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保存鉴定记录在市政工程的建设全周期中,从招投标阶段的激烈角逐到竣工结算时的精细核算,沟槽土方工程量的确定与计价始终是一个充满技术复杂性与契约挑战的核心议题。围绕着“挖沟槽土方”这一清单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组价方式以及最终结算确认,常常成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审计机构各方博弈的焦点。争议的根源,往往深植于清单计价规范与传统定额计价思维之间的差异,以及对合同文件理解的分歧之中。本文将通过剖析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市政引水工程案例,全景式展现一场关于沟槽土方清单工程量的典型争议,深入分析其产生的脉络、各方的立场与最终的解决路径,以期能为行业同仁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参考与镜鉴。
自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迈入了市场化、国际化的新阶段。对于市政工程中的沟槽与基坑土方计算而言,清单规范引入了一套与传统预算定额截然不同的工程量计算逻辑。尽管规范历经2008年、2013年等版本的修订与更新,但其对于“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的核心计算原则——即按“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进行计量——始终保持稳定。变化的细节主要集中于“面积”的界定:2003版与2008版规定按“构筑物的最大投影面积”计算,而2013版则进一步明确为按“基础垫层底面积”计算。这一规则设计的初衷,在于简化施工过程中进度计量与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复核工作,将复杂的放坡、工作面等因素纳入综合单价的风险范畴,促使投标人基于自身技术与管理水平进行竞争报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签名
然而,正是这种“简化”的清单量与包含全部施工损耗的“实际量”之间的分离,在实践中埋下了争议的种子。在招投标环节,招标人需按清单规则提供“挖沟槽土方”的清单工程量,而投标人则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常规方法计算出完成该清单项目所需发生的全部实际土方量(包含放坡、工作面等),并将其成本与利润摊入综合单价。这个过程要求投标人具备高度的报价技巧与风险预判能力,稍有不慎便会导致组价偏差,为后续的计量支付与结算审计留下隐患。部分地区(如苏州)曾尝试以“实挖量”作为清单量并在项目特征中注明,这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但也引发了关于是否违背清单计价“量价分离”基本原则的讨论。
▲争议焦点:一个典型案件的全程透视
〖1〗案例背景与招标约定:分歧的起点
本文剖析的案例来源于某大型市政引水工程的一个标段,招标时间为2009年10月。该标段需双线埋设管道总计长度约4487米,主要涉及DN2220PCCP管及螺旋钢管的开槽施工。关键的设计要点在于,两根大管径管道并列敷设,中心间距为5米。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对“挖沟槽土方”项目进行了明确约定:
(1)项目特征描述:一、二类土,人机配合,深度6米内,土方翻运(清单量)。东莞司法鉴定所鉴定
(2)清单工程量:79561.47立方米。
(3)清单总说明中的特别约定:本工程量清单中沟槽土方开挖及回填为清单工程量,DN2200PCCP及钢管双管沟槽底宽按设计断面9米投影体积计算,单管沟槽底宽按4米投影体积计算乘以挖土深度。投标单位需自行在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放坡及土方翻运等全部因素。
这些约定清晰表明,招标人严格遵循了当时适用的2008版清单规范精神:清单量是按约定的“投影宽度”(双管9米,单管4米)乘以长度和深度计算出的“虚拟”体积,与实际开挖断面无关。所有因施工方案(如放坡、工作面、二次翻运等)产生的土方增量,其成本均应包含在投标人报出的综合单价内。这构成了后续所有争议的合同基础。
〖2〗投标组价策略:瑕疵的伏笔
面对上述招标要求,本案例中的投标单位在组价时,套用了当时适用的《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相关定额。其组价明细如下:
(1)反铲挖掘机(斗容量1.0m³)挖一、二类土,不装车,工程量直接采用清单量:79561.47立方米;
(2)人工挖沟、槽土方一、二类土,深度在6米以内,工程量为清单量的10%:7956.147立方米;
(3)再次套用反铲挖掘机挖土(不装车)子目,工程量放大为清单量的两倍:2*79561.47立方米。
最终得出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12.91元/立方米。
从表面上看,该组价试图通过人工和双倍机械台班的组合来覆盖“土方翻运”等操作。然而,其致命的瑕疵在于,所有定额子目的工程量均直接或简单地基于清单工程量进行折算,而未根据拟采用的施工方案(包括沟槽底宽、工作面、放坡系数等)重新计算真实的施工土方量。这导致综合单价的形成缺乏扎实的实物工程量基础,更像是一种经验性的估算。虽然其最终单价在投标时被接受,但一旦施工条件变化,其合理性与可靠性便极易受到质疑。司法鉴定多久可以鉴定
〖3〗争议的爆发:变更与计量引发的连锁反应
工程开工后,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部分管段由开槽埋管变更为顶管施工,管道总长度缩减约三分之一;二是在实际施工双管沟槽段落时,因现场场地限制,经监理与业主同意,将原可能预设的“大开挖”方案调整为两根管道分先后顺序单独开挖。
这些变化成为了争议爆发的导火索:
(1)甲方立场:首先,主张工程发生了重大变更,特别是施工方案的改变,原综合单价的应用基础已不存在,应重新组价。其次,通过横向对比,发现本标段12.91元/立方米的综合单价显著高于相邻标段同类项目(9~10元/立方米),认为原投标组价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单价畸高。
(2)计量分歧:在施工过程中的中间计量阶段,施工单位坚持应按招标约定的清单规则(即9米投影宽度)计算工程量。而甲方与跟踪审计单位则坚持“实测实量”原则,即按照实际分槽开挖形成的、底宽远小于9米的两个独立沟槽的实测尺寸(记录上宽、下宽、深度、长度)来计算每一期的完成工程量。
(3)结算审计倾向:结算审计单位支持甲方立场,初步意见是:最终结算工程量按整个工程累计的“实测实量”总量汇总,综合单价则需基于实际施工方案重新组价确定。司法鉴定鉴定不上
至此,争议的核心完全聚焦于:是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清单计量规则,还是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颠覆原规则进行“实做实结”?
