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于未然系统性构建工程造价风险防控与纠纷化解机制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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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造价纠纷是困扰发包方与承包方,并影响项目顺利推进的常见难题。纠纷一旦发生,往往导致项目工期延误、成本激增、合作关系破裂,甚至诉诸漫长的司法程序,造成各方利益的重大损失。

  因此,从项目管理的源头与全过程入手,建立系统性的预防措施,并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原则,对于保障项目成功、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综合性对策,并解析在纠纷不可避免时,应遵循的核心解决路径,为工程参与者提供从风险防控到争议解决的全周期指引。

  ▲治本之策:工程造价纠纷的五大核心预防机制

  预防优于解决。通过事前的周密安排与过程的严格管控,可以将绝大多数造价纠纷消弭于萌芽状态。构建坚实的预防体系,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核心环节:

  〔1〕筑牢合同根基:确保条款严密、有效且合规

  施工合同是界定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及计价原则的根本大法,其质量直接决定后续履约的顺畅程度。

  首先,合同双方的代表与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与造价专业知识。应当共同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准确掌握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计价规范与标准。这是确保合同合法性的基础。

  其次,在合同起草与谈判阶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诚信的原则。发包方应避免脱离实际成本、盲目追求低价中标,承包方则不应为承揽工程而接受显失公平的条款或施以“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所谓“苦肉计”。

  双方应致力于签订一份权责清晰、计价明确、风险分担合理的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价款形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调整条件、支付节点、变更签证程序、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因约定不明或无效条款可能引发的争议。

  〔2〕强化勘察设计管理,奠定精准造价基础

  工程设计图纸和勘察资料是编制工程预算、进行招投标和最终结算的原始依据。勘察资料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地基处理、边坡支护等方案的确定,而设计图纸的深度、质量与稳定性更是影响造价的关键。

  若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条件出入较大,或设计图纸存在大量缺漏、错误或在施工中频繁变更,必然导致工程量与施工成本发生巨大变化,从而引发造价纠纷。

  因此,必须加强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与进度管理,确保交付的成果达到规定深度,并尽可能在施工前完成图纸的审查与优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为造价的相对稳定创造前提条件。

  〔3〕确保施工图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与合法性

  施工图预算是确定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进行过程支付的重要依据。一份高质量的施工图预算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合法、有效。

  “全面”要求预算覆盖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工作内容,无重大漏项;“准确”要求工程量计算符合计算规则,套用定额子目或组价合理,取费标准正确;“合法”要求其编制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强制性计价规定;“有效”则指其必须经过规范的审核程序予以确认。

  发包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或审核,承包方在投标前也需进行细致的复核。一份可信的施工图预算,是后续所有计价工作的共同基准,能有效减少因理解不一致产生的争议。

  〔4〕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确保过程文件权威

  工程施工周期长,现场情况复杂,变更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规范、严谨的现场签证管理,是记录和确认变更事实、作为结算依据的关键。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一套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的现场签证制度。对于涉及费用增减和工期影响的变更,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如有)的代表应及时共同确认,以书面形式记录变更原因、范围、工程量及计价原则,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确保文件的法律效力。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在此过程中必须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避免因签证不实、不及时或程序瑕疵引发纠纷。

  〔5〕预先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调整方案

  建筑材料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占比很高,其市场价格波动是引发结算纠纷的主要风险源之一。为规避此类风险,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即对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风险承担范围及调整方法做出明确约定。可以约定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如±5%)时,超出部分予以调整;或明确约定部分材料采用“认质认价”程序,由发包方书面确认品牌、型号及价格。制定并严格遵守材料价格确认的程序性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因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而导致的结算争议。

  综上所述,预防工程造价纠纷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同双方的诚信、专业与协同。除此之外,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应大力宣传和普及工程造价相关的政策法规,完善从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投标监管到合同备案、结算文件归档等各环节的管理措施,为市场营造一个规范、透明、可预期的计价环境。

  ▲定分止争: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三项基本原则

  尽管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但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造价纠纷有时仍难以完全避免。当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时,司法或仲裁机构遵循何种原则进行裁判,对于纠纷的高效、公正解决至关重要。结合司法实践,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应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1〕尊重合同约定: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优先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若涉及工程款结算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首先且最根本的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计价标准、结算方式、价格调整等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裁判机构就应当严格依照该约定进行判决或裁决。即使合同约定采用了某种特定的定额、信息价或某种具体的计算公式,也应予以尊重。

  例如,若合同约定“结算时依据《XX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20版)及相应取费标准进行计算”,那么在当事人就结算无法达成一致、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时,委托书中必须明确要求鉴定机构依据该特定定额进行鉴定。

  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当然,这一原则有效实施的前提,是整个工程造价行业对“定额”属性认识的深化——即工程定额本质上是社会平均生产力的反映,是一种重要的计价参考依据和数据工具,而非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政府定价。司法实践通过坚持“按约定结算”的判决,正有力地推动着这一观念的普及和市场化计价机制的完善。

  〔2〕支持阶段性鉴定与诉讼:破除“竣工后结算”的僵化思维

  传统的建设工程纠纷诉讼,往往要求工程全部竣工后才能进行。然而,一些纠纷发生在建设过程中,如对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因设计变更或停工导致的费用索赔等。若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一并解决,可能导致损失扩大、矛盾激化。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特定的、可分割的争议事项单独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可以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申请进行阶段性司法鉴定。这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厘清部分争议、缓解双方资金压力,甚至可能促进后续工程的顺利实施,避免“小纠纷”拖成“大问题”。

  〔3〕严格追究违约责任:维护合同严肃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往往是难点,但不能因其困难而回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等违约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依法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实践中,部分裁判出于各种考虑对违约责任追究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约行为,损害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动摇了合同制度的根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诸多乱象,包括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其深层次原因之一就在于合同履约环境不严,违约成本过低。唯有通过司法裁判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才能树立合同的权威,引导市场主体恪守契约精神,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除了上述三项原则,完善合同本身的结算条款设计,是兼具预防与解决功能的积极措施。为防止竣工结算时矛盾集中爆发,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引入“过程结算”机制,在合同中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或固定时间周期,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分期确认和支付,并明确相应的操作程序。这样,就能将竣工结算这个庞大的“总账”,分解为多个阶段性的“分账”,使合同履行过程中难以确定的造价,能够随着工程进展动态地、按程序地得到确定和固化,从而极大分散结算压力,有效避免最终结算时可能产生的巨额纠纷。

  综上所述,应对工程造价纠纷,需构建“预防为主,解决为辅;尊重约定,严格责任;创新机制,动态管控”的综合体系。这需要发包方、承包方、咨询单位及司法机构的共同努力,通过提升专业化、契约化与法治化水平,最终推动建筑市场在清晰、稳定的规则下健康运行,实现各方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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