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探讨固定价格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方法(下)消防工程结算依据 202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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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房修缮工程结算书“8、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怎样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是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2012年8月6日生效)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怎样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过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是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按照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参考案例三:黄某、河北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70号


  裁判摘要:“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与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的方法确定黄某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大修技改工程结算方法


  【2】按照定额和信息价据实结算


  除了比例折算法外,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确定。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生效,2020年12月31日废止)认为:“8、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若然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造成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突破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合意,司法实践中对其持较为谨慎的态度,通常出于避免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维护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目的时,可能会考虑采用这种结算方法。


  参考案例四:青海A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B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摘要:“如采用第三种方法即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这种处理方法既不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总价,亦不过分高于合同约定总价,与当事人预期的价款较为接近,所以相比上述两种计算结果更趋合理。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程价款亦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以及《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四项‘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等相关的规定,审理这类案件,除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外,还特别要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以此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结算方式


  有观点认为,固定单价合同解除后,应直接根据固定单价乘以已完成工程量确定已完工的工程价款,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2011年11月30日生效)认为:“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这种结算方式尽管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过有时可能会对承包人显失公平,应谨慎适用。工程完工多久进行结算


  〔1〕在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解除的情况下,继续采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所以应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价款。


  参考案例五:青海A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B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摘要:“在本案中,A公司把包括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若是A公司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的B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若是仍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A公司明显不公平......最后,按照本案的实际,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


  〔2〕根据固定单价结算对承包人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在定额计价的基础上酌定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参考案例六:肇东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B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396号


  裁判摘要:“但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是针对工程整体作出的,B公司主要完成的是结构工程,利润有限;未完成工程主要是装修、安装工程,利润较高。双方直接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对B公司有失公平。二审法院参照鉴定意见计算的已完工程价款105982315.24元,综合全案实际,酌定结算价款较定额价格下浮比例为6.9%,据此确定案涉工程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为98669315.24元,计算方式及酌定数额不存在明显的偏颇。A公司再审请求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如何看懂工程结算单


  〔3〕以约定固定单价为基础计算出全部工程造价,乘以鉴定计算出的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由此确定的已完工程价款符合实际情况及合同约定。


  参考案例七:石阡县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477号


  裁判摘要:“为此,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其鉴定方法为:第一步,先以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约定的面积计算出约定的工程总造价,固定单价为双方约定的1580元/平方米,约定的面积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第二步,再通过造价鉴定计算出B公司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造价采用贵州省04定额,材料价格采用当地同期造价信息,整个工程的工程量根据施工图计算;第三步,再用计算出的比例乘以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由此确定B公司已完工程的价款。这个鉴定方法符合本案实际,实质上即为根据双方约定的固定单价计算的工程款。”


  参考案例八:A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


  裁判摘要:“《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固定单价,指的是每平米均价,针对的是已经完工的工程。按照已查明事实,A公司退场时,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此种情形下工程款如何计算,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规定。一审判决先以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约定的面积计算出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再通过造价鉴定计算出A公司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计算出的比例乘以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确定A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这种计算方法,可以兼顾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并无不当。”


  ▲结语


  固定价格合同解除情况下已完工程价款应怎样结算,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高院为统一裁判规则出台的地方性司法文件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司法实务中需要结合相关地方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等多种因素来进行综合的判断。消防工程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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