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与采信规则解析以工程量争议为视角申请省级司法鉴定 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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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费用如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工程款结算争议时,造价鉴定意见往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专业技术的判断,更是人民法院认定工程价款事实的核心证据。然而,鉴定意见并非一经出具便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其本身亦可能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鉴定意见如何形成、当事人如何提出有效异议、法院又依据何种规则审查与采信,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证据审查链条。本文旨在通过一则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系统探讨工程量鉴定中常见的争议类型、证明责任分配、异议程序规则以及理想鉴定意见的构成要素,以期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清晰的指引。

  ▲案情摘要及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分析

  本案源于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件审理中,法院依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后,发包人对其中的多项内容提出异议。为此,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经法庭组织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并结合全案证据,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各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了认定,其推理过程清晰地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审查采信鉴定意见的基本规则。咋申请司法鉴定

  〖1〗关于签证单所涉工程造价认定的多重维度审查

  签证文件是确认工程量变化及价款调整的关键书面证据。法院在本案中对数份签证单的审查,体现了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的递进逻辑。

  (1)针对变更签证单004涉及的基坑超挖工程量。该部分施工内容有编号004的《工程变更签证单》为证,发包人指定的现场负责人袁某于2009年6月28日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工程量结算后直接计入工程决算中”,监理单位亦盖章确认。发包人嗣后以签证单欠缺其公司公章为由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尽管该经济签证未加盖发包人公司印章,但其内容已获得发包人授权负责全权管理工程的工地负责人袁某及独立第三方监理单位的共同确认。在有证据表明现场管理人员具备相应权限且监理方已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下,签证所反映的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定。因此,鉴定报告将相关工程量计入造价,符合客观事实,应予采信。这一认定强调了在判断签证效力时,应注重签署人是否具有实质代表权及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而非机械地拘泥于公章形式。司法鉴定回避案例

  (2)针对二期临时道路签证工程量。相关示意图及《工程签证单》上有发包人现场负责人袁某等人的签字确认。发包人公司同样以无公司盖章、对袁某签字真实性不予确认为由提出抗辩,但未能就此提供任何反证。法院的认定逻辑在于:首先,签字人袁某的身份已被证实为发包人全权管理涉案工程的人员;其次,相关工程量已经实际发生的事实可以认定。在发包人无法推翻签字真实性且无证据证明工程未实施的情况下,仅以缺乏公章为由否定签证效力,理由不能成立,相应工程价款应予计取。

  (3)针对设计变更涉及的天井、地沟等工程造价。该部分工程量对应的《工程设计变更单》由原设计单位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加盖出图专用章,并由注册建筑师签章确认。由于设计变更涉及技术规范的调整,其证明力主要来源于专业设计单位的权威确认。发包人对该变更单本身未提出异议,故法院直接认定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当计取,凸显了设计文件在确定工程量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4)针对增加挑梁涉及的工程造价。证明该部分施工的《工作联系单》上既有发包人现场负责人袁某的签字,也有设计院的确认章。发包人再次以公司未盖章为由抗辩,但并未对袁某签字及设计院印章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据此认定,联系单所反映的施工内容具有真实性,应作为计价依据。这进一步说明,当一份文件能同时得到发包方代表和专业技术方双重确认时,其证明力显著增强。淮阳司法鉴定所

  〖2〗施工工艺变更与合意原则:天棚抹灰工程款的扣减

  本案中,发包人主张实际仅批了白水泥腻子而未做抹灰,要求扣减抹灰工程造价70,570.11元。承包人则辩称其施工工艺是先批黑水泥腻子再批白水泥腻子,黑水泥腻子已替代抹灰功能,且成本更高。法院审理后认为,设计图纸明确要求“先抹灰、再批腻子”的工序。承包人主张其变更了施工工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此项变更获得了发包人的明示或默示认可。因此,可以认定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未按图进行天棚抹灰。据此,尽管承包人可能付出了不同形式的成本,但因该变更未获发包人同意,脱离了合同约定的计价基础,故相关的工程价款应当予以扣减。这一判决深刻体现了承揽合同的基本性质——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擅自变更工作要求。

