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编制目的▲履约管理的新策略
〔1〕管理客户(业主)需求
建筑产品的实施过程,本质上就是建筑企业与客户(业主)及其他相关方之间持续沟通、不断修正的协同过程——这其中既包括按图施工的技术性执行,也包括设计变更、方案优化等动态调整。在这一过程中,仅仅做到按图施工是远远不够的,更核心的任务在于不断识别并精准满足客户的显性和隐性需求。这是履约管理的核心所在,也是做好一切履约工作的根本前提。
合同中所载明的工期目标、质量标准和验收条件,都属于约定的显性指标,它们固然重要,但真正决定客户满意度的,往往是那些未被写入合同文本的隐性需求——例如客户对项目管理的参与程度、对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对风险管控的期望,乃至客户管理层的决策风格和工作习惯。只有将这些隐性因素纳入识别范围,主动为客户提供契合其期待的深度服务,才能在履约管理中少走弯路、精准发力。预算编制要求规范
还应注意到,客户需求的复杂性并不在于单个需求本身的难度,而在于不同需求之间往往存在相互依赖和制约关系——正如系统论所言,单个需求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依赖。管理者需要在多个需求之间做出基于现实条件的平衡选择,并随着项目进展和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更多时候,“满意”并没有一个明确可量化的标准值,而是一个模糊的区间——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尺度,甚至同一客户在不同阶段也会调整其期望。这就要求承包商主动与业主融合在一起,主动管理客户的需求预期,通过持续的双向沟通和相互影响,使“满意度”这一模糊区间逐步明晰化、具体化,最终实现与客户的同频共振。
不过,建筑企业在客户需求管理中并非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也绝不能一味地妥协退让。如果为了维持表面上的“良好关系”而无原则地满足客户的每一项要求,就会进一步强化本已处于强势地位的业主的错觉,认为承包商必须唯命是从、无限服从,从而进一步恶化履约环境,使合作关系走向畸形。中国民间谚语“升米养恩,斗米养仇”深刻揭示了这一道理——过度的让步不仅不会换来对方的感激,反而可能助长其不合理预期,最终损害双方合作的根基。预算编制调研问题
与此同时,如果企业在投标阶段为了获取合同而主动放弃了某些合理的权利主张,那么在后续的履约过程中就不应存在侥幸心理,而应正视由此带来的权益损失,通过管理创新、技术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等方式寻求弥补路径,用主动作为来消化被动让步所带来的成本压力。
不过,也需要坦诚地指出:如果合作对象本身就是一个过度苛刻、缺乏契约精神的业主,那么就不要指望在履约过程中会有多和谐顺畅的局面。面对这样的合作方,反而应当强化自身的权利主张,以明确的态度和有力的依据维护正当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赢得适度的尊重和相对公平的利益平衡。
当然,最好的客户关系状态是双方的根本利益一致——能够在彼此的专业服务中为项目创造增量价值。在这样的理想状态下,客户与承包商不再是零和博弈的对立关系,而是共同面对项目目标的合作伙伴。一个优秀的项目经理,其角色定位恰如交响乐指挥——将分散的客户需求碎片、约定的合同目标条款和复杂的施工组织要素有效凝聚在一起,引导各方朝着同一个方向协同发力,共同奏响项目成功的乐章。
〔2〕实现项企协同
履约管理绝不仅仅是项目经理和项目团队的职责范畴,打造企业与项目之间协同联动的管理体系,是实现良好履约的重要制度保障。当企业或项目中出现问题时,首先应当审视的就是管理体系是否出现了缺陷或漏洞,而非简单归咎于某个具体岗位或人员。河道整治预算编制
举例而言,项目出现工期延误,原因可能并不在施工组织层面——例如,作业工人对工艺不熟悉或工序衔接不紧密,而劳务队伍的资源配置标准和筛选权限往往掌握在企业职能管理部门手中,而非项目部可以独立决定。这就意味着,项目的履约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企业层面的资源配置能力和政策导向。
同理,企业应当经常性地审视自身制度体系是否存在“合成谬误”——即每一项制度单独看都是合理的,但组合在一起却导致项目管理者无所适从或实施效率显著降低。制度不是越多越好,制度的堆砌往往不仅无助于提升管理效能,反而会增加沟通成本和执行阻力。企业管理者不应片面追求制度的数量,而应将精力集中于提升制度的单质量——制度质量的高低反映了企业治理水平的高低以及契约实施能力的强弱。一个颠扑不破的规律是:制度质量越高的企业,其履约能力就越强,二者呈现高度的正相关关系。
项企协同的关键在于建立系统运行的基本规则和策略导向。基于这样的规则框架,项目、团队和员工能够实现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独立、敏捷地完成符合企业整体目标的工作任务——包括在复杂情况和不确定性环境下的灵活应对与主动适应。这种规则层面的引导效应,绝非一套繁琐的制度流程所能替代。恰恰相反,制度应当是规则或策略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不是规则之上层层叠叠的束缚。制度的逻辑起点应当是从规则中生长出来的,而不是反过来用制度去限定规则。预算编制方法静态
同时还应清醒认识到一个客观事实:企业制度永远滞后于项目实践。制度制定需要时间和程序,而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却在随时变化。这种天然的滞后性,恰恰进一步说明了建立顶层规则和策略导向的重要性——如果说制度是具体的约束条件,那么规则或策略则指明了前行的方向。华为公司的《华为基本法》正是发挥了规则和策略的关键作用,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纲领,在华为成长壮大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任正非所言,没有《基本法》,“华为会崩溃”。这一案例深刻揭示了规则和策略导向对于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战略价值。
