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计价依据实务问答,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计算与费用计列解析采购预算编制依据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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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预算编制系统▲《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25〕3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三条:“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 2382)或《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统称《消耗量标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编制的”,是否还可以依据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21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2025年9月1日(含)以后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2382—2024,以下简称《施工消耗量标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编制,不再依据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编制。这一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适用范围需要准确把握。2025年9月1日是新旧标准适用的分界线,在此之前已按原规定开展的工作可按原规定执行,但在此之后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新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适用主体范围是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资金来源性质是判断是否适用新标准的重要依据。

  重点说明:在《施工消耗量标准》的实施期间,因政策调整、技术发展、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施工消耗量标准》的附录A~G中施工生产要素消耗量的数据与市场实际存在一定差距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按我市地方标准的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开展修订工作。这意味着新标准并非一经发布便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政策调整、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以保持消耗量数据与市场实际的适应性。市场主体应当关注修订动态,及时掌握最新标准内容。施工总预算编制

  但修订工作完成之前,造价管理总站已按《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11号)的规定,适时根据市场等情况对《预算消耗量标准》发布了相应动态调整文件的,市场主体需及时按该调整文件对《施工消耗量标准》附录A~G中施工生产要素消耗量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这一衔接安排的核心在于:在新标准修订完成前,原有动态调整文件仍然具有参考价值。市场主体应当及时跟进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动态调整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对《施工消耗量标准》附录A~G中的施工生产要素消耗量数据进行相应调整,确保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既符合新标准要求,又能反映市场实际水平。这一规定体现了新旧标准过渡期的务实安排,既维护了新标准的权威性,又兼顾了市场变化的实际需要。

  ▲举例说明如何执行《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六款:“3.《消耗量标准》中消耗数量计算规则与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存在差异的,应以清单项目的计算规则为准并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工程量的差异。”

  答:如关于挖基坑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国标清单《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以下简称《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标准》)中相应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底面积另加工作面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体积计算”,地方标准《施工消耗量标准》中相应规则为“按挖土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加局部加深部分及需放坡时的放坡增量以体积计算,基坑挖土底面积按图示垫层外皮尺寸加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导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标准》与《施工消耗量标准》存在规则不一致的内容,即存在放坡部分土方工程量是否计算的差异。预算编制合并分析

  这一差异的核心在于:国标清单规则不计算放坡部分工程量,而地方消耗量标准规则计算放坡增量。两者在工程量计算口径上存在明显不同,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费用漏算或重复计算。按《实施意见》规定,依据国标清单计量计价的,挖基坑土方工程应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准,即不计算上述放坡部分工程量,且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理应包括该不计量部分的工程价款。同理,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中上述清单项目的单价时,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将按该规则计算的土方放坡工程价款考虑在综合单价中。这一处理方式的核心逻辑是: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清单为准,但消耗量标准中因规则差异产生的费用,应当通过综合单价予以考虑。实务中,编制人员应当仔细比对清单规则与消耗量标准的差异,把差异部分合理反映在综合单价中,避免因规则差异造成费用遗漏或重复计算。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挖基坑土方工程,对于其他存在规则差异的项目,也应当遵循同样的处理思路。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其他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包含什么内容?如何计价?

  答:“其他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除“垂直运输费”措施项目清单包含的各种垂直运输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以外的其他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的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参照常规施工方案自主测算,合理确定。这一费用属于措施项目费的一部分,其特点是针对性强、与施工方案关联度高,需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灵活测算。不同项目所需的大型机械种类、数量、进出场距离和安拆难度差异较大,因此费用测算应当以实际施工方案为基础,不能简单套用固定标准。财政综合预算编制

  提示两点:一是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时,相应项目工作内容已包含所需大型机械的安拆时,如轨道交通工程中“盾构机安装与拆除”项目,不得重复计取其安拆费。二是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如在相应机械台班单价中考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做好相关告知说明和重点提示,避免重复或遗漏。这两点提示的核心都是防止重复计费或漏计费用。实务中,编制人员应当先核实消耗量标准中是否已包含安拆内容,再判断是否需要单独计列。如果消耗量标准中已包含安拆工作内容,就不应再单独计列安拆费;如果机械台班单价中已经考虑了进出场及安拆费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避免投标人重复报价或遗漏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的说明义务也很重要,清晰的告知说明有助于投标人准确理解费用包含范围,减少后续争议。

  ▲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工程水电费如何列项计价?

  答:一是结合发包工程中价款调整的风险分配约定,差异化编制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结合具体发包工程类型、特点及发包内容范围等因素,明确由承包人承担水、电市场价格波动全部风险(即约定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不包含水、电)的,工程水电费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并确定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以及价款结算方式等;明确由发包人承担水、电市场价格波动有限范围风险(即约定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包含水、电)的,工程水电费可结合基准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费用指标”(以下简称“基准期费用指标”)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编制,按《计量标准》相关规定确定补充项目的编码、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等。框格梁预算编制

  如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例,招标人宜按发包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列项编制,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并参考基准期费用指标,合理确定,可描述工程水电费对应范围,通常应包括招标文件施工总承包范围现场施工、办公和生活等消耗的全部水费、电费,含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和及场地照明以及施工机械等消耗的水电费;计量单位可采用“m2”;工程量计算规则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并明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版本(“基准期费用指标”的建筑面积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计算)。

  二是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规定,合理确定相应清单控制价。招标人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水电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并参考基准期费用指标测算确定,不得低于相应基准期费用指标的中间值。这一规定为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工程水电费设定了一个底线,即不得低于基准期费用指标的中间值,防止因控制价编制过低导致投标人无法合理报价。

  三是结合发承包要求,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工程水电费应依据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措施方案等,自主测算确定。按招标文件由发包人承担水、电市场价格波动有限(约定范围外)风险(即: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包含水、电)的,投标人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载明水、电生产要素的数量,用以计算当超出合同约定的物价波动风险后的价格调整。这一要求旨在为后续价格调整提供数据基础,使水电费的风险分担有据可依。预算编制案例分析

  重点说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时,工程水电费需结合招标文件关于暂估价项目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的要求和工程实际,自主测算,合理确定,相互之间不重复、不遗漏。工程水电费的处理涉及风险分配、清单列项、控制价编制和投标报价多个环节,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准确判断水电费的风险归属,合理选择列项方式,确保费用计算既不重复也不遗漏。对于暂估价项目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更应当格外注意,避免因界面不清导致水电费重复计列或漏计。

  ▲《实施意见》施行后,原规费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如何计列?

  答:按照《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原规费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仍需按本市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并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明”的规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已按本市《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相关规定计算并包含在现场管理费中,不再单独列项计价,仅需在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及投标函中列明金额。这一调整意味着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计列方式发生了变化:从原来单独列项,调整为包含在现场管理费中,但在工程总价中仍需单独列明金额。实务中,编制人员应当注意在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及投标函中准确列明该项费用,避免因列项方式变化而漏计或错计。同时,也应当继续按照本市相关文件规定计算该项费用,确保计算依据准确、金额无误。

  总体来看,北京市计价依据的调整涉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差异处理、措施项目费计价、工程水电费列项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列等多个方面。市场主体应当及时掌握新标准、新规定的具体要求,准确理解各项费用的列项方式和计价规则,确保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合规、合理、准确。在新旧标准过渡期间,尤其要注意动态调整文件的跟进、工程量计算规则差异的合理处理、费用计列的重复与遗漏防范等问题。只有把每一项计价依据理解到位、执行到位,才能保证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经得起检验,为工程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采购预算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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