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实务应用厘清变更、签证、新增工程与索赔的本质边界滁州司法鉴定公司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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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构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合作与制约关系的基石,其清晰、严谨的履行是项目成功的关键。然而,在实践中,大量合同纠纷的根源并非源于恶意违约,而往往始于对几个基础性概念的混淆与误用。变更、签证、新增工程和索赔,这四个贯穿项目始终的常见事项,如同一把“四刃剑”,用好了是项目管理的有力工具,用混了则可能成为争议与损失的导火索。深刻理解其各自的法律内涵、适用场景及相互间的本质区别,不仅是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必修课,更是预防纠纷、保障项目顺畅推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核心能力。本文旨在通过系统的概念解读、多维度的对比剖析以及深入的案例推演,为构建清晰、稳固的合同履行认知框架提供助力。

  ▲概念精准解读:界定各自的逻辑起点与法律属性

  要避免混淆,首要任务是回到概念的源头,精确界定其定义、特征与法律性质。

  〖1〗变更:基于合意的合同内容主动调整

  变更,是指在原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通常由发包人发起,或经其批准)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内容、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工艺、工期安排等要素进行的修改、补充或优化。其核心特征在于:

  合同内属性:变更的对象是原合同已经涵盖的工程内容,是在既定框架内的“量”或“质”的调整,而非跳脱出原有合同关系。

  合意性与单方指令性:在标准合同范本(如FIDIC、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变更通常由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指令,承包商执行。但实质上,变更权的行使源于合同约定,可视为一种预先达成的“合意授权”。对于重大变更,往往需要双方的补充协议。吉林司法鉴定所

  主动性:变更通常是发包人为实现功能优化、适应条件变化、符合新规等目的而主动发起的。

  计价延续性:除非另有约定,变更工作的计价原则上应遵循原合同已有的价格体系或约定的调整方法(如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参照执行;无类似的,协商或按信息价组价),并通常允许承包商计取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

  示例:在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中,业主为提高未来运营的可靠性与能效,决定将原设计中的普通冷水机组变更为磁悬浮高效冷水机组,并对相应的管道和控制系统进行调整。此即典型的工程变更,其费用计算应在原合同机电安装工程的计价基础上进行调整。

  〖2〗签证:对合同外事实的书面确认与补充协议

  签证的本质,是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原合同价款未能涵盖的特定事件、工作量、费用损失或工期影响,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证明并达成补充合意的过程。其形成的文件(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等)在法律上构成对原合同的补充协议。核心特征包括:

  合同外属性:签证所涉事项,通常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或在合同范围中未明确规定的临时性、突发性工作或情况。

  事实确认性:签证首先是对“已发生或确定发生的事实”的记录与确认,如地下隐蔽障碍物处理、考古发现保护、紧急抢险、非承包商原因的停工等。

  程序性:规范的签证流程包括“事件发生→提出报告(附依据、方案及费用估算)→监理/发包人审核确认→双方签章”。时效性是其关键,事后补签往往效力存疑。

  议价性:由于是合同外事项,其计价通常需要双方即时协商确定单价或总价,或约定一个计价原则。新司法鉴定通则

  示例:在老旧城区改造的道路施工中,开挖后发现图纸未标明的密集废弃管线网,需进行专业的探测、保护性迁移或拆除。此部分工作非原合同土方及管线工程范围,承包商需立即报请现场签证,确认处理方案、工程量及费用,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3〗新增工程:合同关系范围的实质性外延

  新增工程,是指发包人在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与内容之外,另行委托承包人实施的、具有独立性或完整性的全新工程项目或部分。它与变更的最大区别在于“从无到有”,而非“从有到改”。核心特征为:

  完全合同外属性:新增工程独立于原合同的工作分解结构(WBS),其本身可构成一个独立的子项目。

  需建立新的合同关系:由于突破了原合同的对价基础,原则上应就新增工程另行签订合同或订立详尽的补充协议,重新明确其范围、标准、工期、价款(常采用重新招标、询价或成本加酬金等方式)、支付条件等所有核心条款。简单地通过一纸签证或变更指令处理大型新增工程,会埋下巨大争议隐患。

