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送审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于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不过具体怎样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仍然存在着争议。特别是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说,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固定价格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是否仍有适用空间,各地高院持有不同态度。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结算方式
【1】以固定总价为基础,按照比例折算
就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造价应怎样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若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则应允许进行造价鉴定;若是有一方当事人坚持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则应尽量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在固定总价款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形下,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与全部工程的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款即可得出已完工程价款。”这就是比例折算法,比例折算法下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大致有如下三种确定方式:
〔1〕工程量比例折算法
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16日生效)抓紧工程量结算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3)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2011年11月30日生效)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应怎样结算的问题……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2015年3月16日生效)结算工程拨款表分析
“25.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的工程价款怎样结算?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驻结果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一:四川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B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32号
裁判摘要:“该鉴定结论显示,A公司已完工程量造价占送鉴施工图总工程量造价比例为52.78%......综上,A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应为3092908元(586万元×52.78%),B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10.8万元,已经超过已完成工程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价款。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妥。”
〔2〕定额价比例折算法
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生效)
“十五、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怎样结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由鉴定机构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即: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固定总价×已完工部分定额价/定额总价)。”
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2016年11月9日生效)什么是工程分部结算
“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方法怎样确定?……
(6)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按照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参考案例二:四川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26887号
裁判摘要:“而案涉项目实际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3〕同一取费标准比例折算法
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2023年5月1日生效)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若是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以把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不过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照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即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生效,2020年12月31日废止)如皋工程竣工结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