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谈谈施工合同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费调差问题的思考(下)政府预算编制科学性

  预算编制六挂钩啥意思〖2〗发承包双方虽然约定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费可以调差,不过未约定怎样调整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调整。

  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99号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关于人工费调整标准应怎样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对人工费调整标准是否约定明确的问题。林茵公司与友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依据为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应取费标准;人工及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网刊价的平均值执行。”

  而按照维华造价咨询公司“鉴定说明”,《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同期网刊价”存在歧义,在施工同期网刊价中,人工费的调整有综合指数调整与每季度建筑市场人工工资的参考价格调整两种方式,协议没有明确按哪种方法调整人工费。维华造价咨询公司在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时也明确表示“同期就是约定不明,由于同期有综合和市场两种”,友兰公司也自认网刊价存在综合网刊价与市场网刊价之分。

  故而,原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对“施工同期网刊价”是指人工综合指数网刊价还是市场价格网刊价约定不明,并无不当。友兰公司上诉主张“施工同期网刊价”指市场价格网刊价,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人工费应怎样调整的问题。原审法院委托维华造价咨询公司对友兰公司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过双方申请复议,于2016年5月17日出具的《复议报告》载明工程总造价236822847元,并载明人工费是参照人工综合指数的平均值进行调整而得出,若是人工费按网刊每季度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参考价格的平均值调整,与以上复议鉴定结论的差值为52050654元(正差)。中通客车全面预算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原审依据上述规定,并基于人工综合指数与人工费市场价格的不同特点,且本案工程量巨大,施工周期较长,综合考虑有组织施工的人工费综合提高比率的一般性及具体用工的实际价格的动态性与个例性,按照《复议报告》人工费市场价差值52050654元,酌定折半调整计入工程总造价,符合本案客观情况,兼顾了合同法规定与公平原则,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友兰公司上诉主张应当按照52050654元全额计入工程总造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2019)最高法民申5826号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与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人工费是否调差的问题,光远公司与新龙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工程计价模式为“按照云建标〔2003〕668号文《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计算”,而云建标〔2011〕452号通知明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自2011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2011年9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由于双方对需调整人工单价无异议,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怎样进行调整,因此应当按照云建标〔2011〕452号通知对2011年9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人工单价据实调整。

  〖3〗发承包双方尽管约定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费可以调差,不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价格作出确认的,应当按照确认的价格计价。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5826号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与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材料费是否调差的问题,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尽管约定“材料价格按照云南省价格信息德宏州同期价格信息计价”,不过同期材料价格信息中并没有商品砼价格,而光远公司各工程处负责人与新龙公司分别签订材料定价单对主材价格进行了确认,且各工程处确认的材料价格一致,各工程处负责人前述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光远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材料价格应按照双方签字认可的价格计算。工会预算编制原则与思路

  〖4〗发承包双方尽管约定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费按照相关的规定调差,不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发布调差文件或者发布的调差文件不适用于案涉工程结算的,一般不宜调整合同价款。

  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金义祥与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利安达公司在按固定总价方式鉴定中,对充分的工程鉴定造价金额155485436.18元作出说明:鉴定造价中(包括设计变更部分)未包括合同专用条款23.2.a款施工期内遇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的工程价款。

  不过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2.a款约定:“施工期内遇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除国家法律、政策和标准、规范强制性规定必须调整的外,否则,不予调整,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并预测工期内可能发生的价格波动风险。”

  而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中“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规定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实际市场价格全部调整”的内容,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招标和合同签订备案等事宜予以指导和规范,而对于已经招标及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且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等,并没有具体、明确应予调整的内容,仅是指出应当按照公平协商、互惠互利原则处理。

  故而,本院综合当事人约定,工程实际情况,利安达公司有关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调整价差数额的回复,当地建筑市场有关规定等多个因素,认为:在一审法院对招标清单与图纸不符的价差35885509.09元80%的部分,已作对实际施工人更有利的处理后,如再行对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差,事实上无异于据实鉴定,并将使以固定总价为基础的承包结算方式名存实亡,致使发包人设定固定总价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有所失衡。所以,本院对案涉工程价款涉及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部分,不予调整。现代企业预算编制的起点

  〖5〗发承包双方约定人工费调差方法是市场考察咨询法的,需要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各工种信息价,按照各工种在工程中的占比、平均年度,以加权平均的方式测算人工费。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965号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人工费调差的问题。

  按照案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9款约定的内容,施工期内由于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双方同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具体调整办法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信息进行调整。即,《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价格差额的方式就是造价信息,具体调整办法为按照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信息进行调整。

  涉案《补充合同》约定,人工费由双方到市场考察咨询后确定。从上述的事实来看,双方当事人都是明知施工期内人工费应当调整,确定人工费的方法是市场考察咨询,与《施工合同》的约定也相印证,符合行业惯例,人工费调整价格差额的范围不限于新建病房综合楼工程。齐三院在诉讼中亦不否认应当进行人工费调差,其上诉又提出一审法院未对是否符合人工费价格调整的条件予以审查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的实际工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由于因案涉工程实际工期长达数年,2014年至2015年齐齐哈尔市没有造价信息,案涉鉴定机构考虑到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调整标准,而按照该省具有可比性的、全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哈尔滨市造价信息发布的各工种人工费,按照各工种在案涉工程中的占比、平均年度,以加权平均的方式测算基础及主体工程、装饰工程的人工费都高于四海园公司请求的185元/工日。原审判决结合鉴定机构对人工费调差的说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采信鉴定意见按照185元/工日调整人工费符合实际情况,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政府预算编制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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