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预算编制2024年12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00-2024,并明确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已施行逾十年的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同步废止。这一新旧标准的更迭,无疑是工程建设计价领域一次标志性的事件,迅速引发了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与深入探讨。
在新标准发布后,市场与理论界逐渐形成了两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其分野清晰,立场鲜明:
一种观点认为,2024版新标准作为国家最新颁布的计价标准,理应成为施工承发包领域市场化计价的唯一准则与根本遵循,其法律地位具有不容质疑、不容辩驳的权威性,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活动均应以其为纲。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除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即政府投资项目)有特殊规定外,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发承包双方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充分的契约自由,有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商业考量,自行协商并选择适宜的计价方式,新标准并非强制性的唯一选项。高校预算编制
这两种观点的碰撞,实质上触及了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效力边界、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空间以及行业交易习惯的尊重等多个深层法律问题。要厘清新版《清单计价标准》真实的法律地位与适用范围,我们不能仅凭直观感受或行业惯性,而必须回归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体系,从“签约自由”、“交易习惯”与“合同约定”这三个相互关联又层层递进的维度,进行一番审慎的审视与剖析。
▲第一维度:契约自由——民事活动的基石原则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根本精神在于尊重和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这一原则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条款确立了“自愿原则”或称“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建设工程的发承包行为,其法律本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设立合同关系的过程,自然应遵循这一根本原则。预算编制方向
当然,意思自治并非没有边界。《民法典》第八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当事人的约定必须建立在两项基本前提之上:一是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为合同履行中的意思自治提供了补充路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里,法律明确将“交易习惯”作为解释和填补合同空缺的一个重要依据。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法律框架:在建设工程计价领域,发承包双方享有自主约定的自由,但此项自由受制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只要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不触碰这两条红线,其约定即为有效。
▲第二维度:交易习惯——行业实践的司法确认
那么,何为法律意义上的“交易习惯”?其具体内涵与认定标准为何?这直接关系到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以及行业通行的做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玉林预算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对“交易习惯”进行了界定。其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定义至关重要。它表明,交易习惯并非单一的、法定的,而是多元的、基于实践的。它既包括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个别习惯”,也包括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的“普遍习惯”。其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合规;二是在特定范围内具有通常性;三是为合同对方在订立合同时所知晓或理应知晓。
具体到建设工程承发包的计价活动,行业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并为市场参与者所熟知的计价方式或“交易习惯”是多样化的,绝非仅有一种。综合行业实践,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即依据国家发布的统一标准(如已废止的GB50500-2013和现行的GB/T50500-2024)进行清单编制和计价。这是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及许多大型项目广泛采用的方式。预算编制不拖
〔2〕地方(省级)定额计价,按市场价格下浮:即参照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基础造价,再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竞争态势等因素商定一定的下浮率(或上浮率)来确定合同价格。这种方式在我国许多地区的社会投资项目中非常普遍。
〔3〕香港模式清单计价:即参照或采用香港地区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如香港测量师学会的标准计量方法)。在一些外资或具有国际背景的项目中时有采用。
〔4〕其他约定俗成的计价方式:例如,按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包干、按项总价包干、成本加酬金等。这些方式在特定类型的工程(如标准化程度高的住宅、简单装修工程等)中亦属常见。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领域的计价“交易习惯”本身就是一个多元的集合。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特点、风险偏好和商业谈判结果,选择采用“本省定额下浮”、“港版清单”或其他包干方式,只要该做法在相关市场领域是通常的,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完全符合《民法典》所认可和保护的“交易习惯”范畴,其合法性与正当性不应受到质疑。门店预算编制
▲法律地位与适用范围的二维澄清
综合以上两个维度的分析,并结合建设工程领域的专门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对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的法律地位与适用范围得出更为清晰、准确的认识:
首先,国家标准GB/T50500-2024的性质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中的“/T”即表示推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各方自愿采用。这从标准自身的类型上,为其非强制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奠定了基础。
其次,其强制适用效力有明确的法定范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的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精神,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其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为保障投资效益、规范管理、防止腐败,国家通常通过强制性规定要求其采用标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和计价。在此范围内,新版标准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执行力。
最后,也是最为核心的一点,对于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计价方式的确定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一条款是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黄金法则,它赋予了当事人合同约定以极高的效力。高中预算编制
因此,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计价方式”是法定权利。双方既可以约定采用新的国家标准GB/T50500-2024,也可以约定采用旧国标GB50500-2013(若在标准废止前已约定),更可以选择前文所述的任何一种行业通行的计价习惯。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该约定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成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根本依据。
总结而言,新版《清单计价标准》的发布,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提供了最新的、科学的国家标准范本,对规范行业行为、统一计价规则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其法律地位必须被理性、准确地看待:在政府投资领域,它是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文件;而在广阔的社会投资领域,它更多是可供市场主体自愿选用的优质“选项”之一,而非排除其他一切计价方式的“唯一标准”。尊重合同约定、认可多元的交易习惯,才是民法典时代对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与商业判断权的基本尊重,也是建设工程法律实践应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北海预算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