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的深度解析法律效力、实践困境与裁判趋势施工全过程包含预算编制吗 202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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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施工图预算编制报价在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安排,其应用日益频繁,尤其在分包合同关系中更为常见。该条款最早可追溯至1994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6.3条第2款,其后逐渐被我国建设工程实践所吸收和转化。

  所谓“背靠背”条款,通常指总承包人以其获得建设单位(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具体表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款项后再向分包人付款”“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付款进度或比例向分包人付款”等。该条款的设计初衷在于合理分配资金风险,使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从而缓解总承包人在工程款回收过程中的资金压力。

  然而,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化,“背靠背”条款在法律性质认定、效力判断以及具体适用等方面均引发了诸多争议与讨论。本文旨在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实例,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进行系统性剖析,深入探讨其法律定位、效力基础以及在实践中的适用限制与解释方法。提高预算编制合法性的建议

  ▲“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辨析

  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理论与实务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其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种则主张其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两种定性不仅影响条款本身的生效时点,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状态以及司法裁判中对付款责任认定的逻辑路径。

  〔1〕“背靠背”条款系附条件条款的裁判观点

  在部分司法裁判中,法院将“背靠背”条款界定为附条件的支付约定。条件成就前,总承包人的付款义务尚未发生;条件成就后,付款义务方告确定。

  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4924号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结算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一个月内支付;十一冶公司将合同结算金额内剩余对开发票开齐交电建湖北分公司,且电建湖北分公司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该约定属于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条款。大理市预算编制参与者

  法院进一步确认,电建湖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之一即为“收到业主款项”,该条件未成就时,其付款义务并未发生。此类裁判体现了将“背靠背”条款视为附条件条款的司法倾向,着重于当事人对付款义务设定的前提约束,强调发包人实际付款这一未来不确定事实对总承包人付款义务的制约作用。

  〔2〕“背靠背”条款系附期限条款的裁判观点

  与之相对,另一部分裁判则倾向于将“背靠背”条款解释为对付款履行期限的约定,即总承包人的付款义务本身是确定的,只是其履行时间与发包人的付款进度相挂钩。在(2016)最高法民终811号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是确定的、必然的,并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若将“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账”视为付款条件,则条件不成就时发包人可免除付款责任,这与工程价款支付义务的确定性相悖。因此,该约定更宜认定为对付款期限的安排,属于附期限的条款,而非附条件的条款。此种观点侧重于付款义务的确定性,将发包人付款视为总承包人付款期限起算的参照点,而非付款义务产生的前提。行政单位预算编制如何加强

  综合以上两种裁判思路,目前司法实践中将“背靠背”条款认定为附条件条款的观点相对更为普遍。然而,对其性质的判别不应机械套用某一分类,而应结合具体合同文本的表述、发包人付款的确定性程度以及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进行综合判断。若发包人付款属于未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件,则更贴近“条件”的特征;若发包人付款是必然发生、仅时间不确定的事件,则可能更符合“期限”的性质。司法审查中,法院往往通过探究条款文义、合同目的及交易习惯,对当事人真意进行还原与认定。

  ▲“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核心在于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或格式条款滥用,以及其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间的关系。目前,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本身有效的前提下,若“背靠背”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司法实践普遍倾向于认可其效力。

  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1286号银川鹏曦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分包合同中关于“富地公司付款迟延导致中建安装公司付款相应迟延,鹏曦公司不得要求任何索赔”的约定,系分包方自愿与总包方共同承担业主迟延支付工程款的风险,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主安排,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编制原则

  同样,在(2021)沪民终699号太合汇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与中港疏浚有限公司等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指出,租金支付的“背靠背”条款是当事人基于对市场资金风险的判断而达成的共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条款,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也体现出类似立场。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某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认为,双方约定以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工程款作为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条件,属于“背靠背”条款,该条款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少数例外情形,部分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或背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这提示我们,虽然“背靠背”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其有效性的维持必须建立在合同自由与实质公平兼顾的基础之上。若条款设置明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总承包人利用优势地位将不合理风险单方面转移给分包人,则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或格式条款规制规则否定其效力。

  ▲“背靠背”条款的限制适用情形

  尽管“背靠背”条款通常被认定为有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总承包人可无条件、无限期地援引该条款对抗分包人的付款请求。司法实践基于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逐步发展出若干限制适用规则,以防止总承包人消极行使权利、逃避付款义务。施工单位预算编制流程是

