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探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咨询司法鉴定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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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定司法鉴定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由于其周期长、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联系单签证不够具体等产生纠纷的原因有很多,造成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怎样科学、公正、客观、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将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机关判案的准确性、公正性。这篇文章主要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在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工程建设中不断出现合同纠纷的问题,在这些出现的问题中,大多数问题所涉及到的是关于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承包方和开发商都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当出现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时,一般是向法院提讼,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于是,工程造价的激发鉴定机制亦就由然而生,以及在发展中逐渐发展成为工程造价公司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项目,鉴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跟一般的工程审价是存在着区别的,工程造价的鉴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得到的鉴定结果对于司法审判是一项很重要的证据,这将会直接影响着一桩案件的审判结果,关系到审判的公正公平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指的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根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以及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与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企业的效益亦是逐年稳步提高,工程建设的成就日益凸显,根据不完全统计显示的数据表明,我国现在正处在发展建设的高峰时段,不过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发展却是不够完善,市场的主体信誉观与意识还是很薄弱,出现拖欠工款与农民工工钱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不良势态严重影响与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健康成长,并且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上的不和谐因素,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最主要的一个原因还是在进行建筑过程中出现的结算纠纷问题,在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逐渐转变的过程中,工程的建设投资已经由从前单一的政府投资,转变成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实体投资与个人投资逐渐成为了投资中的主要来源,由于许多投资者对于工程领域中的造价方面管理水平欠佳,故而在进行工程结算时总是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承包方有时对于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不予理睬,不认可亦不审计,究其原因很有可能是由于工程的结算已经严重超出了预算,承包商对于巨额的工程款无力支付,还有一种可能是承包商存在着不良动机,在工程刚刚开始进行施工的时候,让施工方采取先垫付后支付的手段,在结算时,以工程造价过高为由,而拒绝支付,继而就造成了造价纠纷的出现,若然出现上述的情况,往往采取协商方式进行协调解决,或者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太和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指的是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进而计算、确定某一工程价值,以及提供鉴定结论的司法活动。建设工程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征有下列几个方面:


  〔1〕技术性


  工程造价的争议通常会发生在工程使用或者工程完成阶段。在这个阶段,隐蔽工程大多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完工,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复杂,离开专业的技术手段是无法查清楚的。例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的问题,其产生原因就有可能是多方面的,除了外部的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因素,还有内部的材料质量、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查看的现场不是原始的状态,工程的隐蔽性比较强,要求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与专门知识,以确定工程造价。


  〔2〕专业性


  建筑工程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与个体性的特点决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性。这种复杂性特点就造成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在工程造价上存在的分歧。并且,建设工程生产过程复杂,生产周期长,定价过程特殊,造成司法鉴定涉及的材料数量大、内容多。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激烈,阴阳合同、垫资承包、现场乱签证、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不断出现,亦造成确定工程造价的难度大。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工程造价的确定就必须要运用专业的知识进行。


  〔3〕证据性


  在现代的司法环境下,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与基础,而司法鉴定亦是现行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其鉴定结论对于法庭查明客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显得特别重要。鉴于建筑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若然主张权利一方无法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工程的确切造价,则其有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时候就必须通过司法鉴定程序以利于法庭切实查明客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法庭断案的效果。司法鉴定客观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司法鉴定过程指的是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受到司法机构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过程,运用工程造价的相关专业知识,对仲裁活动中涉及到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谈判,不但包括有司法特点,还包括有工程造价的一些特点,从原告与被告两方面对于这个工程造价的上诉来看,需要同构法律部门运用法律的强有力的手段来判定整个工程造价,以及执行判决。它还是一种特殊行业的行为,包括有建筑行业的行业特点,需要遵守建筑行业的法律、规章、政策、规范等各种相关标准,司法鉴定必须要依法科学,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更要侧重法律,看重事实,做到有法可依的原则,司法鉴定人亦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依照相关法则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筑工程纠纷存在着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


  〔1〕公正原则


  所谓的公正原则,指的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需要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而令利益失去平衡。


  〔2〕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了两个内容:一是待鉴定的合同或者条款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经被确认合格。在具体处理案件的时候,若是委托鉴定的法院已经对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鉴定人需要在其合法前提下进行鉴定;若是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者有待确认的,鉴定人需要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在具体的案件中,鉴定人在接受委托时,可以要求法院确认鉴定所涉及的合同,或者有关鉴定材料的合法性与否,若是尚不能确认,鉴定人想要征得法院同意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与鉴定结论,供法院在庭审后有效选择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


  〔3〕独立原则


  所谓独立原则,指的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与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定为准绳,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与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鉴定报告。


  〔4〕从约原则


  从约原则是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建筑工程合同是属于合同的一种,需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原则。按照我国《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理,鉴定人员都是无权自选或者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或者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5〕取舍原则


  鉴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案情本身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导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很难得出确切的结论时,鉴定人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按照不同的标准与计算方法,作出不同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以及按照其证据是否能够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法院根据开庭与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即所谓的取舍原则,它可以有效防止鉴定结论未审先定或者不当影响案件准确判决。广丰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工作性质


