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立项预算编制要求某政府单位监理项目,其预算41万,进入政府采购交易平台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交易。这个项目获取文件供应商4家。由于该区未发布标准文本,所以此项目采用我公司线下范本修改编制而成。文件中关于最后报价的相关规定如下:
磋商当天4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且都通过初步审查,后由评审组长发起最终报价。系统默认最终报价的时限为30分钟,且系统提示评审小组应当剔除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报价的单位(不剔除无法解密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仅是有3家供应商报价,未报价的A公司授权代表一直联系未果。最终评审小组将A公司废标。
首先,请思考以上情况存不存在问题?
答案是否定的。评审小组认为A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按照采购文件第29.6条第一款将A公司废标,是严格根据文件要求操作,不存在问题。然而为了可以更加引起供应商的重视,后续我们把范本补充一条:“在磋商小组发起最终报价后30分中内,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作退出磋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进一步明确废标条件。
然后,若然该项目包含A公司在内仅有3家响应,这个项目予以流标吗?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包含A公司在内有三家供应商通过了初步审查,而A公司在最终报价环节放弃,即是这个监理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还剩下2家,符合该《补充通知》的适用情形,故而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这个范围也是适用的先决条件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与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而湖北省财政厅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鄂财办函〔2021〕3号),该通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项目收入预算编制原则
再次,若然供应商在未提交最终报价的情况下,根据公司使用的电子交易平台默认最终报价为第一次报价,有没有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的规定:“磋商文件可以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我们系统在未填报最终报价的情况下默认第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这点笔者认为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前提是采购文件范本需要明确: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以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最终报价。如果供应商选择退出磋商,必须及时并提交退出声明。
可以看到国库司留言板的回复,这一点亦可以侧面印证采购文件可以规定供应商在未填报最终报价的情况下默认第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案例延伸: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线下项目,有现场洽谈及多轮报价,怎样让程序更加规范?
笔者认为为了规避程序上的漏洞,这类项目在收取多轮报价环节特别重要。可以组织所有供应商统一在评标室外填写报价,给供应商一个时间节点,时间节点到后收齐密封好的报价单再进入评标室一并交给评委阅览签字确认。磋商纪要统一不需要供应商签字,评委老师签字就可以了。
以上仅为笔者的一点想法,期望这些观点与建议可为相关领域的实践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篇幅有限,此文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探究的地方,欢迎积极探讨。预算编制过程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