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全面推行评定分离与智能化监管新举措司法鉴定逻辑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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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滨区司法鉴定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湖北省在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方面迈出重要一步。该意见围绕招标投标全链条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其中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施行“评定分离”模式,并对特定规模项目推行“资格预审+评定分离”双轨机制,引起行业广泛关注。以下是对该政策要点的系统梳理与深入解读。

  ▲政策背景与总体目标

  随着湖北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持续扩大,招标投标活动日益频繁。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遏制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湖北省以数字化转型为抓手,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制定了本轮系统性改革措施。政策旨在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优化交易流程、创新评标方式、强化履约管理,构建更加公平、高效、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为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支点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政策核心要点概览

  此次出台的《若干意见》涵盖了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到定标的全过程管理要求,重点聚焦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建立串通投标智慧预警机制。依托省级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自动识别并预警串通投标、虚假投标、“标王”“标霸”等异常行为,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早发现、早处置。司法鉴定思维

  二是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模式。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取消现场报名环节,实现招标文件开放下载、投标文件匿名上传、在线实时开标,大幅提升交易便捷性与透明度。

  三是实施远程异地评标强制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中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施工、货物和服务采购,明确必须采用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打破评标资源地域限制。

  四是扩大“暗标盲评”应用范围。在评标环节隐去投标人身份信息,由系统随机分配评审顺序,推动专家独立、客观评审,并逐步将这一模式推广至交通、水利等领域。

  五是深化“评定分离”改革。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对工艺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引入“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模式,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六是探索人工智能辅助评标与监管。建设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开展“人工智能+”评标试点,同时运用AI技术强化全过程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长江司法鉴定

  ▲加强招标管理

  〔1〕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将招标计划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招标活动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确保招标文件内容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对于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招标人的项目,必须开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同时,进一步加大招标计划与招标文件的提前公示力度,所有公告信息统一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增强招标活动的预见性与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招标标的管理。全面实行招标项目“一码管理”机制,通过将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与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等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深度对接,实现项目审批信息、招标信息、建设管理信息的无缝贯通与共享共用。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因特殊原因拟不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向社会公示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具体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完善信息登记与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基于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体系。研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罚措施。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实施行业禁入,净化招标代理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仙岳司法鉴定

  ▲规范投标行为

  〔1〕推行投标人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投标主体信息库,整合企业资质资格、业绩奖项、项目管理人员等常用信息,实现“一地注册、全省通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推动投标人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市场主体信息的对称性,为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提供参考,也为社会监督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建立串通投标预警处理机制。充分运用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的大数据分析能力,通过投标文件MAC地址、IP地址、计价软件代码、文件创建信息等多维度数据比对,自动筛查并预警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标王”“标霸”操纵市场等异常情形。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系统预警信息应及时响应、依法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取消投标资格、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投标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上传至“信用湖北”平台,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推动惩戒对象从单一惩戒企业向企业与责任人并重转变,将违法违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等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从业限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优化开标流程

  〔1〕完善“不见面开标”模式。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依托互联网和电子交易平台,实现开标活动不受时间、地域及物理场所限制。取消传统的投标报名环节,实行招标文件无门槛下载、投标文件匿名上传、在线解密、直播开标等全程线上操作。严格开标过程实时留痕,所有操作数据及文件自动归档,确保开标过程可追溯、可查询。(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榆阳区司法鉴定

  〔2〕健全异议处理机制。明确投标人对开标活动如有异议,应在开标现场及时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将异议内容及答复情况如实记入招标项目电子档案。加强开标现场音视频监控,如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勾连、泄露保密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立即固定证据并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创新评标模式

  〔1〕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对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明确规模标准:市(州)层面对施工、货物、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达到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县(市、区,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层面分别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必须采用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模式。大力推进席位制评标,实现专家资源跨地区共享,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加大“暗标盲评”实施力度。充分利用电子交易平台的技術能力,在评标阶段隐去投标人名称、LOGO、特定标识等可能影响专家公正判断的信息,由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随机编号并分配评审顺序,确保评标专家在不知情投标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盲评”。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成熟应用的基础上,逐步将“暗标盲评”推广至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造更加公平的评审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院墙司法鉴定

