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广灵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结算争议中,当事人一方在诉讼前或诉讼外单方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下称“单方鉴定意见”)屡见不鲜。此类证据能否被法庭采信,直接关系到主张权利一方核心诉请的成败。其法律效力并非当然有效或当然无效,而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本文将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法院审查单方鉴定意见的核心要点、法律逻辑及当事人应有的实务应对之策。
▲案例背景与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及发包人三方。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某,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被告一:甲公司,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系被张某“借用资质”(挂靠)的名义承包人。
被告二:乙村村民委员会,案涉“小康楼”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案情脉络与发展:
1.合同签订阶段(2013年1月):张某借用甲公司的资质,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村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随后,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及甲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了内部管理责任和工程款支付比例。张某与宋某另签有《合作协议》,但宋某后续未履行出资义务。天津做司法鉴定
2.首次诉讼与判决(2014年):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张某首次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该次诉讼的请求并未包含阁楼、阳台、基础超深等部分的工程价款。法院经审理,生效判决确认了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并判令甲公司与乙村村委会向其支付工程款544万元及利息。
3.单方委托鉴定与本次诉讼(2022-2023年):对于前案未主张的阁楼、阳台、基础超深部分工程,张某于2022年9月23日,单方面委托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造价审计。丙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认定该部分工程造价为193万元。基于此鉴定意见,张某于2023年1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该193万元工程款。
4.庭审争议焦点:庭审中,被告乙村村委会对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并当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由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便转化为:原告张某单方委托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法院应如何审查与认定?
▲司法裁判的核心观点与审查逻辑
面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单方鉴定意见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并未简单地予以采纳或否定,而是秉持中立、审慎的原则,启动了对该证据的全面司法审查程序。其裁判观点深刻揭示了对此类证据的审查逻辑与采信标准。
核心裁判观点:单方委托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的证据材料,其程序上具有非正式性。由于委托方与鉴定机构之间存在直接的委托付费关系,该意见天然地存在利己性和利益驱动性的潜在风险。更重要的是,鉴定所依据的基础材料(如图纸、签证单、会议纪要等)并未经过法庭组织下的对方当事人质证程序,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此类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呈祥司法鉴定
法院的审查路径与重点:人民法院需对单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鉴定主体资格审查:鉴定机构丙公司是否具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具体实施鉴定的造价工程师是否具备有效的注册执业资格?这是确保鉴定意见专业性的前提。
2.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这是审查的重中之重。法院需查明:张某向丙公司提供了哪些材料?这些材料(尤其是涉及工程量认定的施工记录、变更签证、验收文件)是否为原件?是否系在施工过程中客观形成?是否有发包方或监理方的签字盖章确认?鉴定机构是否对材料不全或存疑的情况作出了说明?由于材料未经对方质证,法院必须对其进行独立、严格的核查。
3.鉴定程序合规性审查:鉴定过程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行业操作规程?采用的计价原则、定额标准、价格信息是否与合同约定及施工同期情况相符?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的部分,其计算方法是否公平合理?鉴定报告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如签字、盖章、异议告知等)?
4.鉴定结论科学性、逻辑性审查:结论是否建立在充分的工程量计算和计价分析基础上?计算过程是否清晰、可复核?各项费用构成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结论是否明显违背常理或存在重大矛盾?岱岳司法鉴定电话
最终效力认定原则:经过上述多维度审查,只有当该单方鉴定意见在鉴定机构资质、材料基础、程序方法和结论逻辑等方面均经得起检验,能够被确认为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时,法院才有可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部分事实的参考性证据。然而,即便部分采纳,其证明力通常也低于由法院司法鉴定程序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若经审查发现鉴定材料严重失实、程序违法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法院将不予采信。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已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有合理理由质疑单方鉴定的基础,法院极有可能准予启动正式的司法鉴定程序,以更具公信力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
▲对当事人的关键实务启示
本案的处理模式为工程纠纷各方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引和风险警示:
对委托方(主张权利方)的启示:
1.慎用单方鉴定作为诉讼核心证据:应清醒认识到单方鉴定在诉讼中的脆弱地位。除非为了诉讼策略(如固定诉求金额、促进调解),否则不宜对其抱有过高期望,更不应将其视为“必胜法宝”。
2.确保鉴定过程最大限度规范:若决定委托,应选择信誉卓著、资质完备的鉴定机构。尽可能提供完整、原始、经对方确认过的书面材料,并要求鉴定机构在报告中详细列明鉴定依据、材料清单、计算方法和假设条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以增加其程序正当性。如何换司法鉴定
3.核心在于基础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程价款主张的根本,在于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工程量、价、变更、索赔等事实的原始书证(合同、图纸、签证、例会纪要、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这些才是支撑任何鉴定结论乃至法庭事实认定的“基石”。应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规范管理和证据保存上。
对相对方(被主张权利方)的启示:
1.依法行使质证与重新鉴定申请权:如同本案中的乙村村委会,当对方提出单方鉴定意见时,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重点从鉴定材料未经质证、来源不明、鉴定机构选任程序不公、计价依据与合同不符等角度提出异议,并及时向法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2.提交反驳证据与专业意见:可以自行委托专家辅助人或咨询专业机构,针对单方鉴定报告中的具体问题(如工程量多计、定额套用错误、材料价格偏高、取费不合理等)出具详细的书面质证意见或反驳报告,提交法庭,以削弱对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在工程纠纷司法实践中,单方委托的造价鉴定意见书并非当然无效,但其证据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必须接受法庭极其严格和审慎的司法审查。其证明力强弱,根本上取决于其所依据的原始工程资料是否扎实、鉴定程序是否规范透明。对于当事人而言,与其在纠纷发生后寄希望于一份可能不被采信的单方鉴定,不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规范管理流程,妥善保管所有履约文件。当争议无法避免时,积极申请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才是解决工程造价专业争议更为可靠和权威的路径。法律的天平始终倾向于事实清楚、程序公正和证据确凿的一方。新疆司法鉴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