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司法鉴定案例深入解析建筑工程合同及施工管理要点(上)司法鉴定所审批流程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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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司法鉴定机构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方面难以达成一致而引发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笔者所在的造价咨询公司,因成功入选法院造价司法鉴定单位数据库,经常被随机抽中承接此类鉴定业务。通过参与大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深刻认识到合同履约双方在合同签订、施工管理、证据保留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与思考。下面结合几个典型案例,从司法鉴定的视角,系统总结建筑工程合同及施工管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关键问题,希望能为同行提供有益参考。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工程造价鉴定,则是工程合同双方的利益矛盾冲突基本达到白热化程度,仅凭双方已经无法通过沟通协商解决,不得不诉诸法律,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尖锐利益矛盾时,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专业鉴定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造价的专业活动。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技术防线。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河北

  这一特点决定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复杂性和高难度。涉案工程造价的鉴定计算,除了要考虑正常的造价计算工作程序,如工程量的精确计算、计价方法的合理套用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科学取定之外,更多的还需要全面审视整个工程项目从招投标、任务承接、合同执行情况、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双方产生索赔等其他费用因素,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变更、双方有无另行约定等一系列动态因素。这些因素相互交织、互为因果,使得鉴定工作异常复杂,也对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极高要求。

  下面通过笔者之前负责的几个典型工程造价鉴定案例,从司法鉴定案例的角度,总结合同履约双方在建筑工程合同及施工管理工作中主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同双方都应该注意施工过程中索赔的管理

  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复杂过程。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双方应尽可能将具体的合同条款进行仔细斟酌、反复推敲,才能更好地明确双方在合同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但即便如此,也不可能将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动态因素都预先考虑周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工序变更、施工方法变更以及合同实施的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兰州金鳞司法鉴定

  此外,原来的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也可能存在一些缺陷和瑕疵,如表述歧义、范围不清、责任不明等。这时,合同履约双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等相关文件进行适时跟踪管理,对有可能出现索赔和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时用书面文件进行申请、通知及确认,并妥善保留好这些过程文件作为结算的证据,以备日后工程结算之需。

  因此,施工索赔工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收集好文字证据以及双方往来文件及确认结果的证据。在司法鉴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过程中的文字资料缺失。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阶段双方合作较为愉快,需要搜集证据的一方因为另一方口头承诺“这个事情是存在的,决算时会考虑的”,便放松了书面确认的要求,使得确认仅仅停留在口头层面。

  而需要搜集证据的一方,往往由于自身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及时跟进,或者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不便过于强硬催促,又或者需要答复的一方内部各个部门对问题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导致问题的确认和处理被一再搁置。这样,遗留的问题在最终决算时就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互不相让。

  到了结算阶段,往往是需要索赔增加费用的一方,其索赔诉求没有任何文字性证据支持,仅凭自己一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对当时状况或处理意见的记忆描述。俗话说“口说无凭”,缺乏书面依据的索赔自然无法成立。索赔成立与否,直接导致双方利益差额较大,因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在法庭上也不易调解,尖锐的利益矛盾冲突由此产生。以下案例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经验

  ※案例

  某厂房建设工程中,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在结算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为“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而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包括:补充协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发包人过失造成的损失,工程结算时可进行调整。在该工程履约过程中,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原定的开工日期被迫推迟了半年。恰好在推迟的这半年里,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尤其是钢材,平均每吨上涨约500元,导致施工方的钢材采购成本大幅增加。

  根据合同条款中“风险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中关于“发包人过失造成的损失”这一项,钢材涨价因素属于发包人过失造成的损失范围,是可以进行调整的。事件发生后,施工方在开工地例会时提出:由于本工程合同签订后延期半年开工,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压力较大,请建设方对涨价因素予以考虑,并抓紧研究确认。司法鉴定次要责任案例

  然而,这一要求提出后,没有任何文字资料显示该请示后来是如何研究、如何协商解决的。最终结算时,双方对材料差价的结算办法产生严重争议:建设方坚持按原投标价结算,施工方则坚持按过程中与建设方协商认同的按实调差计算。两者利益相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对簿公堂。

