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司法鉴定在哪里司法鉴定体制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组织制度,主要是国家司法鉴定管理职权的划分制度,其表现形式是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状况。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诸方面问题中最核心,是最重要,也是难度最大的。深圳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经济特区,能否在国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先行一步?在哪些方面可能先行一步?应怎样操作?笔者试图在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参照香港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改革深圳市司法鉴定体制的具体设想,并以此抛砖引玉。
▲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司法鉴定体制的可能性
司法鉴定体制应该改革也必须改革,这在我国法学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不过怎样改,通过什么方式改,却是没有一致的意见。在实践中,鉴于涉及巨大的部门利益等诸多因素,使改革还处于“动口不动手”阶段。在这场影响面大、意义深远的改革中,深圳能否先行一步,是讨论这个命题的前提。依我看来,深圳不但有条件,更有可能成为中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先行者。
〖1〗深圳具有改革司法体制所必需的法律依据。
现如今,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就司法鉴定的体制做出规定。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大都设在公检法三家,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在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体制。综观国内一些率先就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立法的省市,都没有在“司法鉴定条例”中就成立统一、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法律依据,这不能说不是一个重大缺憾?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
而值得庆幸的是,2001年2月23日,由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31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根据需要成立市司法鉴定中心,统一承担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业务,并可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这实际上为深圳市建立统一、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虽然这个条例主要是规范面向社会的鉴定活动,没有从根本上触及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不过,它毕竟为今后成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而言,深圳市的司法鉴定立法工作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建立新的司法鉴定体制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是依法治市的重要表现。
〖2〗深圳具有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
深圳的司法鉴定机构现如今都设置于公检法三机关,没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民间机构。在20多年的发展中,司法鉴定工作伴随着深圳改革开放的骄人成绩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很多专业检验项目在全国的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例如,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处与美国COGENT公司联合研制的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开展的DNA检验项目,市检察院技术处开展的声纹鉴定工作等等。在“科技强警”、“科技强检”的工作中,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也都投入了巨额的经费,购置了大批世界领先水平的检验设备,大大提高了深圳市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准,并带动与促进了周边地区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
与此同时,深圳市也培养了很多鉴定专家,造就了一支技术精、作风好的技术队伍。现阶段,深圳市司法鉴定工作以固定资产、开展业务和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来看,公安系统第一,检察系统次之,法院系统只有市中级法院开展了法医检验工作。以机构规模来看,公安机关拥有市区两级技术体系,开展项目检验齐全,检察机关尽管也有两级机构,不过区院技术部门基本没有开展常规的检验工作。全市从事刑事技术检验工作并具有鉴定权的技术人员共约130人,这其中公安机关约110人,检察机关18入,法院2人。技术干部中人员最多的是法医,约45人,开展了法医、文件检验、痕迹检验、毒物化验、微量物证、指纹检验、刑事照相、司法会计、视听技术、车辆检测等常规检验项目。
〖3〗深圳具有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所必须具备的,也是最重要的条件一一锐意改革创新的领导力量。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
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事业中,深圳始终在全国发挥着“试验场”与“排头兵”的探索示范作用,很多先进的经验都是由深圳推广到全国的。“看准了就干!”一直是深圳开拓者“敢为天下先”的真实写照。为了贯彻《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2001年12月,深圳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为主任,市政府、市人大、市司法局领导为副主任,包括深圳市公检法、财政等12个局级单位领导为委员的“深圳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尽管没有被赋予改革深圳市司法鉴定体制的任务,但笔者认为,只要市有关决策部门统一了认识,就可以以这个委员会作为改革深圳市司法鉴定体制的领导机构,并且以其下设的办公室通过调研和进一步论证,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请国家批准以后实施。
改革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在我国司法界酝酿已久,并逐步达成共识。然而在全国范围内要想一步到位地进行,还存在很多阻力,国家需要试点的经验。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深圳在充分准备之后,率先在国内进行探索比较容易得到国家的支持,由于改革司法鉴定体制的大气候已经形成,再加上深圳的行政区域不大,涉及的范围不广,同时又具有非常好的基础条件,较为容易取得改革的成功。
▲设立统一的、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原则
〖1〗新的机构应独立于诉讼主体,超脱于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本身的利害关系无关。
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必须要居于中立的地位,公正地提出符合客观规律与科学认识的鉴定结论。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经济逐步融入世界,成为国际大家庭的重要成员。经济的融合必然导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向国际惯例靠拢,以国际通行的规则办事,法律活动也不例外。不管是我们参与国际间的诉讼,还是国内的各种诉讼活动,都需要有一个具有广泛公信力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山西天恒司法鉴定所
按照这一原则,笔者认为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它的职能是:统一受理全市公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所有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管理其他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和评估。在这种职能下,它不像“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只是一个没有实际内容的“空架子”,也不再是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没有权威性的“协调人”。一方面,它开展司法鉴定的实际业务,为诉讼服务;另一方面,它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规范与管理,确保了司法鉴定活动的质量与业内良好的秩序。
〖2〗新机构的设立,应当考虑到我国现行司法体系,特别是司法鉴定体制的客观情况,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兼顾打击犯罪与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主要是为侦查犯罪服务,成为侦查的一种手段与措施,形成了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司法鉴定力量的客观现实。鉴定活动在侦查阶段的重要性的确不可否认,不过,把鉴定活动放在整个法制的角度去考察,也能够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怎样兼顾效率与公正、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成为设计新的司法鉴定体制的重要原则。
从这个原则出发,笔者认为,在新的司法鉴定体制下,公安机关可以保留提取现场物证与指纹鉴定的技术力量,检察机关可以保留司法会计的技术力量,法院不再保留任何鉴定业务与鉴定人员。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现有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一部分能够作为技术保障及技术顾问留下来,不过他们不再拥有司法鉴定的资格与权利,其他部分则全部划归新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这种设想,公安机关只开展与指纹有关的鉴定,检察机关只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其他执法单位,都不再开展其他鉴定业务,所提取的证据材料全部交给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3〗该机构的设立,应当有利于提升我市的司法鉴定水平。
参观香港政府化验所以后,印象深刻的并不是他们使用的先进设备。事实上,深圳市几个司法鉴定单位的设备一点也不亚于他们,有的还比他们好。那么是什么让人感触最深呢?简单来说,一是规模,二是管理,三是标准化,而这三方面又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我理想中新的鉴定机构也应该在这三个方面有新的突破,这是司法鉴定工作走上正轨,走向规范的体现。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