  〖3〗质量验收合格后的工程量抗辩限制:以屋面不锈钢檐沟为例

  发包人提出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屋面不锈钢檐沟实际宽度未达设计要求,要求按实结算。鉴定人则表示其系按设计图纸计算该部分工程量。法院指出,案涉工程已经完成住宅质量分户验收,结论为合格。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阶段才提出未按图施工的质量异议,并要求鉴定人依据所谓的“现场勘查结果”调整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在工程已通过正式质量验收的前提下,发包人事后提出的单方质量异议,不能直接否定以图纸和验收资料为基础的造价鉴定。该部分工程价款应当按合同约定计取,发包人若认为存在质量缺陷,应另循保修或赔偿途径解决。

  〖4〗验收程序对工程量事实的推定效力:地下室卫生间找坡层争议

  对于地下室卫生间地面陶粒砂浆找坡层工程款,发包人主张未施工应扣除,承包人主张已按图施工。法院的认定依据仍然是验收文件:案涉工程室内地面已通过《分户验收记录表》确认合格,各楼栋分户验收整体通过。法院认为,发包人在验收程序完毕且未提出异议后,再行主张工程量未施工并要求现场勘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这确立了“验收合格即推定工程量按约完成”的司法原则,强调了验收程序的严肃性和终局性。司法鉴定查询中心

  〖5〗隐蔽工程回填标准的认定:以基坑回填土方计价为例

  鉴定意见按图纸要求的“2:8灰土”标准对基坑回填土方进行计价。发包人主张实际采用建筑垃圾回填,单价过高,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查明,该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已于2009年6月由施工、监理、发包、设计四方验收合格,且后续工序早已施工完成。在此情况下,发包人要求开挖勘验以确定回填材料的诉求,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准许。因此,该部分价款应按设计标准计取。这体现了对于已验收合格且被后续工程覆盖的隐蔽工程,其施工标准一般以设计文件和验收资料为准,提出异议一方负有极高的举证责任。

  〖6〗非隐蔽工程的质量异议与价款计取:楼梯扶手争议

  发包人称楼梯扶手不锈钢管厚度未达设计要求,属假冒伪劣产品,不应计费。法院注意到,护栏扶手已进行专项分户验收并形成记录,整体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也已通过。法院着重指出:楼梯扶手并非隐蔽工程,其观感、尺寸等在验收时理应能够且应当被查验。发包人在验收合格后,再提出材质厚度未达标的异议并要求现场勘验以调整造价,理由不能成立。相应的工程价款应按约定计取,但承包人依法仍需承担质量保修义务。这区分了“价款计取”与“质量担保”两个不同法律问题。司法鉴定证据归类

  综合全案,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已通过书面答复、出庭接受质询等方式,对当事人异议给予了详尽回应。最终鉴定意见对双方的合理异议已作处理,对不能成立的异议则予保留。法院经全面审核证据,仅支持了发包人关于天棚抹灰扣款的异议,对于其他各项异议,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采纳。这一裁判结果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法院对专业鉴定意见给予充分尊重但同时保持司法最终审查权的立场。

  ▲工程量争议中的证明责任与抗辩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此条文构成了处理工程量争议的基本法律框架。

  〖1〗工程量的证明载体具有广泛性,证明力依循逻辑与工程惯例判断

  承包人主张工程量,首先负有举证责任。然而,证明工程量发生的证据形式是开放且多样的,并不局限于签证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函、施工记录、影像资料、甚至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短信等,凡能直接或间接反映施工事实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相关理解与适用中也指出,反映工程量的载体较为宽泛。同理,发包人抗辩工程量未发生或与主张不符,其证据载体同样广泛。在判断这些证据证明力大小时,法官需要依循逻辑推理和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惯例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有监理方签章的文件通常比单方记录更具证明力;与施工进度能相互印证的证据比孤立证据更可信。青岛司法鉴定排名

  〖2〗“发包人同意”是计价的核心前提,源于承揽合同本质

  如本案天棚抹灰争议所示,承包人单方面变更施工工艺(即便声称成本更高、效果达标),只要未能证明已获得发包人的同意,该部分工作就不能当然地纳入合同价款的计算范围。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包人(承揽人)应按照发包人(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工作要求(包括工艺、材料、标准)是双方合意的一部分,单方变更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改变,除非得到对方追认,否则不能约束对方并作为计价的依据。

