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不同的招标采购情况下关于同一品牌的案例项目预算编制后审核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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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现金预算编制方案〔案例1〕某政府还建房小区电梯招标,投资估算价280万元。投标人A、投标人B均以甲公司授权的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电梯参与投标(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和要求),那么AB投标在无其他瑕疵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这个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适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AB两投标人提供的是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所以投标有效。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一个制造商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够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案例2〕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共有5家投标人按时递交投标文件,这其中投标人A、投标人B都是以甲公司授权的同一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


  投标人AB在开标评标时,按一家投标人认定,由于此次投标人满足3家以上,所以可以继续评标。AB都可以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者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于两家以上集成商或者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都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简述政府预算编制流程


  〔案例3〕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共有3家投标人按时递交投标文件,这其中投标人A、投标人B都是以甲公司授权的同一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


  投标人AB视为一家,由于投标人不足三家,若是开标前可以认定的,则不得开标;开标前无法认定,仅在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停止评标。


  〔案例4〕某大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空调设备”。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在中标结果发出后,这其中一供应商提出质疑:“中标供应商A和其中一名供应商B本次投标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这两家投标文件都无效”。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发现,供应商A核心产品品牌厂家是广东格力电器与B供应商相同,不过供应商A是格力云炫系列空调,而供应商B是格力云佳系列空调,不是同一型号,功能上都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1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excel预算编制表格


  〔案例5〕A公司和B公司所投产品是同一品牌,综合排名分别为第一名与第二名,按照同一品牌处理办法A公司获得中标推荐人资格,并获得中标推荐人第一,B公司未进入中标候选人排序,C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相比B公司低10分。中标结果发布之后,有相关供应商质疑A公司虚假应标,质疑成立。下一中标人应确定为谁?


  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同一品牌的投标人只有得分最高的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故而,原排名第2的同品牌投标人B不再具有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案例6〕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共有4家投标人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AB提供的为同一品牌,这其中投标人A报价为310万元,投标人B为315万元,投标人C为335万元,投标人D为326万元。经过评审,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D为第二中标候选人,C为第三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告期间,投标人B质疑投标人A造假(该造假属于评标委员会无法当场发现的),经过查证属实,B可不可以被确定为中标人?这个项目是否需要重新采购?


  不能。需要重新采购,由于B投标无效(少于3家)。若然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则不需要重新采购,由于B仅仅不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过投标有效。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预算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需要重新采购的原因是什么?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根据以下的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之前总说的采购人既能够选择下一名,又能够重新招标的前提条件是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


  ▲同一品牌视为一家应当由哪个阶段认定?


  应当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完成后的综合比较阶段认定。


  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在两种不同评标方法下,就提供相同品牌供应商的处理,无论是“以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还是“按一家投标人计算”,都是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完成后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应怎样处理?


  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的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可以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响应。若然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响应的,应但视作同一个供应商计算。项目预算编制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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