▲问题深度分析:规则、契约与公平的权衡
本案例争议的解决过程,曲折地揭示了在工程合同履行中,如何处理规则刚性、契约精神与结果公平之间复杂关系的难题。
*施工单位的契约主张:施工单位立场坚定,其核心依据是招标文件清单总说明中的白纸黑字。该说明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明确约定双管沟槽按9米投影计算。无论实际采用何种开挖方式,只要工程实体——双管埋设——这一根本特征未变,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就应得到遵守。投标单价是基于此规则和当时认知的施工成本测算而成,风险自担。施工方案的局部优化或适应性地调整,是施工单位的权利与技术措施,不应成为推翻合同计价基础的理由。他们认为,若因实际效率提高、成本低于预期而要求调减单价,等同于惩罚效率,有违商业公平。
*审计与甲方的“事实”与“公平”主张:甲方与审计方则从“事实”与“支出合理性”角度出发。其一,他们认为“9米投影”是对双管同槽大开挖方案的计量模拟,现方案已变为两个独立槽开挖,实际挖方量远少于9米连续槽的模拟量,继续按9米计量将导致乙方获得远超实际工作量的支付,构成“不当得利”。其二,通过单价对比,认为原报价12.91元/m³本身就可能包含不平衡报价的成分,在发生重大变更时,应趁机纠正这种“不公平”,按实际发生的、公认合理的成本进行结算。
*解决过程的博弈与妥协:争议的解决并非一蹴而就。审计初稿坚持“实测实量+重新组价”。第二稿在工程量计算上稍作妥协,试图改用“两个4米投影”来模拟分槽开挖,但仍坚持按所谓“标底水平”重新核定单价。甚至一度要求施工单位自证其施工机械配置与翻挖次数,试图据此重新核定成本,结果推算出的总价反而更高,令业主无法接受。这说明,脱离原合同报价体系,试图在事后完全重建一个“合理”价格,在实践中异常困难且可能产生新的不公。技术鉴定司法鉴定
*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与定论:最终,在造价管理主管部门主持的协调下,争议方达成关键共识:
〖1〗否决事后补充施工细节申报并据此重新组价的做法,因其超出合同约定的调价时限与程序;
〖2〗确认工程量计量规则必须回归合同本源,即双管沟槽土方仍按9米投影宽度计算;
〖3〗合同原范围内的工程量执行原投标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如管道长度减少)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其超出或不足部分,可按合同约定或规范原则进行单价调整或重新组价;
〖4〗其他项目按合同与规范执行。
这一解决方案的精髓在于,严格维护了清单计价模式下“量”的规则刚性,承认了投标报价的契约效力(即便它可能存在瑕疵或不平衡),同时将价格调整的焦点从“推翻重来”引导至“处理变更”的规范轨道上。审计定稿最终获得财政评审中心的认可,标志着这一专业裁定的权威性。
▲结语与启示:从争议案例中提炼行业智慧
透过这场历时持久、多方角力的争议及其解决过程,我们可以为市政工程乃至整个建设行业的造价与合同管理汲取诸多深刻启示:
〖1〗招标清单编制的严谨性是预防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例中,招标人将“双管沟槽”清单宽度简单规定为9米投影,而“单管沟槽”定为4米,二者在逻辑上缺乏一致的生成规则(4+5+?≠9),为后续理解歧义埋下隐患。清单项目的设置、特征的描述、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必须力求清晰、准确、无矛盾,符合最新的规范精神,并充分考虑常见的施工工艺变化范围。司法鉴定和会计鉴定
〖2〗投标组价必须建立在扎实的施工方案与精确的定额工程量计算之上。投标人切忌机械地直接使用清单量进行定额套价。必须深入研究招标文件,透彻理解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的本质区别,根据自身拟采用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开挖断面、支护方式、排水措施、土方调配等),计算出完成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实体消耗量,并据此进行组价。任何取巧或估算都可能在未来成为被攻击的弱点。
〖3〗必须牢固确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的概念分野。清单工程量是按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得出的、用于统一报价基础的“管理工程量”,它不等于也不应等同于现场实测的几何体积。合同履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计量与支付应坚决依据清单规则,避免陷入“实做实结”的传统思维窠臼,后者将彻底瓦解清单计价的风险共担机制。
〖4〗审慎运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并对其风险有清醒认知。本案例中,施工单位该子目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一般水平,虽在投标时可能出于某种策略考量,但在发生不利变更时,极易成为发包方要求重新组价的突破口。不平衡报价是一把双刃剑,其使用必须控制在合理、可解释的范围内,并充分评估项目发生变更的概率与方向。
〖5〗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与调价程序及时限。施工单位关于施工细节的补充申报之所以被否决,程序逾期是关键原因。任何涉及费用变更的主张,都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完成确认流程。事后的、单方面的成本申报很难被采纳,也无法构成有效的结算依据。
总而言之,市政沟槽开挖土方清单工程量的争议,本质上是工程建设市场化进程中,新旧计价理念碰撞、合同管理水平与专业认知参差不齐的集中体现。解决这类争议,不仅需要依赖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清晰判断,更需要项目各方回归契约精神,尊重招标投标形成的合意基础,在规则的框架内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唯有如此,才能构建更加健康、稳定、可预期的建筑市场环境,保障各类工程项目顺利推进与圆满收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