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哪有司法鉴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1〕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怎样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过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怎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以在市场风险范围与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由于一方当事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这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责任的认定
〔3〕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怎样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不过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不过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陕西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4〕工程开竣工日期怎样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不过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造成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过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然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不过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6〕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怎样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
▲上海高院研究室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裁判理念和重点问题的说明(2023.10)
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该主张明显超过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应当作为反诉处理,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允许发包人以此为由抗辩。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发包人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导致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请求既超出原告请求范围,又具有给付内容,发包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若是发包人的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则只能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被告此种主张应属提出反诉,或者另诉。
〔4〕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要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工,造成工期拖延,产生工期延误损失,应作为反诉提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上海高院研究室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裁判理念与重点问题的说明(2023.11)
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包、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价款、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黑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的疑难问题解答(2015)
〔1〕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应否支持?
解答: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按照协议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拒绝给付或要求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不过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司法鉴定哪家公正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不过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由:当事人诉讼前就工程价款达成的结算协议,实际上是就整个工程的履行情况订立的一个新合同,除有特殊约定,结算时双方应当已将影响价款的因素一并考虑,双方应当受到协议的约束,按照协议履行,当事人再行主张价款增减的,不应支持。
〔2〕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承包人支付“罚款”的,应否支持?
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予以处理。
理由:尽管约定为“罚款”,不过条款的本意即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承担的责任,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违约金处理。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当事人主张工期顺延,应否支持?
解答: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导致工程停工、窝工,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的顺延。合肥求实司法鉴定所
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
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理由:考虑到现如今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签证,对于由于发包人原因客观上必然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条文说明(2022.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怎样处理?
答: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可就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的部分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造成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固定价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未明确风险内容和风险范围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说明:本条是关于固定价合同主材价格调整规则。区分正常工期与延误工期两种情形分别予以处理。诸暨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