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各地高院对于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有关意见(下)司法鉴定的法律属性 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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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质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

  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由于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由于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予以认定。苏州仁济司法鉴定

  第四条,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

  第五条,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其承包部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与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上述资料提交齐全之日为竣工日期,不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出现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

  由于工期延误造成上述费用增加导致损失的,由造成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双方对工期延误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3)

  工期延误损失除鉴定外,可否通过当事人举证予以认定?由于工期延误导致人工、材料价格调差可否按照工期延误的责任予以分担?

  答:除了通过鉴定确定工期延误损失外,对工期延误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举证予以证明。由于工期延误导致人工、材料价格调差,可以按照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济宁哪个司法鉴定所好

  ▲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2023)

  〔1〕工期鉴定的事项范围。工期是否延误,以及延误时间、违约责任认定等,均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不应交由鉴定机构直接鉴定。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等情形无法确定是否影响工期以及具体影响时间的,合议庭可交由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辅助合议庭审查处理。

  〔2〕停窝工损失鉴定的事项范围。停窝工时间及责任属于当事人举证证明和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机构仅依据合议庭认定停窝工时间及相应的人员、机械情况下,对损失数额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合议庭应先按照当事人的举证确定停窝工责任以及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期间。无法确定的,应按照证据规则裁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节选)(2022)

  关于无效施工合同中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等约定如何适用问题。与会人员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等内容亦应无效。

  然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温岭华鸿司法鉴定

  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仍然可以参照适用。若是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向其释明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并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大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09)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签证形式有明确约定,不过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怎样认定签证的效力?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损失赔偿等形成的签认证明。在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形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授权、职务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具体情形认定签证行为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不过有证据证明虚假签证的除外。

  〔2〕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之间的因果关系怎样认定?

  建设工程逾期完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则抗辩称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实务中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的因果关系认定不统一。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是否造成承包人停(窝)工、延误工期,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

  (1)合同约定垫资施工的,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停(窝)工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过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定天数后,可以停工的,在约定天数届满后,发包人仍然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开始认定停工日期,同时应当办理停工签证,未办理签证的,不予支持。不过有证据证明真实停工的除外。江苏司法鉴定机构查询

  (3)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可以停工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办理停工签证手续的,以签证确认的停工日期开始计算扣除逾期天数及停窝工损失。

  〔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如何认定,能否申请鉴定工期?

  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合理工期的确定一般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工期为基础。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自然条件下完成某个单位(或群体)工程平均所需的定额天数。定额工期对于确定相同或者相类似类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不过没有考虑不同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及施工经验的差异,定额工期只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合理工期一般短于定额工期。

  在原则上,鉴定机构只能鉴定定额工期,在当事人对合理工期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司法鉴定对定额工期进行鉴定。按照鉴定得出的定额工期,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关于压缩工期幅度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通常而言,压缩的工期幅度最多不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0.05)

  问: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是否能够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过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不过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司法鉴定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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