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关于分析建设施工工程价款纠纷的问题(二)中山市司法鉴定所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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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南天司法鉴定中心▲工程价款计算


  〔1〕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价款的,需要按照定额扣除,还是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扣除?


  答:应当按照定额扣除。


  参考案例:根据(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有关于扣除甲供材金额问题。双方的争议在于,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料价格后,是直接扣减该数额,还是按照工程实际使用的数额进行扣减。按照一审判决认定,鉴定中把甲供材金额49842437元计入工程总造价,不过仅是扣除了东阳三建实际使用的49638180.99元,东阳三建解释表示,这个差额部分是其施工所节省,余额利益理应由其享有。对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的计算方法标准不一致,而且,作为案涉工程甲供材料的钢筋和混凝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材料,定额系正常施工过程中的标准用量,东阳三建关于其施工节省下来即可以由其享有的主张,理据不足,故而,以鉴定数额进行扣减为宜,即扣减49842437元。一审判决的此项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烟台经纬该项上诉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未有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电费吗?


  答: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165号:在本案中,四海园公司施工现场两块电表记载的施工期间用电量共计3401940千瓦时。鉴定机构关于电费的异议答复指出,定额工程电费计取按照实际发生电量度数乘以定额单价每千瓦时1.44元计算。在双方当事人并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以四海园公司施工期间实际发生用电量为基数乘以定额单价计算电费,对鉴定意见计取的电费予以核减,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


  〔3〕已按照定额计取了电费,承包人还可以再主张施工期间生活用水费用吗?


  答:不可以主张。


  参考案例: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有关于生活用水电费问题。开泰公司认为开泰公司负担的生活用水电费应当由国泰公司承担,需要通过定额计算后从工程款中扣除;国泰公司认为生活用水电费是国泰公司支付,所以应当在工程款中增加该部分费用。鉴定人认为,鉴定报告中已经计取的定额水电费涵盖了施工用水电费与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不存在另行计算生活用水电费的问题,开泰公司表示对鉴定人的答复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人的答复,定额水电费已经包括了施工用水电费和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对于国泰公司主张在定额水电费外另行增加生活用水电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北京明证司法鉴定中心


  〔4〕未约定施工电梯进出场和安拆费应怎样计取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吗?


  答: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5.1#—3#楼施工电梯进出场和安拆费是否应当计取。汇丰祥公司上诉表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2.2条约定“塔吊基础依据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执行(不含劳保基金)按实计取,大型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及基础拆除费不再计取”,所以,施工电梯进出场和按拆费不应计取。本院认为,该条款未明确大型设备是否包含施工电梯,原审法院认定该条款中大型设备系指塔吊而不包含施工电梯,并且认定应当计取1#—3#楼施工电梯进出场和安拆费并无不当,汇丰祥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5〕暂定材料价格差程序无法执行的,可以按照定额计算暂定材料价格吗?


  答: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申3557号裁定书:有证据证明原判决关于案涉S1一期高层、S2二期低层暂定材料价格差的认定。依据常理来说,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上册约定暂定材料价格审批条款时都知道,若是不同时约定暂定价材料明细范围,这个审批程序的约定将会由于没有明确审批对象范围而事实上无法履行。不过双方当事人当时并没有对暂定价材料明细范围作出约定。反而,案涉两项工程早在2011年9月和2012年6月即已分别进行开工建设。这其中S2二期低层已经在2013年9月停工。


  可以看到,在明确暂定价材料明细范围之前,双方当事人都未有遵守暂定材料价格差的审批程序约定。直至2014年5月30日,双方签订案涉合同下册明确暂定价材料明细范围时为止,案涉工程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施工。故而,案涉合同价格审批程序事实上无法进行,并不是中建四局单方原因所导致。


  尽管双方当事人约定审批程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当时真实的市场暂定材料采购价,不过按照合同上册的相关约定,中建四局提出暂定单价材料与设备的采购申请时,应提交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报昆山合生审批。所以,暂定单价材料与设备采购价格并不等于市场实际采购价,更不等于昆山合生上级集团单方所称的暂定价格材料实际采购价。


  在施工当时暂定价格材料采购价无法通过审批程序确定的情形下,就算中建四局签署合同下册确认暂定价材料明细范围,由于审批程序客观上并未适用于施工中已使用的暂定价材料,而不能得出其认可双方结算时以暂定材料价格计价的结论。至于昆山合生申请再审主张,应当采纳其单方提供的市场采购价格作为暂定价格材料清单中的材料单价,既缺乏合同依据,亦不符合双方当时的约定。广安司法鉴定中心在哪


  〔6〕未有约定执行相关的计价文件,承包人在相关的计价文件实施前已经施工,并且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后补签合同的,是否可以执行该计价文件?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裁定书:关于应否执行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增加工程造价1044649元的问题。经查,案涉楼栋中的11#楼工程开工令表明,2014年6月27日开始施工,说明双方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自该日即已开始实际履行,双方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系施工后补签的合同。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招标或者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由于本案双方未有在《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适用该标准,所以一、二审判决根据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认定案涉工程不适用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以及对该项费用不予增加,并无不当。


