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司法鉴定所【1】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该条款并未完全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实体参与投标,而是设定了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一是“存在利害关系”,二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换言之,即便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联系,只要整个招投标过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程序公开透明、操作规范,该利害关系并未对招标的公正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该投标人仍具备参与投标的资格。
【2】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实行总承包招标。若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则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明确,除暂估价项目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内容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所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因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分包过程中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但对于总承包中以暂估价形式出现、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并达到规模标准的工程、货物或服务,仍应严格执行招标程序。
【3】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现在普遍实行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件均由潜在投标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自行获取,且不收取费用,我们考虑不限制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从平台下载文件,但获取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仍不少于二十日。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规精神?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其立法本意在于保障潜在投标人有合理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从而确保投标竞争的充分性和公平性。因此,招标人在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时,应综合考量节假日安排、文件获取途径的便捷性、潜在投标人的地域分布等多种因素,在招标公告中设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以最大程度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促进有效竞争。浙江明皓司法鉴定所
【4】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满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主要区别在哪里?各自具备怎样的法律效力?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在此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有权依法提出。招标人则应自收到异议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且在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中标结果公示则属于告知性质,旨在向社会公布最终的中标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于最终结果确定之前,其法律意义在于启动社会监督和异议程序;中标结果公示则发布于最终结果确定后,主要起通知作用,公示期间不再接受异议。
【5】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则应载明中标人名称。现就以下问题请求进一步明确:
(1)第六条第三款要求公示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请问这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能否详细列举说明?是否包括用于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括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等相关文件?
(2)若需公示用于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会构成对投标人商业秘密的侵害?
(3)除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信息外,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每一小项的评分全部公示?作为国企采购方,我们致力于招投标公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始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公示。然而,部分条款对公示内容的规定较为笼统,公示内容过少可能影响知情权,过多又恐侵犯商业秘密。因此,期望能明确必须公示的具体资料(请详细列明),并举例说明(例如是否包括合同证明、资质证书等),以促进公示工作的规范化操作。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
答: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所涉及的具体文件,需根据每个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进行统一列举。不同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要求各异,相应证明文件也会有所不同。
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仅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并未强制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具体证明文件。此举旨在平衡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
问题三:关于是否公示评标委员会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国家层面无统一规定,各地实践存在差异。招标人若从提升招投标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评分细节,原则上可以操作,但需注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依法应当保密。
【6】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归属于哪一类?其招标限额如何确定?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明确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对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实行总承包发包的,只要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任何一部分的估算价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该总承包项目整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7】(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是否应设计得较为简略?(2)平面布置图中标注塔吊、水、电气等所用符号(例如用水点标注为“S”)是否被视为标记?(3)进度计划应具体按分部分项工程编排,还是按单位工程编排?(4)附表劳动力计划人员表是否需要列示合计人数?
答:(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的详略程度,应结合项目的具体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影响因素、场地面积大小以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现场布置的具体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并非越简单越好,关键在于清晰、准确反映现场布局。南阳宛衡司法鉴定所
(2)个人认为,使用“S”等通用符号表示水电点位等,通常不构成意在识别投标人的标记。但由于目前招标文件对技术标书中特殊符号的认定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评审专家在实际评审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为规避风险,建议在当前阶段,技术标书编制尽量以文字描述为主,避免因符号使用引发评审专家对“暗标”形式的过度解读。
(3)进度计划的编排层级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群体工程,可能需要按单位工程编排;对于单项工程,则可细化至分部分项工程。投标人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表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和填写。
(4)劳动力计划人员表通常无需列示合计人数,按招标文件要求分项列出即可。
【8】米、厘米、毫米、平方米、小时和分钟等单位,在标书中能否使用m、cm、mm、m²、h和min等符号表示?
答:若招标文件对单位表示方法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中文单位名称与符号表示均可接受,但关键是要确保整个标书前后使用的表示方法一致,避免混用。
【9】规范名称后面是否需要添加标点符号?
例如:1.1.1编制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8)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8)
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4)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答:不需要。规范名称后直接换行即可,无需添加任何标点符号。
【10】诸如“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科学管理创优质,顾客为本树形象的质量方针和‘严谨求实,建造精品,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企业宗旨”这类表述,是否可以在技术暗标中出现?
答:强烈建议不要在技术暗标中出现投标企业特定的质量方针、企业宗旨等明显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表述。此类内容很可能被评审专家认定为透露了投标人信息,从而导致技术标形式评审得分为零。佛山市司法鉴定机构
【11】工艺流程图中,流程衔接处使用“—”还是“→”符号表示?
答:招标文件若无明确标准和规定,两种表示方式均可接受,保持全文统一即可。
【12】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人和履约责任人分别代表谁?
