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范围的边界最高法案例解读部分争议工程造价鉴定范围限定原则平房区司法鉴定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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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的复议时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当发承包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结算产生分歧并诉诸法院时,为解决专业性的计价争议,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常见的关键程序。然而,鉴定范围应当如何合理确定?是必须对全部工程项目进行“全盘鉴定”,还是可以仅聚焦于双方存在实质性争议的部分?

  这一程序性选择不仅关乎诉讼效率与成本,更深层次地涉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司法中立干预的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太子岭公司与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其精密的裁判逻辑,清晰地阐释了“部分争议,部分鉴定”的核心原则,并对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效力给予了充分尊重,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尺度。本文将深度解析该案的案情脉络、核心争议焦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该原则的适用条件、例外情形及其对工程合同管理与纠纷解决的深远启示。

  ▲案情全景回溯:从合同履行、结算承诺到争议发生

  本案纠纷根植于一份具体的建设工程合同,其事实背景的厘清是理解后续法律争议的基础。司法鉴定收费办法最新

  〔1〕合同缔约与项目概况

  茂县太子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太子岭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孔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孔某承包完成“茂县九鼎山国际高山滑雪场”项目的部分修建工作。合同明确载明了工程范围、价款、工期等实质性条款,其中第13.2条专门约定了竣工结算程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太子岭公司认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孔令全向太子岭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这一条款为后续的结算行为提供了合同依据。

  〔2〕工程交付与结算资料的报送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标志着工程实体已交付发包人。随后,承包人孔某依约启动了结算流程。2013年1月5日,孔某将其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全套报送给了太子岭公司签收。尤为关键的是,在2013年4月16日,孔某向太子岭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在该承诺书中,孔某郑重承诺:其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无任何错报与漏报;如有错报漏报,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放弃补报的权利。这份承诺书成为后续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性能验证

  〔3〕争议的凸显与诉讼的提起

  双方的合作关系在结算阶段出现裂痕。因工程款支付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孔某最终将太子岭公司诉至法院。在其诉讼请求中,孔某主张太子岭公司应支付包括“挖填工程”在内的多项工程款。其中,一项名为“小湿地停车场回填工程”的价款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孔某声称该项工程已实际施工,但太子岭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对此是否存在对应工程款产生严重分歧。

  ▲争议焦点与法院审理的层级剖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并非工程质量的优劣,而集中于结算依据的确定与鉴定范围的划分,具体体现在两个相互关联的层面。

  〔1】一审法院的审理思路与判决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面对双方对小湿地回填工程的争议,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然而,一审法院在确定鉴定范围时,未将争议项目排除在外。其判决理由主要基于一种责任推定:法院认为,由于太子岭公司未能组织对小湿地回填工程进行测绘,导致该部分内容在测绘图中缺失,进而使得孔某在填报结算资料时“无法填报”。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导致该项工程未能进入结算报告的责任在于太子岭公司,故不应以结算报告未包含为由剥夺孔某的相应工程款权利。基于此,一审判决支持了孔某关于小湿地回填工程价款的主张。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纪实

  〔2〕二审上诉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

  太子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最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并未纠缠于工程细节的核实,而是从法律程序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高度,对一审的裁判逻辑进行了根本性的审视。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在承包人已提交结算报告并出具“无错漏、不补报”承诺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还应主动将结算报告之外、且双方存在争议的工程项目,纳入强制鉴定的范围?一审法院的责任推定与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与法理深度阐释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抽丝剥茧的分析,作出了旗帜鲜明的裁判,其说理层层递进,逻辑严谨,确立了若干重要裁判规则。

  〔1〕结算报告与承诺书的法律定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最高法院首先对孔某提交结算报告及承诺书的行为进行了法律定性。法院指出,孔某是在工程已投入使用、双方仅余结算关系的情况下,主动提交结算报告并向太子岭公司主张权利。其所出具的承诺书,内容清晰、意思明确,属于其对自身民事权利所作的单方处分与限制。承诺“无错报漏报”且“不再补报”,意味着孔某自愿将结算范围限定在其所提交的报告之内,并放弃了就报告之外可能遗漏的工程项目再行主张价款的权利。这是民事主体对其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其效力就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尊重。义乌司法鉴定网上预约