  发包人需求驱动:通常是因项目总体规划调整、业主需求变化或市场因素导致。

  示例:在建设一所学校的主教学楼合同履行期间,教育局决定在同一校区内增建一个独立的体育馆。此体育馆工程即属于典型的新增工程,应与承包商(若继续委托)就体育馆单独签订施工合同,而非仅仅通过教学楼项目的变更指令来处理。临安司法鉴定所

  〖4〗索赔:因对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损失的求偿权利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承包商或发包人)因非自身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对方违约、工程师/发包人指令错误、合同变更、不可抗力、法律变化、第三人影响等)而遭受了实际的时间损失(工期延误)和/或经济损失(费用增加)时,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提出的要求补偿或赔偿的权利主张。核心特征在于:

  损失补偿性:索赔的核心目的是“填补损失”,使受损方恢复到假设该事件未发生时的经济地位,而非为了盈利。

  基于过错或风险分配:索赔权利的成立,须有可归责于对方的风险事件发生,或根据合同风险分配原则应由对方承担的风险事件发生。

  程序性与时效性:索赔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包括事件发生后的通知、同期记录保持、索赔报告提交、协商或裁定等步骤,并受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限制。

  费用计算的特定性:索赔费用的组成一般限于直接损失(如人工窝工费、机械闲置费、额外租赁费、已购材料损耗等)及相应的管理费、利润(能否计取利润取决于合同具体约定及索赔事件性质),其计算方式可能与变更计价不同。

  示例: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满足“三通一平”条件的施工场地,导致承包商施工队伍、机械设备进场后无法作业,造成连续15天的窝工。承包商就此提出的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要求,即属于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博宇司法鉴定

  ▲概念间的多维辨析:穿透表象把握本质区别

  仅理解单个概念不够,必须将它们置于对比中,才能清晰划界。以下从三个关键维度进行辨析:

  〖1〗法律属性维度:合同内与合同外的根本分野

  这是最根本的区分标准。

  变更:是“合同内的调整”,法律性质为对原合同内容的协议修改。

  签证与新增工程:均属“合同外的事项”。签证是对合同外零星事实的确认与补充;新增工程则是合同外全新项目的委托。

  索赔:是“权利主张”,其基础可能是合同内事件(如变更指令延误),也可能是合同外事件(如发包人违约),但其本身并非创设新的工程内容。

  〖2〗行为动机维度:主动发起与被动响应的角色差异

  主动行为:变更和新增工程的发起方通常是发包人,是其为实现特定目标而主动采取的行动。

  确认行为:签证是对已发生或既定事实的被动确认,虽然提出签证申请是承包商的主动行为,但其核心在于“确认”客观事实。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救济行为:索赔完全是受损方被动的、反应性的救济措施,旨在挽回损失。

  〖3〗费用计价维度:利润获取规则的本质不同

  这是实务中经济利益争执的焦点。

  变更工程价款:通常被视为原合同工作的延伸,承包商可按合同约定或双方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该价格中普遍包含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因为承包商是在按发包人要求执行新的工作指令。

  签证费用:属于合同外新增工作的对价,其费用组成需双方协商。若该工作性质类似合同内工作,可参照合同单价并包含利润;若是纯粹的零星用工、机械台班等,可能只计取直接费加一定管理费。

  新增工程价款:需通过新合同或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其价格构成是全新的商业谈判结果,自然包含承包商的利润预期。

  索赔费用:核心原则是“补偿实际损失”。费用组成一般包括直接成本、现场管理费。对于总部管理费和利润(统称“利润损失”),能否索赔取决于:①合同明确约定(如FIDIC红皮书中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可索赔利润);②索赔事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或导致预期利润丧失(法律上可主张);③行业惯例与仲裁/司法实践的裁量。对于仅仅造成效率降低或延误(如短暂停工)但不增加实体工作的索赔,通常难以索赔利润。

