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编制方法的例子阅读到一半时,你的思维很有可能被颠覆,请一定要坚持读完,将会给你不一样的收获。
在前几年,某施工方的工程结算由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当双方在对工程量时,余方弃置工程量的审核计算方式发生歧义,甚至是颠覆。
那是个门卫室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计算规则按照《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经过计算,挖沟槽工程量是630.71m³、回填方是511.24m³,根据施工方的想法(也是常规想法)余方弃置工程量应当等于630.71-511.24=119.47m³。不过咨询公司计算的工程量却是630.71-511.24/0.87=43.08m³,工程量被审减76.39m³。原因就在于《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余方弃置的计算规则是“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而且重点落在了“利用”二字上。
下图为计算规则(取自《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10页)
咨询公司是这样解释的:511.24m³是夯实的体积,那么就需要相比511.24m³多的土来进行夯实。图解一下咨询公司的思路:
由于利用了更多的余方弃置工程量回填,造成余方弃置工程量变少。实际“利用”的土方根据土方体积折算系数来折算是511.24/0.87=587.63m³。
下图为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取自《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第8页)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流程
颠覆常规吗?施工单位不理解,然而却无力反驳。被审计了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算法。当然了,不能用这样的话去反驳,因为没人会买账,需要找到合理的解释。于是拿起2013工程量清单规范,翻到第7页第8条“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不过很快就被反驳了,原因是这条说明处于A.1“土方工程”的下方,而不是A.3“回填”的下方,因此不能用作余方弃置的补充说明。
很遗憾,施工方没有理由再继续争论,而且因为是年底,想要尽早收到尾款,因而施工方放弃了这处的争执。
那么这个咨询公司的计算方法真的正确吗?施工方该认同吗?
让我们来看看有没有相关的文献可以找到答案。财务系统预算编制依据
按照《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作为计价规范、各个专业计量规范的宣贯辅导教材,在第三篇《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典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里,终于找到了答案,请看原文:
在这里,余方弃置=挖土方工程量-土方回填工程量。没有土方折算系数、亦没有“利用”学说。
那么为何一定要认为《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是正确的呢?好奇的朋友们可以对照一下,根据《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第三篇与《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编写专家是一致的,而且《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作为宣贯辅导教材,是在引导广大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广大工程造价工作者,以及有关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深入理解应用规范而编制的,那么两者理应当是一致、而不应该是冲突或者矛盾的。
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方便计量一直是工程量清单规范所坚持的原则,大概是我们的专家组体会到我们造价从事者的辛苦,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时间,才如此用心的吧。例如计算钢结构部分时,不需要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增加质量(除钢网架之外);再例如大多数的计算规则都无需扣除≤0.3㎡的孔洞所占面积,等等。这些计算规则都能够使从业者大大缩短计算时间,若然我们化简为繁,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岂不是违背清单规范计量原则的初衷了吗?
若是是你,咨询公司的计算规则你会认同吗?若然没有《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的相关实例,你又会认同吗?徐州市预算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