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全程治理中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核心条件与实践路径探索(上)司法鉴定新北区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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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司法鉴定网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规模持续扩大、复杂程度日益提升的背景下,传统争议解决方式所暴露出的周期冗长、成本高昂、专业壁垒等问题,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高效发展的痛点。争议评审机制,作为一种发轫于国际工程惯例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已在中国经历了从制度移植到内生创新的深刻演变。其核心价值,远不止于增加一种解纷选择,更在于通过全周期、专业化、前置化的机制设计,系统性重构工程争议解决的生态格局。该模式不仅能够有效弥补诉讼、仲裁在应对工程专业技术问题上的局限性,缓解“以鉴代审”的困境,更在工程总承包、PPP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中展现出独特的适配性与灵活性,为行业长期存在的深层矛盾提供了前瞻性的解决方案。本文旨在系统解构争议评审模式在中国落地生根、发展壮大的多维支撑条件,聚焦于市场自发的实践创新与本土化经验的深刻沉淀,深入探索这一模式如何引领工程争议解决从被动、滞后的“事后救济”,向主动、即时的“全程治理”进行根本性的范式转变。

  ▲中国特色争议评审模式的核心成就条件

  争议评审模式在中国的生根发芽,并非简单的规则引入,而是其核心理念与我国法治发展进程、行业治理需求以及市场实践智慧深度融合的结果。一系列制度、行业与观念条件的成熟,共同成就了其当下的发展态势。

  〖1〗制度条件:多元解纷体系的协同建构与司法解释的有力支撑

  中国特色争议评审模式的首要成就条件,在于其成功地嵌入了国家积极倡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框架之中,并获得了司法解释层面的逐步认可,形成了“契约自由为基础、示范文本为引导、司法解释为支撑”的协同创新格局。高原司法鉴定所

  其制度定位并非旨在取代诉讼或仲裁,而是作为多元解纷链条中关键的前置与专业环节。在尚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其生命力的法理根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保障的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评审机制,是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在实践中,主要依托行业广泛采用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等标准合同文件得以具体化和普及。该示范文本第二十条“争议解决”条款,系统性地构建了“争议评审→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梯次化纠纷解决路径,将争议评审明确为诉讼仲裁前的可选(或必经)程序。这种由权威示范文本提供的标准化选项,极大地降低了交易各方的协商成本,迅速形成了行业惯例与操作指引,最终通过具体项目的合同条款完成个性化的制度架构。

  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争议评审机制的有效性提供了关键的司法确认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的相关规定,虽未直接提及“争议评审”,但为其法律地位的巩固开辟了空间。例如,第二十九条关于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效力的规定,从法理上肯定了当事人在诉讼外就工程价款等核心争议达成合意的约束力,这为争议评审决定(其核心内容常涉及价款认定)的契约效力提供了类比支持。第三十条关于“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的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将诉讼前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出具的专业意见纳入了证据效力考量的范畴,并确立了“当事人明示接受则约束”的原则。这实质上为争议评审意见(可视为一种特殊的专业咨询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解释通道,赋予了其潜在的证据效力,从而奠定了其法律地位的初步基础。佛山司法鉴定委员

  即便当事人最终选择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争议评审机制也已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过滤”与“铺垫”作用。它实质上构建了一种“专业技术事实前端过滤与固定+法律适用与裁判后端裁决”的分层处理模式。评审阶段对工程量、单价、工艺标准等专业问题的深入核查与意见,能够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固定证据,甚至直接解决部分争议。当剩余争议进入司法程序时,法官或仲裁员可以借助评审意见快速把握技术焦点,避免盲目启动耗时费钱的司法鉴定程序,从而显著缩短事实调查周期,提高整体纠纷解决效率,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与经济负担。这完美契合了国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高效、低成本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发展的战略目标。

  〖2〗行业条件:针对深层痛点的系统性解决方案与治理范式革新

  争议评审模式在中国获得蓬勃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它精准地回应了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诸多结构性痛点,提供了一套从“预防”到“化解”再到“保障”的递进式治理体系,实现了行业解纷范式的系统性革新。

