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其专业复杂,历来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与重点。为破解这一困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求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协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就“评调裁一体化”工作模式进行大胆尝试与深入探索,旨在协助法院构建一套科学、公正且专业高效的多元解纷方案。
随着山东省高院“评调裁一体化”工作的稳步推进,笔者作为争议评审专家,有幸参与了省高院组织的多次专题论证会。本文将结合自身实践,就争议评审机制在建设工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与价值,谈几点认识与思考。
在“评调裁一体化”框架中,“调”(调解)与“裁”(裁判/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手段已相对成熟,应用广泛。然而,“评”即“争议评审”制度,作为一种较新的多元解纷方式,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尚不普遍。但因其具备“细致分割争议、及时就地化解、防止矛盾扩大、保障工程顺利推进”等独特优势,正逐步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与接受。
近年来,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协会已组织专家处理了多起非诉讼领域的争议评审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各级造价协会也相继制定并完善了相关的争议评审规范与规则,为其规范化运作奠定了基础。
争议评审程序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均可灵活启动。在诉前调解阶段,经案件初步梳理,若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分歧不大,主要争议集中于专业判断时,调解员可建议并启动争议评审程序。依据专业的争议评审决定进行后续调解,能极大增强调解方案的专业性与说服力,从而提高调解成功率。即便调解最终未成,已形成的争议评审成果也可以完整移交至诉讼庭审阶段,作为专业参考,避免重复工作。
在诉讼庭审阶段,当法官面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专业问题争议难以自行判断时,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鉴定中的疑难杂症,也可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启动争议评审程序。这类问题通常集中于:鉴定意见中存在的、因依据不足而无法确定的“选择性意见”或“推断性意见”;或者当事人针对鉴定方法和依据提出的专业技术性质疑。
与传统的司法鉴定相比,争议评审机制展现出多方面的显著优势:
〔1〕结论形成机制更具民主性与综合性:争议评审结论是集体智慧的产物。评审需由三名或以上的专家共同进行,每位专家均需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当专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意见作为最终的评审结论。这种方式综合了不同视角,减少了个人专断的风险。相比之下,司法鉴定通常代表的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个人的单方意见。
〔2〕专家资格门槛与经验要求更高:争议评审专家通常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还普遍要求拥有十年以上相关领域的一线实践经验,确保其判断力建立在深厚的专业积淀之上。而对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要求,目前主要侧重于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
〔3〕程序更注重沟通,结论更易获得接纳:争议评审注重程序的互动性与透明度。在形成结论前,通常会召开调查会或讨论会,要求当事人与评审专家组进行充分沟通,对各自主张和依据进行陈述与辩论。因此,评审结论是在全面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充分论辩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对过程的参与感强,对结论的认可度和接受度自然也更高。
〔4〕组织管理体系更具独立性与公信力:争议评审机构通常为各级行业协会或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这些机构具有非营利性、行业自律性强等特点,其监督管理机制相对健全,受案件利害关系方不当干扰的可能性较低。相比之下,司法鉴定机构多为市场化运营的造价咨询企业,其内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在复杂人情社会环境中,其独立性有时可能面临更多挑战。
〔5〕经济成本显著降低,减轻当事人负担:按照当前市场收费标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费用常常高昂,单个项目的鉴定费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人民币,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经济压力。而争议评审机构作为非营利性组织,自身不收取服务费,仅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必要的专家劳务费。即便是较为复杂的争议评审项目,专家费用总额通常也能控制在数万元以内,极大地降低了纠纷解决的经济门槛。
由于建设工程案件普遍存在证据材料繁多、事实认定困难、专业门槛高、以及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以鉴代审”(即过度依赖鉴定意见而忽视法官自身判断)等问题,导致了此类案件裁判难度大、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低、衍生信访事件多等审判难题。那么,如何运用争议评审制度来有效提升审判质量呢?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进行具体剖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为某工程建设公司,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均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山东省高院委托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协会,就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争议问题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组针对一审原告提出的17项造价争议、一审被告提出的5项造价争议,进行了深入研讨论证,并最终出具了详实的专家评审意见。
值得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对该专家意见均表示无异议。据此,原审造价鉴定机构依据该评审意见,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经调整,一审原告涉及的争议项调增工程价款1,188,034.81元,一审被告涉及的争议项调减工程价款925,392.59元,最终净调增总额为262,642.21元。尽管数额调整,但双方对基于评审结论得出的结果都表示认同。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阶段通过争议评审实现的工程造价净调整额262,642.21元,仅约占工程总造价的0.1%。从判决结果看,二审对一审判决并未作出根本性改动,但当事人对两级法院判决的态度却发生了积极转变。我们认为,这主要源于两个关键原因:
〔1〕争议评审结论对原鉴定意见进行了实质性修正:虽然净调整额不大,但评审结论对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争议问题的调增、调减绝对值合计高达2,113,427.40元。这清晰地表明,专家评审并非简单确认,而是对原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重要且大幅的纠偏与优化,其专业判断得到了双方内心的信服。
〔2〕充分沟通确保了程序公正与实体说服力:争议评审过程不是“暗箱操作”。每一项评审结论的得出都有理有据,在调查会上经过了充分讨论。对于当事人提出但最终未被支持的诉求,评审专家组也给予了详细的解释与回应。这种开放、透明的程序,极大地疏解了当事人的疑虑和对抗情绪,使其即使未能完全如愿,也能理性接受评审结果,从而为服判息诉奠定了心理基础。
综上所述,争议评审是一种介于“调解”的柔性与“裁判”的刚性之间、相对中立的纠纷解决工具,它兼具专业性与协商性,能够在“调”与“裁”之间根据案件需要灵活转换。在诉讼程序中善用争议评审机制,能够有效提高涉及专业问题的调解成功率,遏制“以鉴代审”的倾向,提升法官对专业事实的认定质量,并能通过程序本身的沟通属性疏导当事人情绪,最终促进案结事了。目前,争议评审制度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我们将继续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完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推动“评调裁一体化”机制深化应用的道路上持续探索,为建设工程纠纷的高效、专业化解贡献应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