  ▲经典案例深度剖析:在复杂交织中精准定性

  理论需结合实践,以下通过两个复合型案例,演示如何运用上述框架进行精准分析与处理。德清司法鉴定机构

  〖案例1〗变更指令延误引发的复合型事件:变更vs.索赔

  案情: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发包人出于招商需求变化,发出指令要求将四层局部餐饮区的楼面荷载标准提高,并进行结构加固(事件A)。但由于设计复核原因,该变更的详细施工图在指令发出后28天才交付承包商,导致该区域模板、钢筋班组及配套塔吊在此间处于半闲置等待状态(事件B)。

  分析:

  1.事件A(结构加固):性质明确为工程变更。承包商应根据最终施工图完成加固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如参照类似清单项目单价)或双方协商的新单价进行结算,此价款应包含管理费与利润。

  2.事件B(28天等待损失):性质属于工期与费用索赔。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变更图纸(可归责于发包人及其设计方)。承包商有权就这28天提出:

  工期索赔:顺延总工期。

  费用索赔:包括人工窝工费、机械设备闲置费、现场管理费增加等直接损失。对于此部分索赔费用,利润的索赔可能不被支持,因为该等待期间并未产生新的产值和利润,索赔的目的仅是补偿资源闲置的成本。临沂司法鉴定费用

  处理启示:本案中,承包商应分别就“加固工程”提交变更价款申请报告,并就“等待损失”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附上同期记录(人员、设备清单、日记等)。二者依据不同、性质不同,需分开处理,不可混为一谈。

  〖案例2〗模糊地带的定性:技术整改签证vs.新增景观工程

  案情:某住宅小区项目,施工中,监理发现按图施工的屋面防水层构造节点与最新颁布的国家强制性防水规范某条文存在抵触(事件C)。同时,发包人为提升楼盘卖点,口头通知承包商在小区主入口广场增设一处音乐喷泉与水景(事件D)。

  分析:

  1.事件C(防水节点整改):虽然出现了新规范,但整改的对象是“屋面防水”这一合同内分项工程,目的是使其满足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合法合规。这属于因法律变化引致的工程变更。承包商应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整改方案及费用影响。实践中,常以签证形式来快速确认这类必须执行的变更工作内容及费用。因此,这里“签证”是确认变更的工具,其本质仍是变更。

  2.事件D(增设音乐喷泉):小区主入口广场的喷泉,在原合同景观工程范围之外,是一个具有独立功能、设计和造价的新增工程。仅凭口头通知就开始施工风险极高。正确的做法是:发包人应提供正式的设计图纸和要求,双方就喷泉工程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总价或计价方式后,再行施工。东莞长安司法鉴定

  处理启示:对于事件C,承包商应及时办理签证,避免整改完成后结算无据。对于事件D,承包商应坚持“先定价,后施工”的原则,推动签订补充协议,将“新增工程”纳入规范的合同管理轨道,防止日后就是否应计取利润、如何计价产生巨大分歧。

  ▲结语与实务建议:构建清晰的概念防线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新增工程与索赔,交织成一张动态的风险与利益之网。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概念,是项目管理精细化、法治化的体现。

  1.合同约定先行:在订立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中尽可能详尽地定义这些概念,并明确其处理程序、权限、时限和计价原则。这是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2.过程文件精细化:在履约过程中,无论处理何种事项,均应形成内容完整、签章齐全的书面文件。文件标题和内容应准确反映事项性质(是“变更指令”还是“索赔意向通知”?是“工程签证单”还是“补充协议草案”?)。

  3.树立“定性意识”:面对任何一项额外工作或事件,管理者应首先进行“定性”分析:这属于合同内还是合同外?是主动调整还是被动受损失?这直接决定了后续的处理路径、谈判策略和利益预期。

  4.寻求专业支持:对于重大、复杂的交叉事项,应及时咨询造价工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避免因概念误用而导致重大经济利益损失或法律风险。

  归根结底,厘清这些基本概念,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是为了在合作的起点和过程中就建立起清晰的规则与预期,从而将有限的精力聚焦于工程本身的价值创造,最终实现发包人与承包商的共赢。滁州司法鉴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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