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各地高院对于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有关意见(中)娄底湘中司法鉴定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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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所申请条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怎样处理?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的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如不调整显失公平的,可以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由于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造成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冀高法〔2023〕30号)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主张由于承包人工期延误应赔偿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损失发生与承包人逾期交工行为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按照承包方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大小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其他法院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可以由于工期、工程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此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罚款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经过承包人确认的罚款数额,发包人主张从工程款中扣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要求对罚款的数额进行调整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司法鉴定异议如何答复

  〔4〕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过承包人已实际开工的,应当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可以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的,人民法院确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时,应准确理解、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综合考虑承包人过错、履行施工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3号)

  〔1〕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怎样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不过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不过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怎样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或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12)

  [当事人鉴定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武汉同济司法鉴定电话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予准许,但是应当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经过人民法院释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后又提出鉴定申请的,或者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准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12)

  建设工程工期与窝工损失鉴定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应先按照据当事人的举证确定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期间,无法确定的应召开鉴定准备会征询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认为鉴定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鉴定。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可以按照案件审理的需要,对以下费用委托鉴定:

  (1)保护、保管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或全部工程的费用。

  (2)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必需的安全费用。

  (3)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工资及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工人的工资。

  (4)鉴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需要延期租赁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租赁费用。

  (5)为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复工所必需的准备费用。福建正大司法鉴定所

  第四十七条,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迟延竣工违约责任,承包人以增加合同工作内容造成工期延长进行抗辩,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由承包人对工期申请鉴定。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11)

  〔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怎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承包人的过错,履行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的,由发包人举证证明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怎样处理?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对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间,应当综合双方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对承包人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怎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应根据具体的约定内容,对罚款的性质作出区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工程质量缺陷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实施除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行为进行罚款的,不予支持。娄底湘中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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