答:具体角色界定需查看招标文件要求。通常而言,授权代表人是指被授权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的特定人员;履约责任人则一般指中标后负责合同履行的项目经理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人选。
【13】某些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未明确要求提供建造师证书,但在后续的评分标准中却要求提供项目经理证书、职称证书、缴纳社保证明等。此种情况下,未放置相关证书是否会被认定为废标?
答:若发现招标文件不同部分(如投标人须知与评分标准)的要求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请求澄清。评审专家判定投标文件是否废标,核心依据是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的废标条款。若未提供评分标准中要求的证书,但该事项未被列入废标条款,则可能仅影响该项得分,而不直接导致废标。但稳妥起见,遇到不一致时应主动寻求澄清。
【14】技术标暗标评审要求行距为1.5倍,表格内容是否必须视觉上位于页面正中?因为1.5倍行距下,表格内文字可能略微偏上。强行设置为居中格式较为繁琐。在电子暗标评审中,专家是否能识别行距未严格设置为1.5倍?表格内容是必须强行调整居中,还是接受系统默认状态?
答: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附表表格需采用1.5倍行距,则应严格执行。同时,表格内容应尽量调整至页面视觉居中位置。关于行距,评审专家虽未必能精确测量每处行距,但若标书内容行距明显不一致,前后不统一,则容易被认定为编制瑕疵而扣分。因此,保持全文行距统一、符合要求至关重要。
【15】技术标的标题序号应编制至三级还是四级?是否允许混用?三级标题下是否可以使用更小字号?
答:技术暗标中标题序号的层级深度,应依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投标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来确定。若招标文件仅要求二级标题,则通常编制至二级即可,必要时可通过内容逻辑清晰展现结构。关于字号,标题层级与字号大小通常应保持协调,若无特别规定,不建议在三级标题下使用过小字号,以免影响阅读和评审。合肥市司法鉴定机构
【16】一段文字末尾仅有一个冒号,是否算作断行?
答:这需要结合技术标书的具体上下文语境进行判断。若冒号后内容紧接下文,且语义连贯,通常不计为不当断行。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影响了内容的连贯性和可读性。
【17】技术暗标中插入图标或组织架构图后,下方出现无法填充文字的空白区域,这是否算作断行?
答:插入图标或组织架构图后,应尽量使后续文字内容紧接排列,避免在图表下方留下大面积无意义的空白。在实际评审中,异常的空白区域容易引起评审专家的疑问,可能被视为格式不规范。
【18】技术暗标的附表,如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允许使用图片格式插入?
答: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对附表的制作要求执行。若文件允许或未明确禁止使用图片,且图片清晰可辨,通常可以接受。但最稳妥的方式是遵循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
【19】请教:若在编制技术标内容时写错了工期,且已经开标,会有什么后果?是否会被废标?
答:工期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实质性要求之一。投标文件填写的工期若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且构成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通常会导致废标。准确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关键条款是投标的基本要求。
【20】技术暗标附表的表格中,若无内容填写,单元格是保持空白还是需要打上斜杠?
答:应依据招标文件对附表填写的具体说明操作。若无明确规定,建议保持空白即可,打斜杠并非强制要求,有时反而可能影响美观。
【21】在技术暗标编制中,像“*”、“Q”、“0”这类常用符号,是否需要改为文字描述?
答:首先遵循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暗标编制的具体要求。若文件无特殊规定,在当前评审环境下,为最大限度避免评审专家因符号理解产生歧义,建议优先采用清晰、无歧义的文字描述。
【22】当开标一览表(或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当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哪个金额为准?
答:依据相关规定,当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当报价的大小写金额出现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这体现了优先尊重公开唱标内容和防止阿拉伯数字轻易涂改的原则。濮阳司法鉴定中心电话
【23】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未能成功解密的,是否没收投标保证金?
答:投标截止后进入开标环节,主持人要求解密投标文件。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如数字证书遗失、拿错、密码输入错误等)导致文件无法解密或未完成解密,致使投标文件内容无法被读取,此情形通常被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实践中,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取决于招标文件中的具体约定。
如果投标人已按规定在交易平台完成所有操作,但因平台技术故障等非投标人过错导致解密指令未送达或解密失败,则投标人无责,不仅应退还其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还有权就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向责任方索赔。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则应确保其投标文件对此作出响应。
【24】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少于三家时,能否继续开标?
