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EPC管理核心难题推动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的实践路径与战略思考司法鉴定所鉴定范围 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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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鉴定和司法鉴定当前,随着建筑行业的持续演进与转型升级,大型、复杂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投资规模不断攀升。在此背景下,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模式因其能够整合资源、明确责任、控制投资周期等优势,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推广。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在EPC模式的运用上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诸多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与施工两大核心环节的融合仍普遍处于“物理叠加”而非“化学反应”的磨合阶段。设计与施工能否实现深度、有机的融合,已成为决定EPC项目成败、衡量项目管理水平高低的关键环节,更是发挥EPC模式集成化管理优势的核心所在。

  在EPC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推动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是主动防控项目风险、确保各项管理目标顺利达成的根本策略。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蓝图与源头,从根本上决定了项目的基因。设计图纸与方案不仅勾勒出建筑的形态与功能,更深层次地框定了项目的总投资成本基准、潜在利润空间以及理论最快工期。无论后续的施工管理如何精益求精,“质量、工期、成本”这三大项目管理目标的“天花板”实质上已在设计阶段被预先设定。因此,唯有让设计深度介入施工考量,让施工经验提前反馈至设计过程,形成双向赋能、协同并进的格局,才能有效打破专业壁垒,在源头上优化方案、规避潜在冲突、控制投资风险,从而真正实现EPC模式“1+1>2”的价值创造。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费用

  为了更具体地阐述这一议题,本文将以“漳州职业教育园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该项目总建筑面积达324,269.2平方米,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285,185.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0,707.5平方米。项目承包范围涵盖了从设计、采购到施工的全部内容,合同总工期540天。项目采取了设计费包干(950万元)和建安工程费下浮率(K=10%)后固定总价(105,063.21万元)相结合的限额控制方式。最终,该项目成功地将总造价控制在最高限额之内并如期交付使用。该项目在实践中所遇到的挑战、采取的应对策略及最终成果,为探索EPC项目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现实参考。

  ▲EPC项目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障碍

  尽管EPC模式优势显著,但在具体落地过程中,尤其在设计与施工的衔接上,仍暴露出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制约了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1〗企业顶层设计与管理体系缺失

  许多承接EPC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其内部组织架构与管理体系仍主要适配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或纯设计业务模式。企业层面缺乏专门服务于EPC项目的常设管理机构,相应的EPC项目管理制度、流程、标准不健全、不完善。从企业领导到各级项目管理人员,思想观念可能仍停留在“设计归设计、施工归施工”的传统割裂管理模式,对EPC所要求的“集成管理、深度融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核心理念理解不够透彻,缺乏系统性思维。顶层设计的缺位,导致项目在执行层面缺乏统一的战略指引和有效的制度支撑,设计与施工各自为政的局面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步骤

  〖2〗项目投资失控:超初步设计概算与超限额设计现象频发

  投资控制是EPC项目的核心目标之一,但“超概算”、“超限额”却成为常见顽疾。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单位(业主)前期工作深度不足。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存在漏项或估算偏差较大,未能为后续设计提供准确的投资控制目标。

  (2)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质量不高。初步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考虑不全,存在漏项、缺项;对施工措施方案预估不足;项目建设范围、标准界定模糊。此外,从初步设计批复到项目实际招标落地,时间间隔可能较长,期间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政策法规发生变化,而业主未及时对概算进行调整,致使依据旧信息编制的概算无法满足实际建造要求,必然导致超概。

  (3)设计单位限额设计意识淡薄,执行不力。在EPC模式下,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成员或内部部门,若未能牢固树立“造价控制始于设计”的理念,容易陷入追求技术最优而忽视经济合理的误区,出现“过度设计”(如过于保守的结构配筋、过高标准的材料选用等),直接推高工程造价。

  (4)业主需求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变化与提升。项目启动后,业主可能提出新的功能需求、提高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范围,这些变更若未经过严格的合同变更程序与费用评审,就会直接导致投资突破原有限额。司法鉴定哪里能鉴定

  〖3〗设计牵头作用虚化,与施工单位协同薄弱

  在常见的以设计单位为牵头方的EPC联合体模式中,设计方的“牵头”作用往往仅限于投标和合同签订阶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未能有效履行其组织、协调、整合的管理职责,设计与施工单位实质上仍处于相对独立、关联性不强的状态。这种弱协同性直接导致:

  (1)双方无法在方案优化比选、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深化设计、材料设备选型等关键环节进行充分、高效的共同决策。

  (2)设计人员常以完成施工图设计为终点,当出现设计超出概算限额或业主、施工单位提出合理优化建议时,缺乏主动修改与持续优化的动力与机制。

  (3)施工单位虽拥有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和施工技术诀窍,但因缺乏前端设计管理团队的有效技术对接与支撑,其宝贵经验难以反馈并落实到设计方案中,被动接收图纸施工。这种脱节不仅影响限额设计的实现,也常常因设计对施工可行性考虑不周而导致后期变更频繁,成本增加。工伤鉴定遵从司法鉴定

