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审价、鉴定与审计的区别与共同遵循之处(下)污水工程审计方案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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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审价、鉴定及审计应共同遵循之处

  审价、鉴定及审计在法律性质、咨询目的和咨询人定位等方面尽管有许多的区别,不过同属于造价咨询行为,在日常的执业活动中,还是有许多应当共同遵循的地方,例如应当依据合同、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1〕合同优先原则

  合同是民事行为最重要的约束文件。发承包双方作为民事主体,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调整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主要依据。已经签署的合同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结果,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管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审价)政府审计部门委托的审计,还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启动的司法鉴定程序,都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相关文件作为最基本、第一位的咨询依据,不能随意突破合同规定的界限。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的意思自治不是无限的,应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此处的合同应定义为广义上的合同,不但包括中标合同,亦包括招标投标文件、补充协议、洽商变更记录、会议纪要等形式的文件。

  〔2〕依法依规原则

  造价咨询活动除了要依据双方依法签订的有效合同外,还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可以划分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工程造价管理标准体系、工程定额体系及计价信息体系四个部分,这也是造价咨询企业日常执业活动的主要依据。epc工程审计重难点

  《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调整建设工程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亦是造价咨询活动中必然要遵守的规则。造价咨询首先要依据合同,同时也需要关注合同约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无违背。若是出现合同没有约定以及约定不清晰不明确的情况,更要依据法律法规体系的相关规定。

  造价咨询活动除了要依据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外,还需要遵循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造价指标、市场价格信息等,这些规范、定额,标准和政策性文件,既是工程计价的主要依据,亦是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从事造价咨询活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依据。

  〔3〕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公正开展造价咨询执业活动,既是行业规范要求,亦是造价工程师与造价专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守的道德标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中,就明确要求:“应独立、客观、公正、正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使客户满意。”在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不管委托方是第三方如法院和仲裁委,还是地方政府审计部门或者是工程项目发包人,亦不管发包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与咨询人都应当坚守客观公正的职业底线,维护自身职业道德,维护行业良好声誉。

  ▲明晰自身定位,慎用“审计”思维

  造价咨询企业在审价、审计和鉴定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其处理业务的原则与思维方式也是不同。不过鉴于历史上的原因,日常工作中,往往会出现“错位"现象,最常见的就是造价咨询机构和咨询人,以“审计”思维看待各项造价咨询业务,特别是在审价业务中,动辄以“审计人员”身份自居,这不但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而且也会因此造成工作中出现各种问题。工程完工多久必须审计

  新时期的造价咨询人员应提高职业素养,在传统造价咨询业务的执办上,需要特别注意慎用“审计”思维,按照各项业务的特点,找准自身定位,做好造价咨询服务。按照以往工作中常出现的问题,日后的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下列几点。

  〔1〕正确认识审计行为

  单位最终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进行审查的义务造价咨询企业在接受地方政府审计部门委托,对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计时,为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往往会高度审慎,甚至会被诟病为“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这对处于审计角色的造价咨询企业而言是无可厚非的,亦是由审计的监督思维所决定的。

  在工程审计中,造价咨询企业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对施工单位的资料要求异常严格,对于一些不符合施工规范与常理的签证或者可能存在的未施工项,经常会要求施工单位额外补充资料进一步证明其合理性。以对签证的处理为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结果,具有补充合同的性质,在审价业务中,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对于发包人签认的签证直接计入结算;在审计业务中,对于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签证,则并不必然计入结算,代表审计部门的造价咨询企业仍然有权力对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满足真实性、合法性的签证可以不计入结算(决算)。

  〔2〕摈弃“审计"思维,正确认识审价

  审价业务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咨询人以行政监督的思维与身份,处理属于平等民事关系的审价业务,特别是发包人(委托人)是国有单位的时候。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本是民事行为,应当遵照发承包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进行结算。审价业务基于发包人的委托产生,造价咨询企业作为受托方,站位于发包人的立场无可厚非,不过亦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若是将施工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带着居高临下甚至是审计监督的眼光,来处理审价业务,造价咨询公司则会丧失对其行为法律后果的客观判断,往往造成结算审核报告有失偏颇,争议较大,迟迟不能定案,甚至引发诉讼,这在造价咨询企业的审价业务中并不鲜见。审价不成进人诉讼,不仅耗时长久,而且会给委托人带来许多额外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更严重的是可能导致委托人造价失控,最后需要承担的价款比正常审价办理结算高出很多,违背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价的初衷。常州正规工程纠纷审计

  〔3〕明确认识鉴定,找准自身定位

  鉴定的第一要务,就是要保持中立思维,这也是鉴定的法律性质决定的。鉴定人应当与法官一样保持中立,并把“中立思维”贯穿于始终,这里切不可把审价或是审计思维代人,或者是以“审计者"定位自身。鉴定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间立场,特别需要注意不管是现场勘验、问询,还是与当事人核对等各个环节,都要谨言慎行,只对事实进行确认,切忌随意发表主观性判断,或是对某一问题轻易下言论,否则很容易触发当事人,为鉴定和案件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依据不必要的麻烦。

  鉴定人还需要具有证据思维。鉴定人要深刻理解到,司法程序中,鉴定人是法官的辅助者,在辅助法官查明专门性事实问题时,鉴定人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这也是鉴定与审计和审价之间明显的不同。法律事实是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后,经过法官采信后所呈现出来的事实。在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若是不依据法律事实,一味追求真实性、效益性,不但会因作出错误判断而激发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还会由于丧失鉴定人的中立立场,造成执业风险。常见如套价(组价)过程中,应当采用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鉴定人以综合单价过高为由,没有任何依据就按照定额或者市场价进行调减。这种貌似合理的行为,不但突破了鉴定规范,而且也为自身带来风险。

  最后出具鉴定意见书时,还需要注意慎重对待争议事项,既要防止“以鉴代审”,也要注意鉴定意见应具备一定的深度,尽可能避免出现鉴定结论中选择性意见一长串的情况。对于争议性事项的处理,特别是在事实认定与专业判断上,鉴定人必须要把握好合理的尺度,做到尽职尽责又不越界。一份优秀的鉴定意见,应该是在准确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尽专业所能进行定性分析,慎重抉择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及选择性意见,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专业上的帮助。

  造价咨询行业发展至今,尽管全过程咨询与数字化信息化等新业务模式、新技术方法在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推动下持续推进,不断地更新,不过传统业务仍然是现阶段造价咨询企业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亦是行业的基本盘。面对着新时期新形势,造价咨询企业更有必要对传统业务厘清吃透,做精做专。不管是审价、鉴定还是审计,当然也包括其他的造价咨询业务模式,造价咨询企业都要对业务性质、咨询目的、咨询人定位以及成果文件使用等基本要素深人理解,明晰认识,唯有如此,才可以真正提升业务质量、提高全行业服务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是造价咨询企业与全体造价人的共同努力。污水工程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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