  〔7〕未有约定甲供材税金按照定额计取的,甲供材税金可以按照定额计取吗?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判决书:关于甲供材税金差额1054384.45元的负担主体,这个差额是油田开发公司实际缴税数额与按定额结算方式计算税款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油田开发公司在开发案涉项目过程中所执行的结算方式即为定额结算,在定额结算中材料费的税费计取标准是按比例取费,非油田开发公司自行缴纳税金的标准,所以,该院对两种标准差额部分的1054384.45元不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不过,首先,税费是属于国家依法予以征缴的法定款项,数额是由税务机关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等依法确定,并不是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确定数额或者鉴定机构、审计机构自行确定数额;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4.1款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并未把承包人盛谐建设公司及非法转包后的主体排除在外,也未有约定税款负担按定额结算;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实际履行时,尚未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即是当时的法律法规确定了劳务提供者的纳税义务人的地位。


  故而,在油田开发公司把工程发包给盛谐建设公司、盛谐建设公司转包给逯某梅的情况下,油田开发公司已经把甲供材实际提供给工程,计入工程造价,其仅为代付税款主体,并不是实际义务人,一审法院以定额计算比例认定税款,产生代付主体就差额的不当负担,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该甲供材税金差额1054384.45元应计入油田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综上所述,油田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应当为241687143.16元(一审判决认定的240632758.71元+1054384.45元=241687143.16元),欠付工程款应当为32900133.16元(274587276.32元-241687143.16元=32900133.16元)。此外,如前所述,油田开发公司对逯某梅的给付责任,应当以其对盛谐建设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为限。盛谐建设公司、油田开发公司其中一方对逯某梅全部或部分承担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工程价款以及利息,另一方对逯某梅的给付责任相应减免。中一司法鉴定中心


  〔8〕相关的施工内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还是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


  答:根据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钢筋工程造价是根据施工方案予以计取1132474元、根据图纸会审纪要予以计取2259815元,还是根据施工照片予以计取398358元。由于施工照片系汇丰祥公司单方提供,无法证实是案涉工程的施工现场,故而不予采信。经过核对,施工方案与图纸会审纪要对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钢筋在材料选择和做法上所描述的信息是一致的,不过施工方案有图示,相比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方案记载的施工内容更清楚,更全面,所以应当根据施工方案予以计取费用1132474元,四建公司要求根据图纸会审纪要计取以及汇丰祥公司、宝丰集团、宝丰地产公司要求根据施工照片予以计取相关费用的质证意见都不予采信。


  〔9〕相关的施工内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还是根据竣工图纸计取工程价款?


  答:根据竣工图纸计取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3#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是按照竣工图纸予以计取(2237271+613188)元还是按照施工图纸予以计取(1757446+136106)元。由于施工图纸是在工程开工前形成的,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设计变更、工程增加或减少等情形,若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以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不过案涉施工图纸上并没有加盖“竣工图”标志,而案涉竣工图纸上加盖有“竣工图”标志,而且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能够反映工程的实际,所以,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3#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按照竣工图纸予以计取,应当为2850459元(2237271元+613188元)。


  1#、2#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根据竣工图380214元应否予以计取。由于竣工图纸上有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能够反映工程的实际,所以,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1#、2#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按照竣工图380214元予以计取。


  〔10〕材料价格不具备加权平均法计算条件的,可以根据算术平均法计算吗?


  答: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有关于材料取费单价。国泰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地下室水泥、沙石、水电材料应当根据主体验收至竣工前一个月,钢筋混凝土砖等应当根据开工至主体验收前一个月,都按加权平均法计算。鉴定人答复,取费时间经过核对已按国泰公司主张进行了调整,对于计算方法,由于双方提交的鉴定资料不具备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条件,所以按照算术平均法,且算术平均法是正常情况下计算材料价格的主要方法。一审法院对鉴定人关于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单价的解释予以确认,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湖南司法鉴定中心排名


  〔11〕成品进户门应当根据净面积计算,还是按照洞口尺寸计算?


  答:应当根据净面积计算。


  参考案例: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有关于4-6号楼进户门计价问题。国泰公司认为应当根据洞口尺寸计算面积,鉴定人按净面积少算52595.93元。鉴定人答复根据定额计算方法,成品进户门以净面积计算,而不是以洞口尺寸计算,鉴定结果符合计价规范。一审法院对鉴定人的答复意见予以确认,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12〕未有约定总包配合费包含税金的,可以计取税金吗?


  答:可以计取税金。


  参考案例: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一般规则,税金通常是以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等为基数按照税率计算,总包配合管理费作为间接费的一部分,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为含税价的情况下应当计取税金,这部分[1895503.55+433291.8(外墙保温配合费调差)+80000(电梯配合费)+(75000-14488)(1-3号楼大厅及架空层装饰配合费差额)+16000(2号楼亮化配合费)]×3.477%=86414.14元应计入工程造价。


  〔13〕公路工程项目中根据定额计取工程价款的,可以主张总部管理费吗?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公路定额中没有总部管理费这一项,鉴定机构不予计取并无不当,川越公司的主张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对于其此点上诉不予支持。中山市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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