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谈谈施工合同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费调差问题的思考(上)县级财政预算编制标准

  安溪总工会预算编制企业发生的每一起诉讼案件都有其外部与内部原因,究其内部原因,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战略定位或者定向出现偏差,以及企业微观管理出现漏洞或者薄弱环节。为了切实有效地提高建筑企业合规管理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从2022年3月8日起,协会法律保障服务中心组织专业建工律师撰写“以案促改、以案促管”系列专题文章。通过解析真实案例,挖掘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短板与潜在风险,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规则,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与对策,推动施工企业向“知识型”与“管理型”转变。

  在施工合同正常履行期间或者工期延误期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的,能否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调差、结算文件等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文详述如下:

  施工合同有效,发承包双方约定工期内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费调差的

  在这种情形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的,根据《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可以按照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781号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约定,“本合同为固定价合同”,同时第16.1条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第16.1.2条约定,“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与采购数应当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上述约定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尽管是固定价合同,不过施工期内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费可以进行调整。青建工(2013)第417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建设工程预算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决定对该省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进行调整,人工费单价较之前上涨17.67元,可见人工费的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研究经费的预算编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浙江城建公司主张调整人工费造价4380114.84元应当计入工程价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西宁城辉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固定价合同、人工费调整不属于国家政策调整为由主张调整的人工费造价不应当计入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该笔款项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在(2019)最高法民终1667号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5.2条约定:“合同价格调整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风险范围如下:市场物价风险,包括水泥、钢材、商品砼材料单价变化幅度超过±10%以外按照省建设厅鄂建文[2008]190号文执行;±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合同单价不予调整”的约定,超过±10%风险幅度以外的材料单价要按照省建设厅鄂建文[2008]190号文调整。根据鄂建文[2008]190号文第一条规定:“超过风险幅度以外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调整”,同时鄂建文[2008]190号文第三条规定:“…以上部分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市场信息价,计算价差”。

  故而,即使双方没有协商一致,鉴定机构可按照前述规定对超过风险幅度以外部分予以调减,一审判决关于案涉工程造价中调减材料价差463534.19元,并无不当。中建六局二公司的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在(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与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宇洪公司提交的承包2012报告002号报告单载明,“参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四川省人工费调整的文件,原四川省07水利水电定额人工平均单价约为40元,我公司要求人工费按每定额工日增加50元进行调整”,监理及文泰公司都予以签字确认,鉴定机构据此对人工费进行补差调整,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当。

  文泰公司主张人工费补差应按照承包2012报告003号报告单按照有关文件或参照其他土建的相关文件进行调整,但文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承包2012报告002号报告单所确认的人工费补差违反了相关文件的规定,该主张不能成立。在(2020)最高法民申5165号江西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价格调整的问题。广西建设农业温室预算编制

  按照《招标文件》第3.1.3条规定,中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涨(跌)幅超过价格±5%、工程设备单价涨(跌)幅超过基准价格±5%属于中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1.1条、第12.1条价格不调整的约定并不冲突。

  至于亚宏公司主张的涨(跌)幅超过±5%时价格可以调整在《招标文件》中并无相关的规定,因此,亚宏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价格不调整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价格调整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并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在(2020)最高法民申7095号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淦龙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人工费调差问题,浙江城建公司与淦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时间早于赣建价[2009]19号文件发布时间,而且合同明确约定按照“现行江西省及赣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定额解释和有关文件”进行人工费调差,二审判决依据合同签订时适用的赣建价[2007]6号文件对人工费进行调整,并无不妥。在(2021)最高法民终371号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宁远公司上诉认为,按照双方约定,施工取费标准为二类,按照2016年二、三季度指导价执行,材差应由湘城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双方均摊错误。

  经过审查,案涉双方在《补充协议书》附件中约定材差执行2016年二、三季度指导价。施工的过程中,湘城公司、宁远天祝分公司与周延生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结算方式为:“最终结算以三方签署的结算确认单为准”。诉讼中案涉双方签订的《结算等问题解决办法》第四部分第5项约定:“主材价差、签证等问题,由双方领导确认后,另行计算。”不过至今双方对主材价差没有形成最终确认的结算结果,同时工程延期造成材料价格上涨是客观事实,案涉双方都未提交造成工程延期的相关证据,据此一审判决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由宁远公司与湘城公司分担案涉项目产生的材差,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宁远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费调差标准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差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根据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258号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人工费计价标准。公司经营预算编制总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按照上述的规定,对于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应当遵从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不能达成一致参照政府指导价确定的原则。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若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计价方法与计价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就应依据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计价标准来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可以理解为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劳动、材料,以及机械台班等的标准额度,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随行就市订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在本案中,案涉工程施工期间,辽东湾管委会于2012年4月3日印发《关于调整盘锦沿海经济区施工企业人工费支付标准的批复》,把盘锦沿海经济区施工企业人工费调整为力工80-100元/工日、技工150元-200元/工日。其后,辽东湾管委会于2013年8月27日就调整案涉工程人工费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把案涉工程人工费调整为力工100元/工日,技工200元/工日,北方建设公司对此予以接受,这一举措表明双方对人工费标准达成新的合意。

  尽管上述调整后的人工费标准高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辽宁省财政厅2011年下发的《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的通知》、《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确定的标准,不过由于上述通知文件对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的确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当该指导价和双方约定的人工费标准不一致时,应当以约定的即辽东湾管委会于2013年8月27日调增的人工费标准为准。据此,辽东湾管委会上诉主张案涉工程人工费应当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辽宁省财政厅2011年确定的人工费标准计取,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县级财政预算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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