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务全攻略,从评标到废标的必知要点(下)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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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梳理了招投标的基本概念、法定强制招标范围、邀请招标与豁免招标的情形以及若干核心名词。本文将延续这一话题,围绕评标、中标、招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分包、联合体投标、其他常见术语、招标流程节点、代理招标与自理招标、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文件的响应要点以及废标处理等内容,进行系统而深入的介绍。

  ※评标: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在开标结束后会立即组织评标活动。在正式评标之前,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所有投标人在规定且相同的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简要的陈述。这种陈述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中的原则性内容,其主要目的是口头介绍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生产规模、质量保证体系、产品性能指标、市场业绩与成功案例等。每次陈述的时间一般控制在十分钟以内,以确保评标效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实施。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严格保密,以防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或干扰行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过程不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干预,保持评标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评标一般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评审,即技术评标和商务评标。技术评审主要针对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投标文件,审查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重点评估投标人的技术保障能力、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以及相关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与先进性。商务评审则侧重于评审产品报价的合理性、合同条款的合规性与公平性、付款方式、交货期等商务方面的保障能力。

  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预先制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评标过程中不得临时增加或改变评审标准,以确保所有投标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遗漏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这种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按照既定的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最终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此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中的某一部分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向所有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并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立即补充相关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补充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否则将构成实质性修改,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流或谈判,以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公平竞争。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请客、送礼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所有参与评审的人员及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与评标过程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敏感信息。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

  中标人确定之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这一做法体现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原则,让未中标的投标人及时了解结果,便于其作出后续安排。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招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没有义务就其未中标的原因作出进一步解释,除非招标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权要求招标人提供详细的落选理由。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交纳。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其已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全额无息返还。但是,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所支付的费用,无论是否中标,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予退还。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只有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中的非关键性、非主体性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分包人不得再次将其承接的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即禁止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

  ※招标有效期:

  一般而言,招标自投标人收到或购买到招标文件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从招标生效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止的期间,称为招标有效期。这一期间同时也是投标人的投标准备期,投标人需要在此期限内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内部审核及相关准备工作。

  ※投标有效期: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时长并未作出统一规定。投标有效期的长短,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载明。通常情况下,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截止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止。也有些招标项目将投标有效期规定到合同签订之日,或者规定为自投标截止日起若干天(例如九十天、一百二十天等)。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并在此期限内承担相应的投标责任。

  ※分包:

  分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交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的行为。分包的前提条件有两个:其一,分包单位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其二,必须事先获得招标方的明确同意。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分包的,中标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如果联合体各方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则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整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招标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合同义务,而该方履行完毕后可以依照联合体协议向其他方追偿。

  ※其他名词:

  答疑:顾名思义,即为解答投标人的疑问。答疑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统一回复,并将答疑文件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澄清文件或修改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截止前,招标人可能需要对原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这些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正式发布,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标底:标底是招标人根据工程预算或市场价格水平编制的预期合同价格,作为评标时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依据。设置标底的目的是防止不合理的高价或低价投标,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暗标:暗标是指在评审过程中,将投标人的名称、标识等身份信息进行隐藏,只对其投标文件进行编号,评审委员会按照编号进行评审打分,最终再核对各编号对应的投标人,确定中标单位。暗标可以有效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偏向和干扰。

  明标:明标是指公开标底或者公开投标人身份进行评审的方式,与暗标相对。

  议标:议标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一家或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通过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和价格的方式。议标通常适用于企业内部采购或者特殊情形,但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固定总价合同:指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的合同形式,合同总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这种合同形式有利于招标人控制总投资,但投标人需要承担较大的价格风险。

  综合单价合同:以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形式,通常用于材料采购或者工程量不确定的工程。实际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招标流程节点

  一个标准化的公开招标项目,其关键流程节点及大致时间要求如下:

  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五天)—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开标(开标后立即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一般在评标结束后一至三天内完成)—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天)。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法定最低要求或常见做法,具体项目的实际时间安排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采购形式共有五种:公开招标(法定方式)、邀请招标(法定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不同的采购形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和规模要求,采购人应当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代理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干预招标人的自主选择权。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应当在委托范围内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

  ▲自理招标

  如果招标人自身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所有采购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招标人决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在招投标过程中,必备的文档构成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现场勘察记录表等。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至少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以及开标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如有);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适用于资格预审的情形)。

  ▲招标文件的编制需要包含的内容

  一份完整的招标文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包括投标截止日期、标前澄清会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等);

  〔2〕投标人须知(详细说明投标人应当注意的各项事项);

  〔3〕合同条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质量标准、质保期等关键内容);

  〔4〕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固定并要求投标人按照该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5〕承包方式(明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还是综合单价合同);

  〔6〕设计图纸(应提供全套完善的图纸,投标人应结合图纸及现场勘察情况编制投标文件);

  〔7〕技术条款及技术参数要求(清晰描述采购需求和技术标准);

  〔8〕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应当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标准保持一致);

  〔9〕澄清或修改文件以及其他投标辅助材料。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授权委托书、资格声明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交付证明等,应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模板制作;

  〔2〕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分项报价以及报价说明);

  〔3〕施工组织计划(适用于工程施工项目,说明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资源配置等);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或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说明(逐条说明对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的响应情况,如有偏差应明确列出);

  〔5〕公司介绍及实力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财务状况证明等)。

  ▲下列情况作为废标处理

  在招投标实践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定为废标(即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

  〔3〕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的;

  〔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5〕提交了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报价,且未声明以哪个为准的;

  〔6〕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违反招标文件中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要求的。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整个招标项目应予废标(即招标失败):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几个典型的废标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几类情形极易导致废标,投标人应当格外注意避免:

  〔1〕投标报价书中项目名称填写错误。这种情况常见于复制粘贴以往投标文件时疏忽大意,未将项目名称修改为当前项目。一个名称错误就可能导致全盘废标。

  〔2〕投标文件编写不完整。例如出现漏页、重页、错页或者空白页等现象,还有在排版时页眉与正文内容重叠,导致关键文字无法辨认。这些问题都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问题。例如超过规定的截止时间才提交保证金,或者提交的金额不足、形式不符合要求等。

  〔4〕签字、盖章不全。常见的问题包括:封面未盖章、骑缝章不完整、银行出具的“信誉证明”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名处仅签了委托代理人的姓氏而非全名、签名字迹过于潦草无法辨认、清单报价处未盖章等。

  〔5〕工期计算错误。投标人计算工期时如果明显偏离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自相矛盾,也可能被判定为废标。

  〔6〕擅自更改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不应当在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自行增加、减少或修改项目名称、数量和单位。这样做会导致评标委员会难以或无法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有效核对和比较,也容易引发计算错误和争议,最终导致废标。

  综上所述,招投标活动是一项程序严谨、规则明确、法律风险较高的商务活动。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当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本文(下)围绕评标、中标、各类期限、分包与联合体、文件编制及废标处理等关键知识点进行了全面梳理,希望能帮助读者在实际工作中规避风险、提升效率。如需了解更多细节,建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项目实践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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