〔3〕监督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监督一般包括履行情况的确认、履行情况的检查、履行情况的处理和履行情况的评估四个相互衔接的环节。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合同的履行比合同的签订更为重要——签订合同只是起点,履行才是全过程——但许多企业并未建立履约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也未能将法务、工程、财务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形成有效合力,往往用各部门分散的职能管理代替了统一的合同监督职能,从而造成了监管的缺失或职能错位。例如,在施工过程中提高质量标准的“镀金”行为,从工程管理部门的质量追求角度可能被视为尽职尽责的表现,但从合同履行的合规角度而言,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额外投入,对于项目整体的成本控制和风险防范可能是不利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主要包括:对履约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不足,未能预见潜在的不利因素,出现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没有准确把握履行过程中后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时机、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错失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变更、解除、提前终止或不可抗力事件时,未及时办理相关书面确认手续和证明文件,导致后期争议解决时缺乏有效证据支撑。预算编制依据不足
合同的履行涉及质量、安全、进度、成本、资金等多个维度,同时又是一个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动态演变的过程——合同工期越长,面临的内外部不确定性就越大。因此,建立一体化的、贯穿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具体而言,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建立集中统一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法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和统筹协调职能;建立与完善合同交底制度和责任分解制度,确保每一层级的责任主体权责清晰、边界明确;建立实效性评价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和反馈持续提高合同履行能力;构建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履约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和消除;同时,加快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及合同范本数据库,以标准化和数字化手段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4〕完善合规机制
项目不可能在孤立、封闭的环境下完成,履约管理必须在合规的制度环境下才能稳健运行。合规中的“规”,是一个多层次、多来源的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监管政策,商业道德规范以及企业自愿遵守的承诺规则等。这些规则构成了企业履约的“法律底线”和“行为边界”。
在实际履约过程中,许多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并非企业故意违规,而是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并不知晓或了解不充分,企业也未建立将外部法规要求内部化的合规转化机制。往往是等到监管部门检查、处罚或法律纠纷出现时,企业才后知后觉,此时已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履约管理必须有合规管理体系的系统保障。这不仅仅是简单地应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是要求企业适当走在法律法规的前面,主动预见监管趋势,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前置管理模式。具体而言,应当将首席合规官作为合规管理的关键人物,全面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确保合规管理职责落实到位、不缺位、不越位;把合规审查作为关键环节,加快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流程管控到位、审查覆盖无死角;聚焦关键领域,扎实做好风险识别清单、岗位合规职责清单、流程管控清单等“三张清单”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确保风险防范到位、责任落实到人、过程有迹可循;把强化项目合规作为关键任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全流程可视、全环节可控、全过程可预防。
履约质量直接关系到合同订立双方的责任落实,关系到工程本身的完成质量,也深刻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当前,建设行业正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履约管理的内涵和外延也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它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满足合同约定的目标值,而是要求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前提下,以客户需求为牵引,主动响应相关各方的合理诉求。这本质上是一种主动管理行为,强调的是准确识变、科学应变和主动求变,全面反映了企业的系统整合能力以及对项目实施的影响和投射能力。不断提高履约质量,正日益成为建筑行业各企业的广泛共识和发展目标。
如果说,契约的本质是制度,那么履约管理中的“卡脖子”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就是制度短板的具体体现。履约管理的根本着眼点,就是从顶层制度设计的高度来寻求最优解决方案,而制度质量,才是企业最根本、最可持续的比较优势来源。固定预算编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