  〔2〕法院的居中裁判与“不告不理”原则

  基于上述定性,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阐述了司法权在民事结算纠纷中的应有立场。法院认为,在孔某已通过承诺书明确放弃就结算报告范围外工程(包括小湿地回填工程)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其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该项工程款,本身已与先前承诺相悖。然而,这仍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关键在于,法院是否应主动介入并为其“找回”已放弃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司法权应保持克制与中立。孔某放弃该部分工程款的权利,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不应超越当事人的意思,主动干预或代为“救济”。一审法院以太子岭公司未组织测绘为由,推定责任并判令支付,实质上是以司法裁判替代了当事人的商业判断和自我责任,不当扩大了司法干预的边界。

  〔3〕“部分争议,部分鉴定”原则的精准适用

  本案判决最具指导意义的部分,在于对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确定规则的明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相关精神)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将此规则适用于本案,进行了精湛的逻辑推演:首先,双方争议的实质是结算报告范围内的工程款金额。其次,对于“小湿地回填工程”,由于孔某已在承诺书中放弃了主张,故该工程是否实施、价款多少,并未构成双方需要法院裁断的“争议事实”。该部分工程已被权利人自行排除在争议范围之外。因此,原审法院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仅就孔某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所涵盖的工程项目进行造价鉴定,而不应将当事人已放弃权利的部分强行纳入鉴定范围。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地扩大了鉴定与审理范围,违反了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事项延期申请

  〔4〕对一审错误推定责任的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也直接回应了一审法院的责任推定。法院指出,孔某在一审中主张小湿地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身也并非依据太子岭公司的测绘结果,这反证了该项工程款的请求与测绘与否没有必然关联。将结算漏报的责任归咎于太子岭公司未组织测绘,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孔某作为专业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内容与申报结算负责,其出具“无错漏”承诺后,再以对方未提供测绘条件为由主张漏项,有违诚信。

  ▲案例启示与实务操作指引

  本案虽为个案,但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与裁判思路,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管理、结算谈判与纠纷解决具有普遍的启示意义。

  〔1〕对发包人的启示:重视结算文件的签收与固定

  发包人在接收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时,应保持严谨的流程。对于承包人主动出具的、载明“结算资料完整、无误、不再补报”等内容的承诺或说明,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妥善保存。这类文件在发生争议时,可能成为限制承包人反复、扩增诉求的关键证据,有助于将争议聚焦于既定范围,避免对方“事后反悔”导致纠纷范围无限扩大。

  〔2〕对承包人的警示:结算承诺的法律后果与严肃性

  承包人在编制和报送结算资料时,必须秉持最大限度的审慎与诚信。切忌为图结算流程“顺畅”而随意出具“资料完整无误、无遗漏”的承诺。一旦出具此类承诺,在法律上即可能被视为对未知或遗漏项目权利的明示放弃。后续若再主张漏项,将面临极大的举证困难与败诉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展现的严格立场即是明证。结算承诺是不可逆的严肃法律行为。陕西津石司法鉴定

  〔3〕对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恪守鉴定范围的中立性与限定性

  本案重申了司法鉴定服务于诉讼争议解决的辅助性定位。鉴定机构及委托法院,在启动和进行造价鉴定时,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双方争议的具体范围。对于一方当事人已通过合同、承诺或其他明确方式表示不予主张的部分,不应将其纳入鉴定委托事项。这既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更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民法核心原则的体现。鉴定范围的任意扩大,不仅增加讼累,也可能实质上损害司法公正。

  〔4〕原则的例外:争议范围不明的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所确立的“部分争议,部分鉴定”原则,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即当“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在实务中,如果双方对施工范围本身各执一词、纠缠不清,导致无法清晰剥离出无争议部分,或者基于纠纷彻底解决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进行全部工程的鉴定,则法院仍可决定进行整体鉴定。但此为例外,需有充分依据。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再审裁决,清晰地向市场与司法实践传递了以下信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法律将充分尊重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清晰无误的意思表示;司法权在介入民事争议时,将严格恪守其被动性与中立性,以当事人划定的争议战场为审理边界;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项严肃的专业证据生成活动,其范围必须与诉讼的争议焦点严格对应,不容僭越。这一裁判要旨,对于引导建筑市场主体规范结算行为、倡导诚信诉讼、提升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精准性与可预期性,均具有深远而积极的影响。平房区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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