  (1)从“事后救济”转向“全程治理”,实现争议的源头预防与动态化解。

  传统纠纷解决几乎都是在合同履行完毕、矛盾彻底激化后被动介入的“事后救济”。而争议评审机制的核心优势在于其“嵌入式”与“常态化”。评审小组在合同履行阶段即告成立,并定期或不定期地介入项目进程。这种前置性使得评审专家能够像项目的“保健医生”一样,持续关注履约动态,及时发现如工期延误苗头、计价分歧、变更指令合规性等潜在争议点。通过现场会议、审阅文件、出具中立建议等方式,许多争议能在萌芽阶段或发展初期就得到澄清或化解,真正实现“争议的大化小、多化少”,甚至“化于未发”。这种将纠纷解决融入项目管理流程的做法,是将争议解决从“救火”变为“防火”的治理范式革命。司法鉴定出来了

  (2)从“单一裁判”转向“专业协作”,破解“专业壁垒”与“鉴定依赖”困境。

  建设工程纠纷高度依赖专业技术判断。在传统诉讼中,法官往往因缺乏工程背景而过度依赖司法鉴定意见,导致“以鉴代审”现象普遍。而鉴定机构通常仅就技术事实进行核查,难以兼顾合同约定、商业背景等法律与商业因素,尤其在面对工程总承包、新技术工艺、复杂发包人要求等新型争议时,可能陷入“技术事实核查”与“法律商业判断”之间的真空地带。争议评审机制则有效解决了这一协同脱节问题。评审小组通常由兼具工程技术、造价管理、合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专家组成。他们不仅熟悉行业惯例与技术标准,更能深入项目具体情境,将技术事实的认定与合同条款的解释、商业合理的判断紧密结合,提供更为全面、贴切、立体的专业意见,弥合了技术与法律之间的鸿沟。

  (3)从“程序空转”转向“实质化解”,提升解纷效率与成本可控性。

  传统的诉前调解,若调解员缺乏工程专业知识,往往流于形式,无法触及争议核心,反而延误时机。而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则普遍面临周期长(动辄数月甚至数年)、费用高、程序繁琐的难题。争议评审机制则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其程序规则(如评审时限、会议次数、材料提交等)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评审规则》中自行约定,灵活高效。费用相对于漫长的诉讼仲裁及鉴定费用也更具可控性。当事人可以对争议解决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形成合理预期与主动控制。这种高效、经济的特征,使得争议评审能够实质性推动纠纷化解,而非陷入程序空转。日照司法鉴定专家

  〖3〗保障条件:执行与救济机制的立体化设计

  一项制度的生命力,最终取决于其结果的约束力和对错误的纠正能力。争议评审模式若想避免沦为“沉睡条款”,必须构建起立体化的执行保障与权利救济机制。

  首先,是评审意见执行力的强化路径。在无专门立法赋予其直接强制执行力的现状下,评审意见的法律性质主要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之债或和解协议。然而,当事人可以通过巧妙的合同设计与程序衔接,为其装上“强制执行的翅膀”。借鉴《民法典》《人民调解法》以及如《横琴粤澳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等地方立法的精神,可以探索多种效力强化模式:例如,约定评审意见可直接作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对象,从而获得强制执行效力;或者,在评审意见作出后,双方据此快速达成和解协议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亦可将评审意见提交给仲裁机构,请求基于此制作仲裁调解书或快速裁决。这些“评审意见+”的复合模式,旨在突破传统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执行力不足的普遍瓶颈。

  其次,是程序衔接的创新探索。各地可以推动争议评审机构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探索创新性的衔接规则。例如,试点“默示认可即生效”规则,约定当事人在收到评审意见后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该意见即自动具有约束力,并可依约定转换为仲裁裁决书;或设立“评审意见司法确认快速通道”,对符合形式要件的评审意见,法院经简易审查后予以确认。这些探索旨在实现从评审到执行的程序无缝对接,提升制度整体的公信力和实用性。

  最后,是救济机制的双轨制设计。既要保障评审效率,也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错误,构建“专业自治+司法监督”的平衡体系。对于评审意见中可能存在的“轻微瑕疵”,如明显的笔误、计算错误或程序性疏漏,应在项目《争议评审协议》或管理办法中预先约定补正程序,允许当事人申请评审小组进行书面更正,避免因小瑕疵否定整个意见或启动二次程序。司法鉴定延长通知

  对于涉及重大实体错误的救济,则应设置清晰的路径。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当事人应向评审小组提出附理由的书面异议,评审小组有义务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若异议期届满或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则应保留其最终诉诸诉讼或仲裁的司法救济权利。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评审意见本身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对评审意见的专业性提出质疑,由法庭或仲裁庭组织专业事实的“再复核”,从而在保障专业自治效率的同时,不剥夺当事人获得最终司法审查的权利。这种设计既尊重了争议评审的专业权威和契约效力,也坚守了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根本原则。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市场实践与典型案例剖析

