中心
因此,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节点工程款。建议立即发函主张权利,明确告知法律依据,并做好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准备。同时,应注意完整保存发包人要求停工的书面文件、工程进度证明、已完工程量清单等关键证据。
▲发包人以金融危机是不可抗力拒付停工损失的处理
〔咨询背景〕
我公司在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以金融危机为由通知停工,具体复工时间待定。停工导致我公司产生大量窝工、机械闲置、材料积压等损失。我公司提出索赔后,发包人主张金融危机属于不可抗力,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面对此种情况,我公司应当如何应对?
〔责任辨析〕
突发性停工确实给施工企业造成沉重负担,包括资金积压损失、人员安置费用、机械设备租赁费、材料保管费等多重损失。正确界定金融危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成为责任划分的关键。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情形。而金融危机属于商业活动中的系统性风险,是经营主体应当预见的市场波动,不具有不可抗力的"三不"特征。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金融危机认定为商业风险而非不可抗力。因此,发包人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停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承包方有权要求赔偿因停工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到益损失。建议系统整理损失证据,包括人员工资单、设备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凭证等,通过专业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依法主张权利。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
▲建设工程留置权的适用边界与风险防范
〔咨询背景〕
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前,因发包人拖欠到期工程款200万元及未到期工程款约800万元,我公司担心交付工程后款项无法收回,遂"留置"工程不予交付。后在政府协调下交付工程,但发包人现以逾期交付导致小业主索赔580万元为由向我公司提出反索赔。我公司应当如何应对这一局面?
〔风险警示〕
在发包人出现付款困难时,承包方的担忧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权利行使方式不当可能适得其反,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目的,反而可能承担更大责任。
〔法律指引〕
根据《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动产担保,建设工程作为不动产不适用留置权制度。对于工程价款保障,《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在工程交付后仍可行使。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拒绝交付,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逾期交付的损害赔偿责任。建议在类似情况下,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抗辩的对等性,如发包人拖欠200万元工程款,承包方可以通过控制相应价值的工程资料或部分工程的方式行使抗辩权,而非"留置"整个工程。
▲实际施工人起诉总承包单位的应对措施
〔咨询背景〕
我公司总承包的高速公路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近期连续收到三起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诉请金额均在300-500万元之间,且我公司对这些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并不知情。面对此类诉讼,我公司应当如何有效应对?
〔现象剖析〕
实践中确实存在实际施工人滥用诉权的情况,有的与其合同相对方串通,通过起诉发包人或总承包单位索要高额不当利益。由于总承包单位对转包、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不了解,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上海市司法鉴定名册
〔诉讼策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或总承包单位具有严格适用条件,通常要求其合同相对方破产、下落不明或缺乏履行能力。
在应诉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具有相应履行能力,且总承包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可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通过司法审计等手段查明实际施工情况,防止虚假诉讼。
▲联合承包体责任承担的界定与风险隔离
〔咨询背景〕
我公司与A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某高速公路及桥梁工程,我公司负责桥梁施工,A单位负责道路施工。因A单位施工的部分路段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联合体整体整改并索赔500余万元。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应当如何界定责任范围?
〔责任特征〕
联合承包体作为非法人组织,其内部成员对施工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联合体各方对外不分责任范围,发包人有权就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向全体联合体成员主张权利。
〔风险防控〕
首先,在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范围、管理界面和风险分担机制,约定对外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利和程序。北京中恒司法鉴定中心
其次,建立联合体内部管控机制,包括共同账户管理、相互担保、履约保证金等,确保各方按约履行。
再次,在选择联合体伙伴时,应充分考察其资质信誉、技术实力和财务状况,优先选择与自身实力匹配、经营理念一致的合作伙伴。
面对发包人的索赔,联合体内部应首先明确责任归属,积极整改,再依据内部协议追偿损失。
▲工程签证单评估认定的争议解决
〔咨询背景〕
我公司承建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竣工后,因结算争议诉至法院。在司法鉴定评估过程中,评估单位认为部分工程签证单不能计入评估价款。我公司应当如何争取这些签证的认定?
〔效力分析〕
工程签证是发承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条件变化等达成的补充协议,其核心要素包括: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具体明确、形式符合约定。
〔证据补强〕
对于存在形式瑕疵的签证单,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补强证据效力:
首先,提供与签证相关的其他证据,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其次,通过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方式证明签证内容确已实施。
再次,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说明不认定签证的理由,并提出反驳意见。
最后,对于技术性较强的签证争议,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专业问题,协助法院正确认定事实。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
▲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效力与救济
〔咨询背景〕
我公司中标承建某城市环路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核算发现,中标价格明显低于工程成本价,公司面临严重亏损。对此,我公司有何救济途径?
〔市场现状〕
尽管《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低于成本价竞标,但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承包方往往期望通过签证索赔弥补亏损,但在发包人严格管理下难以实现。
〔法律救济〕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价款结算,也可以请求按照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据实结算。
建议承包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成本核算,出具详细的成本分析报告,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合同价款条款无效,并请求按照公平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非强制招标项目的"黑白合同"结算原则
〔咨询背景〕
我公司通过议标承建某厂房工程,双方签订2560万元的施工合同后,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又签订1800万元的备案合同,并明确约定备案合同不作结算依据。工程竣工后,双方就结算依据发生争议,应当以哪份合同为准?
〔性质认定〕
非强制招标项目中的"黑白合同"与强制招标项目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必须招标项目,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更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结算原则〕
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备案合同仅用于办理手续,且实际履行的是原施工合同,原则上应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需要注意,规避监管的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负面影响。惠州市司法鉴定所电话
建议在类似情况中,除明确约定合同用途外,还应确保实际履行行为与主合同保持一致,并通过会议纪要、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发包人拖延结算的破解路径
〔咨询背景〕
我公司承建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但半年过去发包人仍未出具审核意见,只是一再拖延。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我公司能否依据通用条款视为发包人认可结算文件?
〔实务困境〕
发包人通过拖延结算延缓付款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占用承包方资金,还可能导致承包方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违约。
〔破解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明确,建设部合同范本中的"逾期视为认可"条款需要双方明确约定才能适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审核期限及逾期视为认可的后果。
其次,通过发函催告、会议纪要等方式固定发包人拖延结算的证据。
再次,可以考虑就无争议部分先行结算,有争议部分另行解决。
最后,如协商无果,应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过法律程序打破僵局。惠州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质量保证金扣划的正当程序与权利保障
〔咨询背景〕
我公司施工的物流园仓库项目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要求发包人支付150万元质保金时,发包人称工程屋面漏水,在我公司未到场维修情况下委托第三方维修花费100余万元,只同意支付剩余质保金。我公司并未接到维修通知,应当如何应对?
〔程序要求〕
质量保证金扣划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发包人发现质量问题后,有义务及时通知承包方维修,给予合理维修期限,在承包方拒绝或无力维修时方可委托第三方。
〔权利维护〕
首先,要求发包人提供已尽通知义务的证据,包括通知的时间、方式、内容等。
其次,核查维修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是否在保修范围内、维修方案是否适当、费用是否合理等。
再次,对于不属于保修范围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可以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最后,如发包人无法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承包方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质保金,对于不当扣划的部分,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通过系统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规范化的履约管理,承包方能够有效应对建设工程后期的各类挑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务操作中,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规范的签证索赔流程和科学的证据保全机制,为项目顺利结算提供有力保障。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