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析山东高院裁判观点与实务指引(下)预算编制说明依据 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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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预算编制困难在上篇中围绕实际施工人认定、诉前结算协议、行政审计与财政评审、固定总价结算、司法鉴定申请与鉴定意见质证等问题,对山东高院的相关解答进行了系统梳理。下篇继续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证据审查、质量抗辩、发票抗辩、工期延误、停窝工损失、罚款条款、违约金与利息、借用资质等争议问题展开,帮助实务工作者进一步掌握裁判思路和操作要点。这些问题看似分散,实际上都指向同一个核心: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实际履行之间,如何准确认定事实、合理分配责任、妥善解决争议。

  【7】当事人对工程量、已付工程款、工程质量等有争议的,通常要审查哪些证据?

  当事人对于工程量有争议的,需要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施工前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签证、图纸、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交付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以及施工后形成的结算报告等进行举证;发包人有异议或者主张存在甩项、减项、工程未完工等情形的,需要提供相应签证、会议记录、交接记录等进行证明。也就是说,工程量争议不能空口争辩,而要回到施工前约定、施工过程记录和施工后结算文件中去寻找依据。承包人主张其完成了相应工程量,就应当尽量提供能够反映施工内容、施工范围、施工数量和验收情况的材料;发包人若认为存在未完成、减少或剔除的项目,也应当拿出相应证据,而不能仅作否定性陈述。法院在审查时,通常会把这些证据放在一起综合判断,看其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预算编制案例参考

  当事人对于已付工程款和其他应扣款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收付款凭证、领款单、取款记录、领款人授权文件等证据,结合合同约定,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表见代理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习惯等进行审查,确定款项是否为已付款。已付工程款的认定,不能只看付款人自己制作的账目,也不能只看收款人是否实际收到款项,还要看收款人是否有权代表合同相对方收款。若收款人并非合同相对人,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者双方以往存在类似付款习惯,也可能影响已付款的认定。对于其他应扣款项,同样需要审查其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属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扣除的范围。

  当事人对于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需要结合图纸和说明、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相关的材料、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工程质量检验文件、交工验收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工程移交记录、发包人拟使用涉案工程的通知、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审查。工程质量争议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现场性,因此不能仅凭一方陈述或事后推测作出判断。图纸、设计交底、材料证明、检验文件、验收报告、现场记录、移交记录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都可能成为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工程的情况下,相关照片、视频和使用通知等证据,对于判断质量责任和抗辩能否成立,往往具有关键意义。资金预算编制要素

  【8】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的,应怎样处理?

  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进行抗辩的,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通常不能成立。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本身就会对质量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因此一般不能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关系工程安全,若确因承包人原因不合格,仍应另当别论。上述情形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与合理使用期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发包人不能以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可以对质量问题完全免责,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以及合理使用期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9】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应怎样处理?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损失的,应当向发包人释明,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与本诉一并审理。这一处理方式强调的是程序上的妥当安排。发包人若仅以质量不合格作为抗辩,往往不足以彻底解决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或赔偿修理、返工、改建费用等主张,因此法院应当向发包人释明,告知其可以通过反诉方式提出请求。发包人提起反诉后,与本诉一并审理,有利于查明全部争议事实,避免本诉与反诉分离造成裁判矛盾,也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资产购置预算编制

  【10】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为由提出抗辩的,应怎样处理?

  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为抗辩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双方明确约定以承包人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可以明确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也就是说,开具发票通常属于附随义务或约定义务,不能简单与支付工程款这一主给付义务等同起来,发包人不能仅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开具发票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明确承包人负有相应开票义务。实务中,发包人若想以未开票作为拒付理由,应当审查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而不能仅凭一般交易习惯或单方理解主张拒付。

  【1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应怎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承包人的过错,履行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有效情形下,工期延误责任首先看合同约定,承包人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延误,通常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并非绝对不可调整,若承包人请求调整,法院会结合其过错程度、发包人因合同履行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因素,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避免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的,由发包人举证证明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无效时,违约金条款通常不能当然适用,发包人若主张赔偿损失,就应当对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延误事实要求赔偿。预算编制过程自上而下

  【1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应怎样处理?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对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间,需要综合双方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对承包人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停窝工损失属于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承包人主张该损失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如现场人员、机械停滞记录、租赁合同、工资发放、材料保管费用等。计算损失期间时,不能仅凭承包人单方主张,而应结合双方履行情况、停缓建原因、复工条件、通知往来等因素合理确定。同时,承包人也有减损义务,若其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应怎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应当根据具体约定内容,对罚款的性质作出区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罚款的,这个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此类罚款针对的是承包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实质上具有违约金性质,可以按照违约金规则处理。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于承包人实施除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行为进行罚款的,不予支持。若罚款针对的并非合同履行义务,而是合同履行之外的其他行为,则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和法律基础,通常不能得到支持。也就是说,罚款条款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其针对的行为是否属于合同义务范畴,以及其性质是否属于违约金。强化预算编制工作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应怎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应予支持。不过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利息时,承包人可以一并主张,但两者之和并非不受限制。若发包人认为总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调整。法院在调整时,不会只看某一项约定,而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断,合理确定发包人应承担的数额。

  【15】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分包、转包工程,与借用资质人订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向出借资质人主张工程价款?

  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借用资质人以自己名义把工程分包、转包他人施工,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是能够向借用资质人主张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在借用资质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通常是和借用资质人之间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其工程价款原则上应向借用资质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出借资质人主张。出借资质人虽然出借了资质,但若其并非实际施工合同相对方,通常不直接承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当然,具体案件中仍需结合合同签订、履行、付款、结算等事实综合判断,不能脱离证据简单下结论。

  总体来看,山东高院这份解答下篇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证据审查、质量抗辩、发票抗辩、工期延误、停窝工损失、罚款条款、违约金与利息、借用资质等问题,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理思路。其核心在于:尊重合同约定,但防止权利滥用;注重证据审查,但避免机械认定;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合理分配责任;兼顾公平与诚信,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对于从事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同仁而言,准确理解并灵活运用这些解答,有助于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证据固定、诉讼应对等环节提前谋划,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到公正、高效、规范的处理。预算编制说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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