  〖4〗设计进度滞后,严重制约现场施工

  EPC项目通常具有工期紧迫的特点。有时,业主为加快项目进程,将招标时点大幅前置,导致在项目启动时,一些影响全局的关键技术方案尚未稳定,业主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工作界面也处于模糊状态。这种“边设计、边明确需求”的状况,极易造成设计图纸的反复修改,审图流程与专业深化设计进度滞后。设计进度无法满足现场连续施工的需要,形成“等图施工”的被动局面。同时,由于施工图出图不全或滞后,施工图预算无法及时、完整地编制与送审,进而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正常申报与支付,最终拖累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形成恶性循环。

  ▲如何系统性加强EPC项目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策略与实施路径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采取系统性的策略,从理念、组织、流程、技术、激励等多个维度综合施策,方能真正推动设计与施工从“简单拼接”走向“血肉相连”的深度融合。

  〖1〗转变思想观念,强化企业战略层面的顶层设计

  深度融合首先是一场深刻的思想变革。长期从事传统分离式发包模式的企业,必须摒弃根深蒂固的“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旧有观念。企业高层需率先认识到,EPC竞争的核心在于集成管理能力,而设计与施工的融合是这种能力的基石。企业应:

  (1)在内部组织架构上,设立专门的EPC事业管理部门或中心,负责制定企业EPC发展战略、完善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统筹资源调配。司法鉴定笔记鉴定费用

  (2)推动从公司领导到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全员理念更新,通过培训、研讨会、成功案例分享等方式,使其充分理解在EPC模式下,设计与施工阶段必须合理交叉、紧密互动、互为支撑。

  (3)深刻认识到,设计管理必须贯穿施工全过程,积极为施工的便利性、经济性和工期优化创造条件;而施工管理则需要提前介入设计,为设计提供切实可行的实践反馈。正确处理并紧密连接这两者关系,是EPC项目顺畅实施的命脉所在。

  〖2〗构建适配EPC模式的项目管理体系与协同流程

  建立一套科学、高效、权责清晰的项目管理体系,是实现深度融合的组织与流程保障。这套体系应围绕EPC项目特点,构建相应的矩阵式或一体化项目组织结构,配备既懂设计、又懂施工、还精通商务合约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核心在于强化“三个融合”:设计与施工的融合、设计与商务合约的融合、设计与最终使用功能的融合。

  具体而言,必须建立并固化一系列关键协同会议制度,确保设计与施工在各决策点共同参与:

  (1)项目投标阶段:召开由设计、施工、商务合约专家共同参与的标前评审会。不仅评估技术可行性,更要从项目需求、工作界面、建设标准、工期要求、商务条款、经济指标(如单方造价)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评估与风险辨识,为编制高质量、有竞争力的投标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天津司法鉴定公章鉴定

  (2)合同签订阶段:组织合同联合评审会。合同是项目执行的“宪法”,必须由设计、施工、商务三方共同研读,从施工界面划分、建设标准界定、工期与质量风险、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分包管理、价款支付条件、调价机制、竣工验收、结算流程到质量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透彻的会审与交底。识别风险,制定防控对策,并明确各项工作的设计方与施工方对接责任人。

  (3)初步设计概算编制阶段:此阶段是投资控制的“定盘星”。设计与施工团队必须共同、充分地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估算进行全面复核。需要深入调研项目所在地的政策环境、了解当地发改委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评审重点与编制规则。确保初步设计图纸达到规定深度,概算编制全面、准确,真实反映预期投资。在概算报送发改委评审前,必须联合举行内部概算评审会,共同把关。收到评审意见后,需第一时间联合对审查范围、合同范围、图纸与概算的符合性进行复核与反馈调整。

  (4)施工图设计与编制阶段:此阶段是落实限额设计、实现造价控制的关键。

  (5)限额分解: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总控目标,由设计、施工总包、主要专业分包共同开会,清晰划分各专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界面,并将总投资限额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各个专业和工程部位,形成明确的限额设计指标。

  (6)标准锁定:深入研究合同与技术规格书,明确各专业、各部位的具体建设标准(如装修档次、设备品牌档次、技术参数等),形成设计任务书,指导施工图设计。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申请

  (7)快速预算与动态比对:设计完成电子版施工图后,施工商务团队应立即启动“快速预算”工作,编制出施工图预算。将预算结果与初步设计概算分解指标进行逐项、细致的对比分析,及时发现超限苗头。

  (8)协同评审与优化:基于预算比对结果,设计与施工协同召开施工图评审会。在确保使用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共同对施工图进行优化调整,例如优化结构布置、调整材料选用、简化复杂节点等,以降低造价、方便施工,确保设计成果不突破限额。经多轮评审优化后,最终定案送审。

  (9)项目实施阶段:面对EPC项目常有的“三边工程”(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压力,周密的项目策划与动态管控至关重要。需采用工期倒排法,制定详细的设计出图计划、采购计划、施工计划,并在实施中不断比对、纠偏。在此过程中,设计与施工必须保持高频、高效的现场协作。施工单位应主动将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工艺难点、可能的优化建议及时反馈给驻场设计人员;设计人员则需快速响应,解决现场遇到的技术问题,协同处理设计变更。例如,通过施工前期的图纸联合会审,提前发现并解决各专业之间的“错、漏、碰、缺”问题,将风险消灭在施工前,避免后期返工损失。