  在这个案例中,为了避免争议产生,施工方在文字证据方面应当收集:建设方推迟开工的书面通知、提出材料涨价后的处理方案、双方确认的明确计算方法、相关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如果施工方在当时能够及时以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双方的协商结果固定下来,后续的纠纷完全可以避免。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在施工管理中及时收集索赔证据的重要性,也警示所有从业者:口头承诺不可靠,书面确认是王道。

  ▲在一些特殊环节要特别重视第三方的鉴证作用

  除了常规的索赔管理外,在一些特殊环节,如工程保修阶段的维修责任界定、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第三方代维修费用的确认等,更需要高度重视第三方的鉴证作用。例如,工程在保修阶段发生了属于施工方工作范围内的维修事宜,但原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维修,于是请了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产生了维修费用。

  这笔维修费用需要向原承担质量和保修责任的施工单位追偿。在这个环节或类似情况下,就需要特别注意收集证据。因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一切都要讲证据,只有有理有据,正当的权利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自己单方面记录的工程量、费用等,往往因缺乏独立第三方的见证而难以被法院采信。司法鉴定中心章程

  ※案例

  某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进行一个别墅区的施工。工程收尾阶段,发现窗边渗水问题。为解决此问题,需要对窗边进行再处理打胶,但这笔费用原承包单位和门窗施工单位都不愿意承担。究其原因,涉及到前道工序与后道工序的衔接问题:需要认定窗边打胶是由于总包单位前道工序的问题,还是由于后道工序(门窗施工)自身施工需要的问题,或者是甲方出于对质量更高要求而额外增加的。根据原因不同,负担费用的主体也不同。质量维修责任的原则是“谁的责任谁承担”,但责任归属的认定恰恰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因此,解决策略是:在发现质量问题后,不要急于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而应当首先请有资质的独立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然后再进行施工。这样,在后续索赔阶段,责任归属清晰明确,各方无法推卸责任,也就不存在互相扯皮、谁也不肯承担费用的问题。如果省略了鉴定环节,直接维修,那么维修完成后各方都可以声称“不是我的责任”,导致索赔困难重重。

  ※案例

  还是上述案例中,由于地产公司交房期临近,为了尽快将一些缺陷和瑕疵维修补救,必须加班加点工作。因原施工单位不能及时配合维修,房产公司请了第三方施工单位完成后续维修工作。产生的维修费用,房产公司算好账后要求原责任人施工单位支付。结果,双方对所有相关零星签证发生的工程量和加班费用的确认问题产生争议。分析总结可知,地产公司理赔遇到的难点在于:质量责任界定、维修中的工程量和加班费的界定及记录形成过程,均只有自己一方见证,缺乏独立第三方参与,因此带来很大难度。司法鉴定技术标准

  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地产公司在进行工程量和加班费用确认时,有一部分签证单上只有维修单位和甲方自己的成本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因此,本应承担缺陷修补责任的原总包单位提出异议,认为这些签证单没有独立的第三方或自己的单位进行确认,不予认可。从法律证据的角度看,这种仅有利益相关方签字的签证单,其证明力确实较弱,容易被对方质疑。

  这个问题的解决策略是:在这种需要索赔的费用和事项中,应当提前告知费用的承担方,邀请其派人到现场共同确认工程量和工作内容;如果对方拒绝到场或无法及时到场,则应当请无利益冲突的第三方(如监理单位、公证机构或独立的造价咨询机构)做好鉴证工作,并保留好书面、影像等证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证据在法律程序上的可信度要求,因为自己单方的资料记录在法律上完全有可能被质疑为不客观、不真实。因此,在一些关键节点和程序上,应当主动请第三方做好鉴证工作,这样才能确保费用索赔更加顺利,也才能在司法程序中占据主动地位。

  综上所述,从司法鉴定案例的视角看,建筑工程合同及施工管理中,索赔管理和第三方鉴证是两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只有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及时确认变更和索赔事项,并在关键环节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见证,才能有效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所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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