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鉴定中工程量与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全解析结算模式、计价方法与实务要点司法鉴定指引服务 202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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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申请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的全生命周期中,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确定无疑是项目成本管控、预算执行及最终财务结算的核心环节。其计算方式的科学与公正,直接关系到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经济利益,也是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与完结的基石。然而,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环节多、技术复杂、市场波动频繁等特点,工程量与价款的计算往往成为合同履行中争议的焦点。

  工程鉴定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依据合同约定、专业技术规范及行业惯例,对工程量与价款进行审慎、准确的认定。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工程鉴定实务中常见的工程结算方式与计价方法,深入解析其内在逻辑、适用情境与潜在争议点,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清晰的指引。

  ▲工程结算的主要方式及其鉴定要点

  工程结算方式决定了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机制,是鉴定工作的首要依据。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固定总价合同:此类合同常被称为“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其最大特点在于,合同总价款在签约时即已确定,除业主(发包人)正式确认的工程范围增减、设计变更及合同明确约定的风险调价事项外,结算时总价原则上不予调整。这种模式将工程量计算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承包人,因此在鉴定中,对于是否构成“合同范围外的变更”或“漏项”的认定至关重要。鉴定机构需仔细比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与最终完工成果,严格界定风险包干范围。司法鉴定去哪里

  例如,对于因地质条件与招标资料严重不符导致的施工方案重大变更,通常可被认定为合同基础条件变化,从而可能突破固定总价的约束。因此,固定总价是“相对的固定”,鉴定工作的重点在于审查那些可能引发价格调整的“例外情形”。

  固定单价合同:亦称“综合单价合同”,指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通常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设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不因施工期间资源价格波动或工程量的轻微增减而调整。最终结算总价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进行计算。在鉴定实践中,争议常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准确计量,二是对“固定单价”所包含的风险范围的理解。

  当材料价格发生超出市场正常波动的异常涨跌时,合同是否预留了调价空间?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施工要求不符时,单价是否应予调整?鉴定机构需要深入审查合同专用条款,依据行业惯例与公平原则作出判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固定单价合同,其单价已包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鉴定时需判断价差调整诉求是否合理。栾城金盾司法鉴定

  可调价合同:这类合同允许合同价款根据事先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了应对市场不确定性的灵活性。它可进一步分为“可调总价合同”与“可调单价合同”。价款调整的触发因素通常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常见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超过一定幅度的工程量变化,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市场风险等。

  在可调价合同的鉴定中,核心在于严格审查调整事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调整的计算公式、指数来源、基准日期等是否准确无误。若合同约定不明,鉴定机构则需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信息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合理确定。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清晰、完备的合同条款是减少争议的关键,鉴定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合同调价条款的执行性审查。

  ▲工程计价的核心方法及其对鉴定的影响

  计价方法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技术路径,不同的计价方法对应着不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费用构成体系,直接影响鉴定工作的思路与结论。

  定额计价法:这是一种传统的、基于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预算定额的计价模式。鉴定机构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按照官方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并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得出直接工程费。随后,再根据规定的费率和计算程序,计取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最终汇总形成工程造价。定额计价具有较强的行政指令性和相对固定性,体现了社会平均成本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排名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的鉴定,需特别关注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其计算的工程量通常是“预算工程量”,即工程净用量加上施工操作损耗量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技术措施的增加量。这意味着,施工损耗、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性措施材料的摊销量均已计入工程量。

  因此,鉴定时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方案的合理性审查尤为重要,不同的施工方案会导致措施工程量的显著差异,从而影响最终造价。此法规定明确,但灵活性不足,尤其在面对新材料、新工艺时,可能面临定额缺项的挑战,此时需要由鉴定机构进行市场询价或类比分析来确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这是目前市场主流并与国际接轨的计价模式。它由招标人(或委托咨询方)提供载明项目编码、名称、特征、单位和工程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则依据清单自主报价。报价综合单价应包含完成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计价有本质区别:清单工程量通常仅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净用量”,一般不包括施工损耗量和各种技术措施项目的工程量(措施项目另列清单计价)。这简化了工程量争议,将施工效率与措施成本的风险转移给了承包人。在鉴定中,焦点更多集中在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性、综合单价组成的合理性,以及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单价调整上。当施工图纸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或施工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鉴定机构需要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原则,对原有综合单价进行合理的变更估价。司法鉴定的审查

  需要明确的是,结算方式与计价方法相互组合:无论是定额计价还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均可与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等结算模式结合使用。例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可以签订固定单价合同(清单项目单价固定),也可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基于清单报价形成总价包干)。鉴定时,必须首先厘清合同所采用的究竟是何种“组合模式”,才能准确适用相应的规则。即便是固定总价合同,若其基础是工程量清单,则对于清单漏项或特征不符的项目,承包人仍可能有权提出价款调整的主张,这正是鉴定中需要精细处理的地带。

  ▲工程鉴定中的常见争议与处理原则

  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计算争议错综复杂,往往超出单纯的技术计算范畴,涉及合同解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常见的核心争议点包括:

  1.工程量偏差争议:无论是固定单价还是按实结算,工程量的准确计量是基础。争议常源于测量标准不一、竣工图纸不完整、隐蔽工程记录缺失、变更签证手续不全等。鉴定机构通常需依据现有资料现场勘验,必要时借助测绘等技术手段,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下审慎认定。全椒司法鉴定机构

  2.价格调整争议:在可调价或固定单价合同面临重大市场风险时,材料、人工价格能否调整、如何调整是高频争议。鉴定需审查合同是否约定调价条款、调价触发条件是否成就、调价公式是否明确。若约定不明,则需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指导意见进行处理。

  3.变更与索赔计价争议:对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发包人指令等导致的费用增减,其单价如何确定是关键。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机构可参照合同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无类似单价的,一般采用“成本加利润”的原则,通过市场询价或按计价定额、造价信息计算成本,再按合同约定的利润率或当地常规利润水平计取利润。

  4.计价依据冲突争议:当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计价规范之间存在矛盾时,鉴定机构需遵循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通常,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文件的优先顺序在合同中均有明示。鉴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这一顺序来采纳计价依据。

  综上所述,工程鉴定机构在处理工程量与工程价款争议时,绝非简单的数学计算,而是一个融合合同解释、技术判断与法律适用的专业过程。其核心在于以有效合同为依据,以事实证据为基础,以国家规范为参照,以公平合理为底线。无论是面对相对固化的定额计价,还是市场化的清单计价;无论是处理包干性的固定总价,还是开放式的可调价格,鉴定人员都必须深入理解各种计算方式的内涵与边界,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运用专业知识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判断,从而为化解工程纠纷、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司法鉴定指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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