  〖3〗建立高效的设计管理模式,赋能项目全过程

  (1)健全设计管理组织:在项目部层面,由设计与施工方共同选派人员,组建一个全专业覆盖的设计管理团队或设计技术部,推行设计代表驻场制度。通过组织融合,实现“设计出图、施工审阅、业主确认”流程的紧密协同,大幅减少因沟通不畅或理解偏差导致的变更。关于司法鉴定重新鉴定

  (2)精细化控制设计进度:制定严密的设计进度计划,并指派专人专职跟踪、督促。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可考虑将部分专业设计或深化设计工作,在总部设计团队的管控下,分包给项目所在地的优质设计单位,利用其属地化优势,加快设计进程与本地图审沟通。

  (3)利用技术手段把控设计质量与可施工性:大力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组建专职BIM团队,在设计阶段即进行各专业的三维协同设计与碰撞检查,特别是在机电管线综合布置方面,能提前发现并解决大量冲突,极大减少施工阶段的拆改。实施基于“快速建造”理念的设计优化,强调设计的标准化、模块化,严控设计变更,实现动态的、可视化的设计管理,充分发挥设计在降本增效中的引领作用。

  〖4〗强化设计与商务合约的协同机制

  (1)推行预算分阶段编制与送审:针对“边设计、边施工”导致的施工图预算编制滞后问题,设计与商务应紧密配合。根据设计出图进度和图审进展,将整个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划分为若干阶段(如按单体建筑、按专业系统),完成一部分,编制并送审一部分。这样可以快速锁定部分已完设计的造价,为进度款申请和阶段性成本核算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缓解资金压力。

  (2)严格规范过程设计变更管理:必须对设计变更进行科学分类与流程管理,通常可分为两大类:

  *A类变更(业主原因变更):指发包人提出的涉及工程建设规模、范围、功能标准改变的变更。此类变更必须有发包人正式的变更指令,承包人据此实施,并可按合同约定程序申请调整合同价款及工期。管理关键在于及时沟通、完善书面指令与确认手续,确保结算时有据可依。司法鉴定鉴定日期

  *B类变更(承包人优化或纠错变更):指承包人出于满足规范、优化施工或修正设计错误(如图纸错漏碰缺)而提出的变更。此类变更需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通常合同约定不调整总价(除非节约的成本有分享机制)。管理的重点在于“前置”,通过加强设计阶段的联合会审、图纸深化,尽可能将此类优化和修正提前到施工之前完成,避免施工后返工造成的成本浪费与工期延误。

  所有变更,无论类别,都必须有规范的变更指令、设计变更通知单等书面文件,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后续结算的依据。规范的设计变更管理是设计与商务协同控制成本的生命线。

  〖5〗推动施工与采购全面、提前介入设计工作

  EPC项目实行总价控制,设计阶段是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环节(影响力可达70%-80%),因此必须让最了解成本和资源的施工与采购力量提前介入设计。

  *施工介入设计:将施工方的技术专家纳入设计评审体系,把先进的施工工艺、工法、模架体系等要求融入设计方案,追求“设计为施工服务”,实现“易施工、降成本、缩工期”的目标。司法鉴定哪里鉴定的

  *采购介入设计:采购部门应早期参与材料设备的选型定样工作,向设计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价格信息、货源情况、供货周期等。建立“设计选型-采购寻源-成本比对”的快速联动机制,推行材料设备品牌的快速定板定价流程,确保设计选用的产品在成本可控的前提下能够及时供应,避免因设计选用罕见或供货周期长的产品而影响工程进度。

  〖6〗建立合理的项目收益共享与激励机制

  深度融合离不开利益机制的驱动。在EPC项目中,设计人员(尤其是具体执行者)往往承担了远超传统设计项目的压力和工作量(如多次优化、配合施工),但其收益通常仅局限于固定的设计费,与项目最终的整体经济效益脱钩。这严重挫伤了设计人员主动进行成本优化、配合施工的积极性。

  必须改革这种僵化的利益分配模式。设计与施工方应在联合体协议或企业内部考核中,建立与项目整体效益挂钩的利润共享机制。例如,设立“设计优化奖励基金”,对于经过设计优化确实为项目节约了成本、创造了价值的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对设计团队进行奖励。通过经济利益纽带,将设计人员的个人目标与项目的成本控制、质量、进度目标统一起来,变“要我做”为“我要做”,从根本上激发设计端推动融合、创造价值的内生动力,从而真正巩固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的成果,确保EPC项目各项既定目标的圆满实现。

  综上所述,推动EPC项目中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是一项涉及战略、组织、流程、技术与文化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进行深刻的自我革新,构建起适配EPC模式的管理生态。唯有如此,才能充分释放EPC模式的强大潜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构建起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交付令业主满意、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精品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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