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此前推出的“争议评审”系列文章,已经围绕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适用条件与具体实践、争议评审与传统争议解决模式的本质差异、中国特色争议评审机制的完善路径,以及结合国际先进经验落地新型争议评审机制等主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与分析。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建筑企业纷纷踏上出海征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呈现出持续稳步增长的态势,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然而,在“走出去”的奋斗历程中,出海的中国建筑企业不得不面对诸多现实挑战,包括不同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显著差异、合同管理中的复杂风险,以及争议解决机制与法律适用方面的棘手难题。就国际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而言,争议评审模式凭借其专业性、高效性和灵活性等突出优势,能够及时化解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争议,有效避免矛盾升级,从而有力保障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基于此,中国建筑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争议评审制度的独特价值与实用功能——这一模式无疑有利于中国建筑企业在国际舞台上走得更稳、更远,实现高质量的海外发展。司法鉴定过程的证据
▲中国建筑企业“走出去”现状
〖1〗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概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建筑企业,尤其是那些拥有较强实力的大型建筑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2013年,中国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伟大倡议后,国内建筑企业借助这一强劲的政策东风,进一步加快了迈向国际市场的步伐。在这一良好的市场环境与政策支持下,海外承包工程,特别是海外建筑市场,迎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取得了丰硕而显著的成果。
根据2025年3月12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2024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显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全年完成营业额达到1659.70亿美元,较上一年度增长3.14%;新签合同额达到2673.00亿美元,较上一年度增长1.05%。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已经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而新签合同额更是连续三年实现增长,这充分表明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的竞争力和市场拓展能力正在稳步提升。
美国《工程新闻纪录》(简称“ENR”)杂志公布的2024年度全球最大250家国际承包商榜单显示,上榜企业共实现海外市场营业收入4997.0亿美元,较上一年度大幅增长16.6%,创下了近十年来的最大年度增幅。在这一权威榜单中,我国内地共有81家企业成功入选2024年度全球最大250家国际承包商,入选数量与上一年度持平,继续保持着强劲的群体优势。这些入选的中国企业共实现海外市场营业收入1230.1亿美元,较上一年度增长4.3%,占国际承包商250强海外市场收入总和的24.6%。这一比例充分彰显了中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日益提升的市场份额和行业影响力,也为中国建筑企业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绥江司法鉴定中心
〖2〗“走出去”的突出挑战
中国建筑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着来自经济环境波动、政治局势变化、宗教信仰差异、风险管控能力不足等多个领域的复杂挑战。其中,与法律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各国法律法规的显著差异、合同管理的复杂风险,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与适用难题。这些挑战相互交织,稍有不慎便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1〕法律法规差异
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不同类型,不同法系在法律渊源、司法程序、合同解释、证据规则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例如,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律条文通常规定得较为详细具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成文法条文进行裁判;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为核心,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具体判例来创造和解释法律规则,先例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或说服力。
中国建筑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果对项目所在国的法律体系缺乏深入了解和研究,很可能在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纠纷解决等关键环节遭遇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与此同时,各国在建筑工程领域的专项法律法规也存在较大差异,涉及建筑许可的审批流程与时限、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与验收规范、施工安全的管理制度与责任划分、环境保护的合规要求与处罚措施等多个方面。苏州司法鉴定机构收费
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对建筑质量和环保标准的要求极为严格,中国建筑企业为了满足这些高标准,往往需要采用更高水平的技术手段、更先进的施工设备和更严格的环保措施,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合规成本和施工难度,也对企业的综合管理能力、技术储备和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企业对这些差异缺乏充分准备,轻则导致项目延误和成本超支,重则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巨额罚款甚至被逐出市场。
〔2〕合同管理风险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通常具有条款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显著特点,其内容涵盖工程范围界定、工期节点安排、质量验收标准、付款方式与进度、变更程序和索赔机制、违约责任与赔偿限额等多个核心要素。与国内工程管理相比,国际工程管理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来办理工程变更与索赔事宜。
一旦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企业必须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模式加以确定和处理,以确保项目能够正常推进,避免因争议长期悬而未决而造成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甚至项目搁浅。然而,许多中国建筑企业在海外项目中,对合同文本的精细研读不够,对合同条款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往往在发生争议后才匆忙翻阅合同,错失了最佳的应对时机。因此,合同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中国建筑企业在海外项目中的风险控制水平、成本控制能力以及最终的投资收益。司法鉴定报告递交规定