  〔3〕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研究制定湖北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专家入库遴选、岗前培训、履职评价、动态考核及退出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行评标专家“一标一考核”,将每次评标活动的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记录。严格落实评标结果专家终身负责制,倒逼专家审慎、公正履职。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现场监督与在线监控,对发现的专家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至专家库管理部门。对未完成规定教育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评标专家,一律清退出专家库,并视情况向其推荐单位进行通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改进定标机制

  〔1〕优化定标规则与程序。进一步厘清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在定标环节的职责边界,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定标办法,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机制,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明显错误或疑问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说明。对中标价格异常偏低、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合同履行的疑似低质低价中标情形,加强中标结果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审查。招标人应对定标决策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确保定标活动可追溯、可倒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深化“评定分离”改革。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对于市(州)层面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亿元、县(市、区)层面达到3000万元,且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鼓励采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模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标注“评定分离”字样,提醒潜在投标人注意。在总结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评定分离改革拓展至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其它专业领域,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原司法鉴定

  〔3〕强化合同履约管理与信息公开。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整公开合同主要信息,包括合同价款、工期、关键人员、主要条款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跟踪管理,发现中标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关键人员擅自更换、工期严重滞后、质量不达标等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不退还履约保证金、要求承担违约金等措施,并将其违法违规情况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报告的违约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省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将中标人的合同履约情况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责任单位: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推进数智技术应用

  〔1〕探索“人工智能+”在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中的应用。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招标文件合规性检测中的应用,分类构建合规性审查规则知识库,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自动识别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等违法违规条款,并向招标人发出预警与修改建议,从源头上规范招标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试点推进“人工智能+”辅助评标。加快建设并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系统,优先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开展智能辅助评标改革试点。系统可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初步筛查,对关键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比对。当评标专家的评审结果与智能辅助评标系统的提示存在显著差异时,要求专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书面说明。在试点成熟后,逐步扩大智能辅助评标的应用范围。探索在投资规模较小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中,直接由智能辅助评标系统生成评审结果,提高评标效率,节约专家资源。(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司法鉴定抗辩

  〔3〕全面开展“人工智能+”智慧监管。统一使用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平台,将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于穿透式监管,构建“智能预警—任务分办—调查处置—跟踪督办—结果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通过对招标项目从立项审批、招标备案、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到合同履行的全链条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实现对招标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与高效性。(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健全协同监管体系

  〔1〕压实各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和优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明确省发改委负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与协调;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本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分领域制定并公布监管责任清单,推动形成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依法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级负责招标投标综合协调的部门与行业监督部门,确保上级监管要求落地见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履行好交易过程见证、现场秩序管理等职责,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督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省监督信息贯通平台,推动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等各类监督信息互联互通、综合利用。完善问题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各类监督主体在履职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处置权的部门: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行政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健全重大案件协同查办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全面追究涉案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长泰司法鉴定

  〔3〕保持惩治违法违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对以打招呼、递条子、暗示推荐等方式影响正常招标投标秩序的,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强化监管责任倒查与追究,聚焦招标投标突出问题背后的失职失责行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深挖彻查、一追到底。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在严惩受贿行为的同时,持续加大对行贿行为人、“标贩子”、“中介黄牛”等围标串标掮客的打击力度,并全力追缴其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湖北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按规定记录、报告插手干预情况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4〕严厉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适应“专业+机制+大数据”的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坚持数据化情报导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案件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深入研判串通投标、围标陪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深挖幕后组织者及关联犯罪。综合运用挂牌督办、提级侦办、异地用警、集群战役等多种侦查措施,强化对大案要案的攻坚力度,依法快速侦破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项目众多、跨区域流窜作案的典型案例,形成有效法律震慑,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结语与实施要求

  湖北省此次出台的《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是对全省招标投标市场监管体系的一次系统性、深层次重构。政策围绕当前市场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改革举措,充分体现了湖北省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担当作为,严格对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要求,及时清理、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鼓励基层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发挥首创精神,积极破解招标投标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与业务培训,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理解到位、执行到位。要建立健全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机制,定期评估实施效果,持续优化完善,全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生根、见到实效,共同促进湖北省招标投标市场更加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为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司法鉴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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