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可调整关键点解析(中)司法鉴定与法律的关系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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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在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价款并非一成不变。诸多因素都可能触发合同价格的合理调整。承接上文,本文将继续深入解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工期延误、竣工试验、验收接收、缺陷责任及合同变更等关键环节中涉及价款调整的条款,旨在帮助发承包双方精准识别风险、明确责任边界,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合理结算奠定坚实基础。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以下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发包人不仅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还需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构成变更的;

  (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直接导致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任何形式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4)发包人未能按照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及时提供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因发包人原因直接引起的工程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从而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任何情形。

  8.7.3行政审批迟延

  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内需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工作,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专用合同条件的职责分工完成报送。若因审批部门原因导致审批迟延,进而造成工期延误,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因审批迟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双方根据各自责任范围分别承担。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遇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努力克服困难以继续施工,并须及时将情况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及时发出指示,若该指示构成变更,则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合理措施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8.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若发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并经承包人接受,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赶工措施和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赶工所增加的所有费用,具体费用调整按第13条执行。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背客观规律过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在此情况下,工期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8.8.2承包人建议提前竣工

  若承包人主动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并被发包人接受,双方应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一笔提前竣工奖励金。

  8.9.1由发包人指令的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其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通知中须明确暂停原因、日期及预计期限。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因执行该通知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有权索赔合理利润,但若暂停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所引发,则除外。

  8.9.2由承包人决定的暂停工作

  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其纠正。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28天内仍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就此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

  (2)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已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发包人已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其将暂停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

  8.9.3其他原因的暂停工作

  若非上述原因导致的暂停工作,双方应依据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处理。

  8.9.4暂停期间的工程照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此期间,承包人仍负有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进行照管、保护和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将根据暂停原因参照第8.9.1项或第8.9.2项的约定承担。若因承包人照管不力造成损失、导致发包人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暂停时间过长后的处理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若发包人在收到此通知后28天内仍未允许全部或部分工程复工,承包人有权依据第13条要求通过变更方式调减受影响的工程部分。若暂停持续时间过长且已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可依据第16.2款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1复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复工。发包人在确定复工时间时,必须给予承包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8.10.2暂停后的检查

  无论暂停原因为何,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对方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和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需将检查结果及所需的恢复、修复工作内容和费用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恢复费用的承担

  除非属于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范畴,否则因暂停工作后需要进行恢复、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工期延误后果,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竣工试验

  9.2.1竣工试验的延误

  若承包人已按第9.1款通知工程师可开始竣工试验的日期,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试验延误超过14天,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条件允许后尽快进行试验。

  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试验未通过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且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成都蜀通司法鉴定所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2竣工验收程序

  (2)工程师一旦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其收到报告后14天内未予答复,即视为发包人已收到并同意该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以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载入接收证书。发包人已完成验收但拒绝签发接收证书的,视为工程已竣工。

  (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5)若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则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发包人未按本款及第10.4款约定组织验收和颁发证书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签约合同价为基础,依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2.2提前使用部分工程

  若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了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区段工程,并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发包人应承担此类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合理利润。

  10.3.1区段接收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单位工程或区段工程分期接收,具体顺序、时间和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0.3.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的,应自应接收之日起,承担工程的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双方还可专用条件中约定逾期接收的违约责任。

  10.4.3&10.4.4逾期颁发接收证书的视同条款

  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若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其占用后7天内颁发证书;逾期不颁发的,自占用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北京劳保所司法鉴定所

  10.5.1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退场。逾期未完成退场,发包人有权处置承包人遗留物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处置所得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通常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双方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若单位/区段工程先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其缺陷责任期自该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期限内进行验收(但最终验收合格),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在承包人提交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计算。

  11.3.3修复费用的承担

  发承包双方应共同调查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确属承包人责任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6承包人未能修复

  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若其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若修复范围超出了原缺陷或损坏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辽大司法鉴定中心电话

  若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发包人无法实现合同主要目的,发包人有权追回已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12.2.1发包人原因导致试验延误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2.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试验超期

  若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致使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项试验。

  12.4.1&12.4.2&12.4.3未通过试验的处理与发包人的配合责任

  若工程或区段工程未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或双方另有补充协议,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履行协议后,视为通过试验。

  承包人可建议对未通过试验的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应通知承包人在其方便时进入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提供进出便利。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收到发包人此类通知,则相关工程视为已通过试验。

  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给予承包人进入许可,并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发包人应承担这些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1.2承包人对变更指示的异议权

  承包人原则上应执行变更指示,但若其认为该指示存在诸如:降低工程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工作内容与范围不可预见;涉及设备难以采购;导致其无法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合同义务;将造成工期延误;或与其基本义务相冲突等正当理由,应及时向工程师发出异议通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应报请发包人作出取消、确认或更改原指示的书面决定。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

  13.2.2&13.2.3合理化建议的处理与利益分享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完成初审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7天内完成审批。一经批准,工程师应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第13.3.3项执行。若合理化建议成功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提高了经济效益,双方可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共享由此带来的利益。

  13.3.1&13.3.2变更的程序

  发包人提出变更,应通过工程师发出书面变更指示,明确变更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收到指示后,若认为无法执行,需在合理期限内申述理由。若认为可以执行,则应书面说明实施方案及其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双方随后按约定进行变更估价。

  13.3.3.1&13.3.3.2变更估价的原则与程序

  变更估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同无价格清单时,按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有价格清单时:

  1)直接适用清单中已有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无适用但有类似项目时,可合理参照;

  3)既无适用也无类似项目时,按成本加利润原则确定新费率或价格。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交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7天内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4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逾期未审批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差应纳入最近一期进度款支付。司法鉴定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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