  理论上的条件成就,最终需要在市场实践中接受检验。近年来,中国特色争议评审模式已在众多工程项目中,特别是在大型复杂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及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得到积极应用,涌现出不少成功案例,积累了宝贵的本土化经验。

  〖1〗纠纷预防控制典范:争议评审常设机制助力中亿丰“未来建筑研发中心”项目“零纠纷”落地

  该案例是争议评审机制发挥“全程治理”功能的生动范本,展示了其在预防纠纷、保障项目顺利推进方面的卓越价值。

  (1)争议评审机制的创新组建:未雨绸缪,规则先行。

  该项目最具启示意义的一点在于,评审机制的建立是“事前”和“主动”的。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初、尚未出现任何具体争议时,发包人与工程总承包人中亿丰建设集团双方,便基于前瞻性的风险管理共识,决定引入争议评审机制作为项目治理工具。双方通过签订《关于争议解决的补充协议》,将评审机制正式纳入合同框架。楼层差价司法鉴定

  评审小组的构成体现了专业复合性:由三名专家组成,采用了“1+1+1”的整合模式——即发包人选任一名资深工程技术专家,总承包人选任一名精通工程造价管理的专家,再由这两位专家共同推选一名兼具工程背景与法律知识的专家担任首席评审员。这种“工程+造价+工程法律”的三角知识结构,确保了小组能够全方位覆盖项目可能出现的各类争议。

  更为细致的是,评审小组成立后,并非等待争议上门,而是立即与合同双方共同商讨并制定了本项目的《争议评审管理办法》。这份《管理办法》堪称项目争议解决的“程序宪法”,它明确确立了“出现争议,不诉讼、不仲裁、不鉴定,优先采用专家评审裁决”的核心原则,并对评审小组的职权、工作流程、会议规则、意见形成机制及效力等作出了详尽规定,为后续可能发生的所有评审活动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程序指引。

  (2)评审小组的动态介入与争议化解:化干戈于履约进程之中。

  在该总投资约11亿元的项目长达数年的建设周期里,评审机制始终如影随形,动态发挥作用。其成功化解潜在纠纷的例证包括:

  面对工期延误风险:项目施工过程中,实际进度一度较合同计划滞后达42天。对于这一延误的责任归属(是应归责于承包人而处以罚款,还是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应给予工期签证),双方存在分歧。评审小组及时介入,通过分析施工日志、会议纪要、政府防控通知等证据,认定延误主要系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同时部分楼栋因发包人功能布局调整也导致了局部进度偏差。基于此专业、客观的分析,评审小组建议发包人给予工期签证。该意见被发包人接受,从而避免了一场潜在的工期索赔纠纷。利智司法鉴定所

  处理工程款支付利息争议:双方就一笔工程款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标准发生争议。提交评审后,小组审查了合同付款条款、资金往来凭证及总承包人提供的融资成本证明。经评审认为,发包人因自身资金安排导致付款延迟,总承包人因此产生额外融资成本的事实成立,符合合同约定的利息计取情形。经小组协调,发包人同意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快速平息了争议。

  (3)成功元素深度解析:超越“裁判”的“治理”角色。

  该项目最终实现“不仲裁、不诉讼、不鉴定”并提前半年完工的卓越成果,其成功密码在于争议评审机制超越了传统的“裁判者”定位,扮演了“治理者”与“促进者”的角色。

  其一,是契约基础的牢固。双方通过补充协议事先锁定争议解决路径,将潜在的矛盾框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解决,这体现了高度的契约精神和合作意愿,是机制运行的前提。

  其二,是评审小组的主动性工作模式。小组建立了“以讲促评”的定期辅导机制,主动就工程造价管理、合规流程、利息计算规则等对双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讲解,提升了双方依约、规范履约的能力,从源头上减少了误解和争议的产生。

  其三,是常态化的过程嵌入。评审专家坚持每季度赴项目现场召开会议,并非只为解决已发生的争议,更是为了“倾听”与“预警”。通过定期与双方管理人员交流,及时了解项目进展中的困难、诉求与潜在风险点,提供前瞻性建议,真正起到了为项目全程“保驾护航”的作用,将大量可能的争议消弭于无形。司法鉴定新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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