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司法鉴定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案情比较复杂,“强监管”可能造成合同无效,会带来工程结算等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都可能造成合同结算价款纠纷。此文依据其他成果整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要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要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和等级。
〔2〕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若是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3〕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和“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4〕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不过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的,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应当是确认合同无效,而非解除合同。山东司法鉴定所名单
工程发包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对于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5〕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与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若是属于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若是属于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法定的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包括“议标”。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尽管经过招投标,不过中标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
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中标无效,施工合同相应无效。
〔6〕挂靠经营与企业内部工作任务分配的区别有三:(1)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同,(2)对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主体不同,(3)损益的分配不同。
尽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不过挂靠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下游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受挂靠关系的影响。
〔7〕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无效。
任何形式的转包行为都是无效。厦门司法鉴定所在哪
转包行为无效,而合同转让是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同,(2)法律关系的结构不同,(3)发包人的地位不同。
转包和挂靠的区别有二:(1)缔约主体不同,(2)对外经营的名义人不同。尽管挂靠与转包都是属于无效行为,不过二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8〕若然存在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则基于内部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
内部承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别有四:(1)劳动关系是前提条件;(2)管理责任不同;(3)资产结构不同;(4)风险负担不同。
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有三:(1)管理责任不同;(2)资产结构不同;(3)风险负担不同。
〔9〕结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结算协议无效。
〔10〕承发包双方达成的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以房抵债协议),其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
〔11〕垫资协议依附于施工合同,其效力不具有独立性。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
〔12〕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3〕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可以返修后重新进行验收。
〔14〕未完工程或者未经过竣工验收工程,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15〕工程未完工或者未经过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
〔16〕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按抗辩处理。隆盛司法鉴定中心
〔17〕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不过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施工合同约定,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质量赔偿金,发包人主张直接扣减的,按抗辩处理。
〔19〕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发包人不得要求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款。
〔20〕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承包人就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属于保修责任范畴。
〔2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承担保修责任的方式,包括返工(重作)。
〔22〕质量保证期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二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二者的性质、期限长短有所不同。
〔23〕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按照最低年限认定质量保修期。
〔24〕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并不必然等于质量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返还期限的确定取决于合同约定。
〔25〕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性质与返还期限不明的,视为缺陷责任期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6〕施工合同在未完工的情况下被解除的,发包人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保金。
〔27〕对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请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不过该费用以承包人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28〕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应当就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29〕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都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
〔30〕建设工程虽然经过竣工验收或擅自使用,不过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然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太原司法鉴定有几家
〔31〕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有权参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32〕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3〕承包人缺乏相应建设资质的,不能由本人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纠纷
〔34〕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按照直接证据认定实际开工时间。
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
施工许可证是认定开工时间的间接证据,但不是决定性证据。
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
〔35〕依据间接证据推定的实际开工日期,不应早于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
〔36〕迟延开工的,由负迟延责任的一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37〕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8〕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合格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9〕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40〕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迟延检查隐蔽工程或者未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变更设计、工程质量鉴定、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停窝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
〔41〕由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只要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了工期顺延申请,即使未得到发包人确定的,也应据实计算工期的顺延。
〔42〕对工期顺延时间的计算,可以采取价款比例法或者工程量比例法确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43〕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失效的,仍然能够作为结算依据。
〔44〕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黑合同”形成的结算,通常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不过承包人自愿放弃“黑白合同”之间价差的除外。
〔45〕结算之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施工合同关系,仍然应当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46〕未纳入结算范围的损失,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另行索赔。
〔47〕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在结算时应当据实计算。若是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承担责任的,也应当将承包人的责任限定为合理范围内的误差。
〔48〕由于履行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则,不过结算协议对仲裁管辖另有约定的除外。
〔49〕只有在承发包双方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够按照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50〕施工合同中采用行政审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进行解释推定。
尽管约定采用行政审计结论,不过行政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反证推翻。
行政审计久审不决,且承包人无过错的,能够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不能由于施工合同无效、约定不明确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司法鉴定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