答: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开标时解密成功或有效的投标文件少于三家,依法应当重新招标。如果投标文件数量达到三家或以上,开标可以继续进行。至于是否继续后续的评标程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规定。
【25】哪些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答:《政府采购法》界定政府采购范畴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标的和采购项目。其中最核心的判定标准是资金来源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原则上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反之,则一般不纳入。然而,实践中各地对“财政性资金”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将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采购范畴。但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存在交叉。对于“服务”是否包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认识也曾不统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补充界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上海司法鉴定能力验证
【26】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条件,以及各种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这反映出在资质管理逐步放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大趋势下,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特别是招标条件设置的规范,已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点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则采用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为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不同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此行为已涉嫌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串通投标;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这是典型的通过设置过高或无关门槛限制特定投标人的行为;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此做法限制了区域外或行业外优秀企业的公平竞争;
(4)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评标标准,这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这明显体现了招标人的倾向性,构成对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排斥;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如必须为国有企业)或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此为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前述列举未能穷尽的其他不正当行为。
【27】小额工程无需进行公开招标,若现拟执行单价包干合同,其单价是直接按照预算审定的单价签订合同,还是由双方另行协商单价后再签订合同?
答:对于未达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标准的小额工程,虽可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仍建议遵循规范的采购程序,例如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常见的流程是:建设单位(甲方)委托造价咨询或采购代理机构,邀请若干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人,依据发布的招标或采购文件要求进行报价,随后组织开标、进行综合评审(或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合同价格通常依据中标人的中标价(即其响应报价)来确定,而非简单直接采用预算审定单价或双方临时协商。这有助于确保价格形成的竞争性和市场化。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
【28】“法定废标”、“约定废标”与“无效投标”这几个概念之间有何区别?
答:(1)“法定废标”:指投标文件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例如,《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属于法定废标情形。
(2)“约定废标”:指投标文件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违反了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具体条款(非核心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约定此类情形可导致废标。
(3)“无效投标”: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阶段,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从而判定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评审阶段。它侧重于对单个投标文件效力的否定。
(4)“废标”:在招标投标法律语境中,有特定含义。它指在整个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如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导致整个招标活动被迫终止,或中标结果被依法废除。它针对的是整个招标项目或中标结果,而非单个投标文件。
许多供应商常将自身的“投标无效”误称为“我废标了”,这是不准确的。此外,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中,活动终止的正确表述应为“采购终止”、“谈判终止”、“询价终止”等,不宜使用“废标”一词。
【29】投标文件仅加盖合同专用章是否有效?
答:公章与各类专用章在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上存在显著区别。招标文件中通常要求加盖的“公章”,一般理解为企业法定的、在工商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名称公章,而非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因为公章代表企业法人的最高意志,其效力最普遍。而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签订合同,其使用范围相对特定。
通常,一个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刻制并在公安、工商部门备案多枚印章,其中最具普遍法律效力的是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尽管如此,在招投标活动中,为确保法律文件的严肃性和效力无争议,招标文件通常明确要求加盖单位公章。若仅加盖合同专用章,而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公章,则可能被认定为未满足形式要求,存在投标无效的风险。安徽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30】在工作日下午发布招标公告,当天是否算作一个工作日?
答:不算。根据民事法律中关于期间计算的一般规则,“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从下一日开始计算”。因此,招标公告发布(或招标文件开始发出)的当天不计入相关法定期间(如发售期、投标截止期等)。计算期间时,应从发布的次日开始起算。若期间的最后一天恰好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31】问:招投标领域常提到的“对标”是什么意思?
答:“对标”(Benchmarking)是现代企业管理,尤其是成本标准化与精细化管理流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完整的标准化精细管理流程通常包括:定标(确立标准)—认标(理解并确认标准)—贯标(贯彻执行标准)—兑标(考核标准达成情况)—调标(调整优化标准)—对标(与标杆对比分析)—升标(提升标准水平)。
通俗地讲,“对标”就是一个持续的“比、学、赶、帮、超”过程:“比”是与行业先进水平或竞争对手进行比较;“学”是学习标杆企业的优秀实践和管理经验;“赶”是寻找自身差距,设定追赶目标;“帮”有时指与对标伙伴相互协作、共同提升;“超”则是追求卓越,力争超越标杆,实现领先。在招投标context中,投标人可能通过“对标”来优化自身方案和报价,增强竞争力。
【32】什么是“回标”?
答:“回标”是一个实务术语,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它通常指的是招标文件发出后,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要求编制完成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其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这一行为及过程。简单说,就是投标人向招标人“返回”其投标文件。
【33】在采用竞选方式招标的项目中,综合单价应依据财政评审(财评)结果确定,还是按投标中标单价确定?这种情况是第一次遇到。
答:(1)首要原则是遵从招标文件中的明确约定。招标文件应规定价格的确定方式。
(2)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通用价格确定流程,通常是:首先由一家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图纸和定额等编制招标控制价(或预算);随后,可能由另一家造价咨询机构或财政评审中心对该控制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带有清单和控制价的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清单进行报价投标;最终,以经评审的中标人的清单报价(包括综合单价)作为合同价格依据。在竞选(如综合评估法)招标中,通常是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报的综合单价为准,但前提是其报价未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的相应单价上限。具体需详阅招标文件约定。威海市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