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关于EPC项目调价的问题司法鉴定西安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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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司法司法鉴定中心案例:某EPC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费率下浮招标,合同暂估总价,按照施工图预算调整实际合同价,根据施工图预算单价与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项目结算时业主与总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产生争议,尤其是对变更洽商部分哪些可以进行调价进入结算而哪些不能,双方理解差异非常大,争议也大。


  上述的案例是EPC项目最常见的争议情形,伴随着大批EPC项目接近结算期,这类争议亦是越来越多。


  鉴于EPC项目的特殊性与现有政策制度的滞后性(如没有适应EPC总承包项目对应的招投标制度),以及部分总承包单位或者业主仍然延续施工承包的管理套路与方式,造成不少EPC项目在调价问题上争议不断。应平台算客的要求,下面简单分析下EPC项目调价的问题。


  按照市场情况,把EPC项目分为实质性EPC项目和名义EPC项目。


  ▲实质性EPC项目


  实质性EPC项目就是实质性执行有关总承包的政府12号文件,根据EPC模式进行建设与管理的项目。主要判断有两点,一是按照甲方需求及项目功能进行招标,二是设计对总承包负责。


  实质性EPC通常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约定部分调价原则与风险承担范围,主要包括了不可预计事件、项目功能变化、承包人建议等几个方面引起的变更调价。因为业主把一部分项目管理与决策权让渡与总承包,因此一般合同会约定,常规的设计变更及人材机调价等风险已经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调价。北京司法鉴定机构


  针对这类项目,执行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即可。实质性EPC项目,根据12号文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施工,是总承包人的首要责任,若然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签证或者变更超出了《发包人要求》的范围,合同总价亦是可以进行调整的。而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在于怎样确定调价内容是设计变更还是变更设计。若为设计变更则不涉及需求变化,一般不调,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若为变更设计,就意味着设计要求与方案发生了变化,发包人要求即雇主需求或功能需求发生了变化,是可调的。


  因而,实质性EPC项目是否能调价的核心,就是看发包人要求即项目功能与雇主需求是否发生了变化。


  ▲名义EPC项目


  现如今市场上名义EPC项目占比反而较多,形式多样,我们再进行分类讨论。


  第一类,固定总价合同,不过设计实质上对甲方负责不对总承包负责,即是工程总承包管理不了设计,或者设计施工仍然处于割裂状态。


  第二类,暂定总价施工图预算单价合同,设计对总承包负责。项目暂定总价招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再通过施工图预算环节二次确定合同价。


  第三类,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据实结算。这单价可以是清单单价,亦可以是综合单价,亦可以是平米包干单价或者公里包干单价等。


  第四类,费率下浮招标,结算时按照定额正常组价后结合合同费率下浮后结算。


  还有其他不同类型的名义EPC项目,可以把其合并到上述四类项目中讨论。比如,模拟清单招标,若项目实施中安排施工图预算确认环节,则并入第二类,若不安排则并入第三类。司法鉴定的案件


  ▲第一类:总承包管控不了设计的总价合同(指施工单位牵头)


  这类EPC项目对于承包人而言,因为管控不了设计院,不容易通过优化设计的方式获取更多的项目利润,故而变更调价仍然是承包人的主要利润经营点。这类总价合同中,业主常规也会设置总价包含不允许调价的条款。从承包人角度可以考虑下列的调价因素。


  〔1〕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收集设计文件与招标需求不一致或者可能不一致的信息与内容,先行判断,这个内容是否可以归入变更设计范畴,即合同约定外的调价因素,跳出合同约束形成调价内容。


  〔2〕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收集现场条件与业主提供资料存在偏差的内容,先行判断,这个内容是否属于业主责任,形成调价内容。比如,地基开挖后发现软土地质与业主提供的地勘报告偏差较大等。