  〔1〕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若总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催告验收、结算或催讨工程款,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可能导致“背靠背”付款条件被视为已经成就。此时,总承包人不得再以发包人未付款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明确表明,总承包人主张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作为免责事由,应以正常履行协助验收、结算、催款等义务为前提。

  若总承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反而怠于履行职责,则属于《合同法》(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情形,分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类似立场也出现在(2020)赣民终958号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总承包人负有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义务,如存在拖延结算、怠于主张权利等情形,其不作为行为可视为阻止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总承包人不得以此对抗分包人的付款请求。该类裁判明确了总承包人在援引“背靠背”条款时的积极作为义务,并赋予其相应的举证责任。物业公司的预算编制是什么

  〔2〕发包人付款条件已不可能成就时可排除条款适用

  当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因客观原因已无法实现时,如发包人丧失清偿能力、进入破产程序或明确表示无力支付,若仍机械适用“背靠背”条款,将使分包人长期处于无法受偿的不确定状态,显然有违公平。此时,分包人可请求排除该条款的适用,直接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申160号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蒙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指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的,若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发包人支付条件已无实现可能,故相关“背靠背”约定未能生效,总承包人不得据此拒绝返还质保金。

  同样,在(2019)鲁02民终8059号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在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建设单位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发包人能否支付工程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基于公平与诚信原则,总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从法律经济分析与合理期待保护的角度看,若因发包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背靠背”条款的前提无法实现,该风险已超出分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范围。此时允许分包人突破条款约束,不仅符合签约时的共同商业预判,也未不当加重总承包人的责任,反而有助于实现合同实质正义与交易效率的平衡。

  ▲“背靠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解释与处理

  在合同条款表述模糊、支付节点或比例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往往需要通过合同解释方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图,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条款是否可执行。东源县乡镇部门预算编制

  〔1〕约定不明导致条款无法适用

  若“背靠背”条款仅作原则性约定,未明确支付的具体时间、比例或衔接机制,可能导致条款因缺乏可操作性而被认定为约定不明,进而无法阻却分包人的付款请求权。例如,在(2019)川01民终5502号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集胜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按建设单位实际支付此款项的比例及时间同步支付”,但未进一步明确如何确定支付期限及比例。

  法院认为,该约定无法确定具体支付期限,且总承包人以往的付款行为也未与发包人付款同步,属于约定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工程已实际使用且双方已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工程款付款条件视为成就,总承包人应履行付款义务。

  〔2〕通过合理解释确定履行方式

  另一方面,若条款虽未详尽列明细节,但通过合同整体解释仍可推断当事人意图,法院可能通过补充解释确定履行方式。在(2021)渝0105民初7523号重庆高山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业主方支付进度款情况支付乙方进度款和根据业主方付款情况支付乙方相应工程款”。如何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编制

  尽管表述较为概括,但结合当事人陈述及交易背景,法院认定该条款系有效的“背靠背”安排,并进一步解释为:总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付款后的合理期限内,按发包人付款比例向分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该裁判体现了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解释填补合同漏洞,使条款具有可执行性。

  总体而言,对于约定不明的“背靠背”条款,司法态度倾向于审慎解释、从严认定。若条款缺乏明确的履行标准,无法指导实际付款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分包人可径直请求付款;若通过解释可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及履行方式,则法院会尽力维持条款效力,并据此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背靠背”条款作为建设工程领域内部分配业主付款风险的重要合同机制,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与现实必要性。当前司法裁判虽在部分具体问题上仍存分歧,但整体趋势是原则上承认其效力,以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风险安排。与此同时,法院也通过附随义务强化、诚信原则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以及公平性审查等多种法律工具,对“背靠背”条款的适用施加合理限制,防止其沦为总承包人转嫁风险、拖延付款的工具。

  未来,随着建设工程合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与司法经验的持续积累,“背靠背”条款的裁判规则有望更趋精细化与系统化。建议合同当事人在订立相关条款时,尽可能明确支付触发条件、时间节点、比例计算方式以及总承包人的协助义务等内容,避免约定不明引发的争议。分包人也应注意评估业主付款风险,并在合同中设置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唯有在意思自治与公平诚信之间寻求最佳平衡,才能充分发挥“背靠背”条款的风险管理功能,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施工全过程包含预算编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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