  〔1〕大陆法系国家鉴定制度中,鉴定的委托权是法官依职权进行的,鉴定之所以参加诉讼是要弥补法官专业相关专业知识的不完备,在新民事诉讼法中,有项规定表明,双方的当事人要给鉴定人提供鉴定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权中重要的一部分,法官对于上交的鉴定结果需要进行审查,以确定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当鉴定结果不能有力度的说服法院时,法院可以回绝,对于鉴定结果存在正当争议时,法官可以委托专员对鉴定重新验证与补充。由法官来决定的委托鉴定人一般不会出现偏袒的情况,不过有可能会出现法官太过信任鉴定人员进而造成专断弊端。


  〔2〕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有别于国外的司法鉴定制度,而它们二者之间是有所区别的,启动司法鉴定是由当事人的申请决定的,再经过法庭允许之后,就可以启动了,鉴定人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决定,亦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公平的随机选择,我国的民事司法鉴定是一种当事人作补充,职权作为基础的制度模式,鉴定人受法院委托,不受当事人的委托,与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关系,依据相关的知识可以做出结论的专家证人,在我国,司法制度是为了裁判司法而服务的,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专业的分析意见,经过司法审判的认定才可以最终成为认定的结果,司法鉴定没有司法裁判的权利。


  ▲司法鉴定中的问题


  在鉴定过程中的难点主要是出现在对证据的搜集上,由于建筑工程的生产周期太长,生产的过程又是相对很复杂,鉴定过程中有着特殊性,所涉及的范围与使用的材料需求量都是很大,在很多的单位企业中,档案的管理制度很不规范,无法提供完整的图纸与结算资料,当事人一旦认为所出现的证据对自己不利时,就会不愿意提供出相关的证据。当各个承包商之间很激烈的时候,在诉讼中,会出现很多混乱不堪的恶劣现象,例如,拖欠工程项目款,工程的质量很差,工程过程条序混乱,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这些工程中都会被折射出来,这样就会增加整个过程的鉴定难度,给工程的鉴定增加了许多的麻烦,造成整个鉴定过程的拖延。


  〔1〕证据问题


  工程进行司法鉴定的证据有很多种的形式,这些形式之间是存在顺序的,由于这些证据的内容很多,经历的时间会很长,非常容易会出现顺序颠倒,作为证据在一些表现内容上还需要完善,签证的内容上需要表达清楚,意向明确,不然就失去了作为证据的效力,所有提供的证据都是需要查证属实,才可以真正作为依据使用。


  〔2〕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法


  实际工程中的投资人以投标资格问题而拒绝付工程款,这涉及了合同纠纷或者工程造价纠纷,在相关的法规条例中,建设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后合格时,承包人必须要根据合约支付工程款,在承包人未达到某等级时签署工程合同,在完工前达到了等级资质的,当事人是不能请求根据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司法鉴定确认


  ▲司法鉴定的对策


  〔1〕把握工作流程,保证合法性


  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但是一向技术性工作,还是审判证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的各个方面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些鉴定人员意识不够,对于材料的采集、标准的衡量不够,做事不严谨,会给后续工作造成被动,故而,鉴定工作者需要把握好程序流程,确保鉴定的合法性。


  〔2〕造假要避免质量鉴定


  在很多的工程纠纷中涉及的是质量问题,由于这是属于质量鉴定环节的鉴定部分,当对工程的质量出现争议时,就先对质量鉴定后再做造价鉴定。


  想提高造价鉴定的水准不单单需要加强司法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还需要提高鉴定水准与职业道德,要研究与解决在造价技术中的程序问题,按照国家立法随时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被纳入法制范畴,从而更好的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公正。


  ▲加强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相关建议


  〔1〕完善各项的法规制度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加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或者立法解释明确界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以及在《建筑法》修改时,就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增加相应的章节与条款,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实体及操作程序与规范,可以通过制订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3〕建立与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的类别,明确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列明其中,以便于司法鉴定主管机关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与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管理,具体包括了:


  ➊建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按照其成立规模、专业人员配置与经营程度,对其进行资质等级与标准的划分,把一些不合格的工程造价鉴定单位排除在外,起到有效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的作用。富顺司法鉴定


  ➋建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与考核培训制度,培养一支高素质、高学历、高技能的司法鉴定人员队伍,从而保证鉴定质量。实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个人负责制度,做到谁鉴定就由谁对鉴定结论负责,以此提高鉴定人员的鉴定责任,有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与合理性。


  ➌建立与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监督机制,以便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与准确,维护涉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鉴定收费标准,切实做到收费合理,价目明确。


  〔4〕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


  ➊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回避制度。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在司法鉴定前后为涉案当事人提供社会工程造价鉴定的,需要主动予以回避;或者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而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回避,并另行指定鉴定单位。如果鉴定单位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则这个鉴定结论无效。


  ➋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送鉴证据质证制度。对于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证据,必须要先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然后再把质证过的证据交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➌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制度。法院在委托鉴定时,需要明确司法鉴定时限,以及由法院把司法鉴定时限通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可以根据涉案工程的标的确定具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对于鉴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以及导致涉案双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➍明确与完善工程造价重新司法鉴定制度。规定申请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期限,当事人申请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时间应当在法庭庭审辩论之前,超过这个期限的,不得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明确限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只能为一次,以避免拖延诉讼的现象。需要明确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具有最终的效力。对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仍然需要遵守鉴定制度中的回避制度、时限制度、选择鉴定单位的实际操作程序等规定。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与司法鉴定相互结合来解决建筑领域的各种合同纠纷,对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单位的工程师的职业操守、工作技巧是完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项目基础保障。咨询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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