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合同未约定水泥价格调整条款时,用量大幅变化能否触发调价机制费用预算编制审计

  钻探预算编制情况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引发的造价争议始终是发承包双方矛盾的焦点之一。当合同条款对某种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未作明确约定,而该材料因工程变更导致用量发生大幅变化,且同时遭遇外部市场剧烈波动时,双方极易就价款调整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本文以一则真实案例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争议焦点、法律依据及解决路径,为类似情形下的合同管理与风险处置提供参考。

  ▲事实阐述

  某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项目推进至竣工结算阶段时,由于施工现场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资料存在较大出入,原设计的止水桩施工工艺无法满足地基处理要求,经设计单位复核论证,决定将单桩单轴工法变更为三轴搅拌桩工艺。这一重大变更直接导致水泥用量较原投标清单数量出现大幅度增长。与此同时,施工期间又恰逢全国范围内疫情反复,供应链受阻、物流成本攀升,水泥材料市场价格随之出现明显上涨行情。在上述双重因素叠加之下,发承包双方就水泥材料是否应当参与价格差额调整、调整金额如何计算等问题产生了尖锐争议,成为制约项目顺利结算的关键障碍。加强年初预算编制

  ▲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承包人认为,水泥作为本工程的核心结构性材料,在整个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项目成本的影响不容忽视。施工期间水泥价格的大幅上涨,已经明显超出了经验丰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基于正常市场预期所能预见的合理范围,亦不属于投标报价中隐含的风险对价范畴。更为关键的是,水泥用量的大幅增加直接源于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指令,而变更决策及论证过程中产生的工期延误,进一步将水泥采购时间推至价格高位区间,客观上加剧了材料成本压力。因此,本着风险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发包人应当对水泥价差予以合理补偿。

  发包人立场:

  发包人则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其依据在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已经以正面清单形式明确列举了可参与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仅包含钢筋、钢材和商品混凝土三类,水泥并未被列入其中。按照合同文义解释的基本规则,凡是条款未明确列举者,即应视为双方合意排除在调价范围之外。因此,承包人自愿接受合同约定,就应当承担水泥价格波动的全部商业风险,无权在结算阶段以市场价格上涨为由提出追加费用的主张。预算编制工作意向

  ▲案例解析

  从合同条款的字面文义来看,发包人的主张似乎具有明确的文本支撑。然而,深入剖析本案的特殊性,即可发现问题的复杂性远超简单的条款对号入座。首先,本案中水泥用量的大幅增加并非源于正常的工程量清单偏差,而是由发包人主动提出的施工工艺变更所直接引发,属于变更行为导致的新增用量,与按照原合同图纸正常施工所需的计划用量具有本质区别。

  其次,水泥价格的大幅上涨虽属市场波动,但疫情期间供应链体系遭受的冲击程度已显著超出正常商业风险波动的合理区间,具有阶段性、外部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再次,合同文本虽未将水泥列入调差材料范围,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承包人在任何情形下均丧失主张权利——当工程变更本身成为用量激增和损失扩大的直接诱因时,调整僵化的合同条款具有法理和情理上的正当性。

  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回归合同订立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双方在签约时均不可能预见到水泥用量会因重大变更而出现数倍增长,亦不可能预见到全球性公共卫生事件对建材市场造成如此剧烈的扰动。在合同基础条件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坦诚协商,争取达成补充协议,合理分担因变更与涨价叠加而产生的额外成本。水务预算编制说明

  从宏观政策层面观察,近年来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对建设工程成本控制造成了普遍性影响,全国多个省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专门发文明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模糊表述来规定材料价格风险的内容与范围。

  即使用于约束双方的标准合同范本中已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作调整,或者约定由承包人无限承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但当主要材料实际涨跌幅度严重超出一正常范围时,发承包双方仍然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和公平公正原则,另行协商并签订有关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以规避一方因极端市场行情而承受不合理损失。

  具体到损失分担的比例设计,可参照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风险管控指导意见。例如,部分地区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建议:水泥材料结算差价在百分之十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超出百分之十以上的差价部分则由发包人承担。此类参考标准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为双方协商提供了有益的计算思路和区间指引。若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考虑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最终解决方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合同签约背景、变更行为的因果关联、市场价格走势的异常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相关依据

  〔1〕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常见预算编制方法

  该规范条文说明第3.4.2条至第3.4.4条进一步阐释: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为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例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波动;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条文说明同时明确指出,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百分之五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宜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超过上述幅度的部分应予调整,而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则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第十二条之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4〕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1条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规定了三种调价方式:第一种方式为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第二种方式为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三种方式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

  〔5〕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21〕36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同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对市场价格波动不作调整的,当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时,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6〕可借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3.3.1条之最新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该标准虽为最新发布版本,其精神与2013版规范一脉相承,进一步强化了对无限风险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彰显了主管部门维护合同公平、合理分配风险的监管导向。费用预算编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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