  〔3〕遇到业主干扰施工的指令或行为,把其形成调价基础。业主干扰施工,是我国EPC项目常见的过渡性问题,承包人若是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把业主干扰施工转变为合同调价的内容。比如,业主为了满足上级领导视察,要求调整施工计划将临街面先行施工等。


  〔4〕在不改变项目功能的前提下,引导设计优化设计方案,变相调价,这个难度可能较大。让设计可以根据总承包思路进行优化的方法之一,就是从施工单位的优势出发,即施工方案与工期管理等有利于项目建设的角度与设计沟通,取得设计配合或通过业主取得设计配合,进行设计优化。比如,配合消防管线永临结合方案适当调整设计等。


  〔5〕工期可作为调价重要关键点,比如,业主建设程序滞后、业主调整需求、业主提供资料错误、业主负责协调的市政接口不到位等,引起原定的工期延长或滞后,能够作为调价的诱因,进行管理费用调整、措施费用调整等。司法鉴定大理


  〔6〕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情形出现。


  ▲第二类:暂定总价施工图预算单价合同据实结算


  这是现在最常见的EPC项目模式之一,亦最容易出现争议问题。为了规避审计风险,同时又能够快速招标快速启动,政府项目选择这类模式的居多。


  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会把总承包编制业主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真正的合同价,用于进度支付与结算依据。鉴于施工图预算单价可以锁定,工程量可以据实结算,并且设计对总承包负责,针对这类项目,总承包单位的设计方案通常会顶格设计,就是就高设计,由于总承包单位设计优化的动力较小。而业主为规避风向,常常会设置结算额度上线。


  这种标后锁单价又据实结算的项目,能够参照施工承包项目的调价原则与方式考虑。不过相对施工承包项目,较难的环节是施工图预算的确定,与变更调价的范围及原则的认定。


  针对第二类名义EPC项目,总承包可以从下列的角度考虑调价因素:


  〔1〕在不超概算的前提下,施工图整体就高设计,相当于主动扩大工程量或者提高档次从而提高产值,把调价要素变相转移到施工图预算中。有个前提,就是总承包提前需要做成本测算,才可以有的放矢;同时还有个后果,就是很容易导致施工图预算超概的情况。这亦是这类项目超概算的主要因素。


  〔2〕部分内容就低设计。为满足项目总额不超标,把部分内容就低设计(当然要满足使用功能)。若然业主对该部分内容比较敏感,希望提高标准或改变设计要求,相当于发包人要求有了变化,就能够考虑调价。司法鉴定作用


  〔3〕施工图确认后的设计变更,这部分变更从逻辑上可以进行调价。但要注意业主对设计错误的认定。


  〔4〕施工图确认后的洽商签证,此部分变更从逻辑上可以进行调价,尤其是已按图施工或者按图备料,业主又提出调整的内容。


  〔5〕人工材料调差,按照合同约定调价就可以。


  〔6〕措施费调整,这部分对总承包商务人员要求较高,需要有充足的调价理由依据、措施方案与资料作为依托,若然业主约定措施费包干不调价,则难度更大,需要通过业主错误或发包人要求变化或者其他第三方等要素考虑。


  〔7〕工期导致的费用调整(可参照第一类项目的工期费用调整)


  施工图单价据实结算EPC项目的调价,还需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存在审计按EPC套路思考不认可设计变更费用的可能性(有不少项目审计阶段发生过类似情况),二是项目结算时超概算的风险控制。


  ▲第三类:中标单价合同与第四类费率下浮合同EPC项目,调价的思路和方式跟上述第二类相似,就不再分析。


  还可以从另外一些角度分析EPC项目调价的内容与差异,例如,政府项目与企业项目调价的差异、方案图招标与初设图招标调价的差异、设计施工EPC总承包与F+EPC等EPC变种模式调差的差异、以及国内EPC和国际EPC调差的差异等,不管从哪个维度来分析,都需要综合判断EPC项目的本质与责权利的统一性。司法鉴定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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