  〖3〗竣工验收程序蕴含发包人的审慎点验义务,具有事实推定效力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的竣工验收,不仅是对工程质量的确认,更是双方对合同履行完毕的最终清点,其中包含了发包人对其所接收工程范围、内容、质量的点验义务。对于图纸中明确要求、且通过常规验收手段(观察、测量等)能够核查的项目(如钢管厚度、沟槽宽度、面层材料等),一旦验收合格,即产生“工程量已按约完成”的强力推定。本案中法院对屋面檐沟、楼梯扶手、找坡层、回填土等争议的处理,均秉持了这一原则。验收后,发包人再行对非隐蔽的、可查验的工程量提出异议,其举证责任将大大加重,甚至可能无法获得支持。当然,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造价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程序与法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规定并未对当事人异议的“合理性”设置门槛,从文义理解,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原则上就应当传唤鉴定人出庭,以确保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和法庭的直接审理原则得以实现。银川印章司法鉴定

  在实务操作中,为提高庭审效率,法院通常会将鉴定人对初步异议的书面答复或补充说明送达各方当事人。若当事人收到书面解释后仍有异议,审判人员应主动询问其异议是否变化、具体理由及依据,并可要求其提交相应资料,为后续出庭质证做好充分准备。

  强调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源于鉴定意见证据的特殊性。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材料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其以书面报告形式呈现,本质上是一种“意见证据”。这种书面化、结论性的呈现方式,容易导致信息传递的单向性和不完整性。法官和当事人可能对鉴定方法、计算过程、专业取舍存有疑问,而书面报告往往无法提供即时、互动的解答。尤其鉴于鉴定意见在实践中的证明力很强,当事人自行举证推翻的难度极高。因此,只有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交叉询问,才能将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技术方法、推理过程完整、动态地展现在法庭之上。这既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也是对鉴定活动本身进行有效司法监督、检验鉴定人职业操守(独立性、专业性、审慎性)的关键环节。

  ▲理想鉴定意见的构成要素:形式、内容与承诺

  一份严谨、规范、透明的鉴定意见,是其能够被法庭顺利采信的基础。理想的鉴定意见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层面的要求:

  〖1〗形式合法性是证据资格的底线

  鉴定意见必须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范对文书形式的强制性要求。这主要包括:使用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由所有参与鉴定的鉴定人亲笔签名(不得仅用打印名);注明每位鉴定人的执业证号码;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专用章;清晰载明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上述形式要件缺一不可,任何一项的缺失都可能导致该份鉴定意见因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而丧失证据资格,不被法庭接纳。太湖司法鉴定所

  〖2〗内容完整性与说理充分性是证明力的核心

  在内容表述上,一份合格的鉴定意见书应逻辑清晰、层次分明,通常应包含:(1)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及具体技术要求;(2)鉴定所依据的送检材料清单,并说明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情况;(3)鉴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所采用的鉴定方法(如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或标准图法),必要时说明方法选择的原因;(4)详细的鉴定过程说明,包括现场勘验(如有)、工程量计算、价格取定、费用计取的具体步骤和依据;(5)明确的鉴定结论(意见)。这不仅是内容要求,更是一个科学论证过程的展现:基于何种材料、采用何种方法、经过何种步骤,最终推导出何种结论。充分的说理能够有效回应潜在的质疑,增强意见的可接受性。

  〖3〗承诺与责任是诚信鉴定的保障

  鉴定意见书应附有鉴定人签署的承诺书,郑重承诺其在鉴定过程中保持了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遵守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将依法出庭作证,并确认如作虚假鉴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份书面承诺不仅是法定程序,更是对鉴定人专业操守的警示和约束,也是其意见可信度的背书。

  最后,在实践中需把握合理的审查尺度。既不能因鉴定文书中存在非实质性的笔误或排版瑕疵而全盘否定其证据能力,也不能对可能影响结论的关键表述错误或程序漏洞视而不见。人民法院的职责在于进行实质性审查,通过组织质证、询问鉴定人等方式,全面判断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从而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最终使专业的鉴定意见能够恰如其分地为公正裁判服务。申请省级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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