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党和政府对ADR制度的政策支持是其在中国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
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系统部署,为ADR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障和政策引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决定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为包括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在内的ADR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
2015年,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从制度层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一重要论述为ADR制度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推广注入了强大动力。
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这一意见进一步将争议解决的重心向前端治理延伸,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预防为主、早期介入”的理念高度契合。
2023年8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大部署,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前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居”生活的美好期盼,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对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完善“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提出明确要求。这一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与在线调解、诉调对接的深度融合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4〕ADR机制的本土化离不开与“东方经验”的相辅相成
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阶段,利益格局日益复杂,纠纷处理方式需要不断适应建设工程组织模式的调整优化和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在这一背景下,发展ADR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中国立足于本国国情和现实需求,同时积极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努力健全符合中国实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ADR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实践中展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其固有缺陷——如强制力不足、效力存在不确定性等——可以通过制度性的改进以及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加以解决。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修复人际关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目前在司法领域大力推行的“枫桥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也为ADR制度本土化提供了鲜活样本和重要参考。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应当充分吸收这些本土资源,将“东方经验”的柔性调解与专家评审的专业刚性有机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新路径。
▲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与时俱进的微观发展逻辑及宏观展望
〖1〗完善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微观发展逻辑
〔1〕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尽早明确适用ADR机制的制度设计
在当事人进行招标或者签订工程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将争议评审作为诉前程序,协商选择并确定争议评审组织,明确争议评审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从而充分发挥诉前争议评审的制度优势。
争议评审通常涉及大量事实认定问题,如果将争议评审作为诉讼或仲裁的前置程序,可以在评审阶段固定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问题,为后续可能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提供清晰的事实基础。
通过不断细化争议评审机制的相关条款,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并将其明确定位为调解、仲裁、诉讼之前的必经或可选程序,能够充分发挥争议评审小组在认定事实、厘清责任、缩小分歧方面的独特作用。
〔2〕重视评审协议的签订,保证争议评审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机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特征——即其运行高度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和信任。争议评审决定的程序性要求和格式规范性要求,相较于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言略低,这既是其灵活性优势的体现,也对其效力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保证争议评审决定的效力,在起草和签订争议评审协议时,可以约定对需要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条款进行肯定性列举,明确规定除裁决结论外,评审决定文书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争端内容的概述、合同双方的诉求及相对立场、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主合同条款、争端所涉及事件的时间、地点及相应情况、委员会解决此争端的程序概述、在争端解决期间双方提交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通过内容上的完备性和程序上的规范性,提升评审决定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3〕通过强化过程争议评审提升争议评审效果
过程争议评审能够起到“疏通器”的重要作用,将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化大为小、化多为少”,避免争议数量的堆积和争议程度的加深,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纠纷。通过有效落实过程评审,项目最终的争议评审决定文书将不再是多个争议的形式化堆砌,而是在充分考量双方公平利益的基础上,对剩余主要争议事项或损失进行精准、有效的分配。过程评审的常态化,有助于将争议解决融入项目日常管理,降低争议解决的整体成本。
〔4〕重视文书公证,提升争议评审文书能够作为证据、固定事实的依据或者合同文书的实际效果
为最大限度保证争议评审决定文书的“执行”效力,或者增强其作为某种证据的证明效力,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成立争议评审小组时,或者在启动具体争议评审程序之前,签订认可争议评审决定执行效力的承诺书并办理公证。在争议评审决定文书正式形成后,第一时间将其再次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评审决定文书,在证据效力层面显然更容易被司法机关所采纳,也有助于增强各方对评审结果的遵从意愿,减少不必要的后续争议。
〖2〗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与时俱进的宏观展望
〔1〕归根结底,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与时俱进取决于立法体系的完善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争议评审模式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不仅可以清晰界定争议评审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和效力层级,还可以规范评审程序、明确各方权责,从而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与此同时,立法完善还能有效协调争议评审模式与现有部门法律法规(如《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关系,减少制度之间的冲突与摩擦,使争议评审模式在一个相对平衡、兼容、可预期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健康发展。未来,建议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中增设争议评审的相关条款,或者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争议评审决定与诉讼程序衔接的具体规则。
〔2〕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长远发展离不开争议评审机制与司法制度、仲裁制度的有效衔接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争议评审机制属于一种非终局性的裁决制度,其决定本身并不具有与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同等的终局执行力。参考新加坡、香港等域外法律制度下的争议评审实践,可以发现:争议评审模式具有在不损害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前置性争议解决方式发挥其制度性作用的广阔空间。
在这些法律制度下,争议评审决定作出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该决定进行程序性审查,并赋予其执行效力。我国可以借鉴这一经验,逐步建立争议评审决定与司法确认、仲裁确认的联动机制,使评审决定获得强制执行力的通道更加顺畅。
〔3〕提升国内争议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是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保持发展动力的前提和基石
对于一名优秀的争议评审员而言,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宏观视野、道德水准、领导能力、沟通技巧等综合素质都至关重要。其中,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是成为合格评审员应具备的敲门砖和基石。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需要综合运用工程技术、法律、经济管理等多领域知识。评审员需深入了解建筑结构、施工工艺、材料性能等工程技术知识,熟悉国内外相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掌握工程造价、成本控制、财务管理等经济管理知识。同时,丰富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与经验以及争议解决经验不可或缺。
熟悉行业标准和规范,及时掌握其更新动态,有助于在处理争议时提出更具合理性和适应性的解决方案。此外,评审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同样重要,需要通过建立回避制度、培训考核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机制加以保障。
〔4〕不断完善评审机制并推动其市场应用是推动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与时俱进的关键
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核心目标是响应“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政策部署,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诉累,提升争议解决的整体效果。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争议评审专家库”,确保入库评审专家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并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
第二,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设立争议评审组,推动在工程合同签订时嵌入争议评审专用条款,提前为可能发生的争议设置解决机制,减少事后纠纷。
第三,通过举办研讨会、专题讲座、案例汇编等形式,向行业内的企业和专业人士系统介绍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的优势和操作流程,提高其在行业内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第四,利用现代智能化工具(如在线评审平台、区块链存证等)加强争议评审模式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提升评审效率和数据安全性。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完善与与时俱进,是中国建筑行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案件,尤其是工程总承包案件的复杂性,客观上对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相关参与主体提出了崭新而迫切的新要求。新颁布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关于诉前结算协议和造价咨询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争议评审的合同文本,为“争议评审”提供了制度架构基础。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取消这一里程碑事件,又为各专业之间的资源整合提供了难得的契机。而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实践,为工程造价纠纷替代性争议解决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丰沃的实践土壤。可以相信,随着我国关于争议评审模式的立法不断完善、市场认知不断提升、专业队伍不断壮大,中国特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必将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稳步推行、行稳致远,为擘画美丽中国梦、构建和谐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发挥其应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