〔3〕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师决定、争议评审、争议裁决,以及最终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等不同途径。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对应着不同的程序安排、时间周期、费用成本和适用规则。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等优点,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工程专业背景的仲裁员,裁决结果通常为终局裁决,但仲裁裁决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承认与执行,可能会受到《纽约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的影响,执行过程可能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诉讼则需要遵循项目所在国的司法程序,往往面临诉讼周期漫长、诉讼成本高昂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现实问题,而且判决的跨境执行更加困难。正因如此,在国际工程项目实践中,各方普遍越来越重视在合同履行阶段引入争议评审或争议裁决机制,以便在争议产生的早期及时化解矛盾,推动项目建设继续进行,同时有效维护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动辄进入耗时费力的仲裁或诉讼程序。
▲国际工程中的争议评审制度
目前,常见的国际工程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斡旋、调解、工程师决定、争议评审、争议裁决、仲裁和诉讼等多种途径。其中,协商解决是最为友好、成本最低、最不破坏合作关系的方式;仲裁和诉讼的对抗性则相对较高,往往意味着双方关系的破裂与大量时间、金钱的耗费;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英文全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恰好介于二者之间,兼顾了效率与公平,能够在不彻底撕裂合作关系的前提下,有效化解分歧。与诉讼和仲裁相比,ADR更加注重维护双方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解决争议的氛围也更为友好、灵活,尤其适合那些希望继续完成项目、保持后续合作机会的工程合同双方。麦柯大厦司法鉴定
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缩写为ADR),是指争议各方同意寻求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予以协助,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统称。ADR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涵盖了调解、和解、谈判促进、争议评审、早期中立评估、小型审判等多种具体方式。该机制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总结ADR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ADR法》,由克林顿政府签署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案》(简称为“ADR法案”),从法律层面授权并鼓励联邦各机构积极采用ADR方式解决各类行政和民事纠纷。
随后,在2001年批准的《美国统一调解法》中,明确规定了法院附设ADR(即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并对调解过程中的保密性、调解员的资格、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具体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经过多年发展,ADR在美国已经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流方式。据统计,如今在美国所有提交诉讼的案件中,最终真正进入审判程序的仅占大约5%,其余95%左右的案件在审判程序启动之前便已经通过ADR方式得到了有效解决。这一数据充分证明了ADR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巨大优势。在工程领域的ADR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模式是争端委员会(英文全称为Dispute Board,缩写为DB)。
争端委员会是为应对工程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争端,由合同双方共同任命、负责争端调查与处理的常设或临时性专家机构。组成争端委员会的成员均须具备法律、技术、管理、合同等方面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根据功能定位与裁决效力的不同,争端委员会主要有三种类型:争端评审委员会(英文全称为Dispute Review Board,缩写为DRB)、争端裁决委员会(英文全称为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缩写为DAB)、争端避免与裁决委员会(英文全称为Dispute Avoidance and Adjudication Board,缩写为DAAB)。这三种类型在建议或裁决的约束力、程序灵活性和争端预防功能上存在一定差异。上海复旦司法鉴定机构
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文全称为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缩写为FIDIC)合同文本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1999年版新红皮书在1987年第四版FIDIC合同所建立的“工程师作出决定—友好协商—仲裁”三步争议解决机制基础上,增设了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裁决机制。这一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业主和承包商将争议直接提交仲裁设置一道有效的“过滤网”,促使双方在进入仲裁之前,有机会以更经济、更高效、更专业的方式解决分歧,从而减少仲裁和诉讼的压力,维护项目的顺利进行。
到了2017年版红皮书,FIDIC进一步将争端解决机制升级为争议避免与裁决委员会(DAAB),并新增了一个由DAAB主动参与的调解环节。具体而言,合同双方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对某些问题产生疑问或分歧,可以共同向DAAB申请协助,由DAAB安排非正式商谈和调解,帮助双方在争议升级前达成一致。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调解并非申请DAAB作出正式裁决的前置程序;同时,与DAAB作出的裁决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在裁决作出后,双方如不按时提出异议或启动仲裁,则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同,DAAB在此类非正式商谈中所给出的建议或意见,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仅作为双方参考和协商的基础。2017版系列合同条件将1999年版的争端解决机制从DAB进一步优化升级为DAAB,显著强化了其在争端尚未激化时的避免功能,整体机制设计更加清晰、完整和严谨,程序衔接更加顺畅,为国际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了更为可靠的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争议评审及其升级模式(DAAB)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既能够在争议发生初期提供快速、专业、低成本的解决方案,又能够通过非正式商谈和调解机制帮助双方避免争议的产生。对于正在加速“走出去”的中国建筑企业而言,深入理解并善于运用这一机制,不仅有助于降低海外项目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管理成本,更能够在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赢得先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后续文章将继续围绕争议评审模式的具体操作要点、典型案例分析以及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展开进一步探讨,敬请期待。东莞司法鉴定所有几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