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结算的原则近年来,随着政府投融资所涉及的资金规模逐年递增,各类计价政策与规范也陆续颁布施行。特别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模式全面推开以来,工程风险的划分界限变得更加清晰明确。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基层承发包人员对施工合同相关条款以及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存在局限性,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不实、合同争议与纠纷层出不穷。尤其在单价合同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衍生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将从三大核心审计关键点入手,深入剖析当前工程结算争议的根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助力从业者拨云见日、化繁为简。
▲现阶段存在问题
〔1〕项目结算工程量偏差复核难度大
在审计的实际操作中,部分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图纸,对全部工程量进行逐条重新计算,其计算依据是合同约定的“按实结算”。这种做法导致审计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重复复核工作,而且往往未能严格执行偏差范围的规定。只要结算数量与投标清单数量稍有出入,施工单位便主张按偏差调整结算数量。工程结算调解人有
举例来说,某电缆清单原合同工程量为621米,结算时报审623.1米,量差仅为2.1米,偏差幅度不过0.33%。然而,要复核这一清单量,审计人员必须将原设计中所有同型号电缆的敷设路径逐一核对,耗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更棘手的是,有些审计项目中此类量差多达数十项,复核起来不仅大幅增加了审计工作强度,也显著抬高了审计风险。更有甚者,在部分房建项目中,施工单位随意增大钢筋量差,迫使审计人员对整个项目的钢筋用量进行重新抽取与核算,使得钢筋算量的复核难度急剧上升。一些施工单位抱着“打不来粮,口袋不会丢”的投机心理,肆意加大结算工程量,企图浑水摸鱼。这种心态驱使下的行为,不仅加重了审计负担,更扰乱了正常的结算秩序。
〔2〕未按照规定对工程量差单价计取
出现量差之后,必然会涉及单价的计取问题。自清单招标实施以来,多数实施主体都已认识到风险划分的基本原则:量的风险由发包单位承担,价的风险则由承包单位承担(有限风险,且需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对于量差部分的计价,公认的调整原则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项目单价;没有适用的,但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建筑工程结算资料目录
例如,若没有类似项目可供参考,则可以重新组价。这一认识本身并无大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偏差。问题在于,当量差超过一定范围时,单价的调整并未充分考虑投标人的报价浮动率、系数调整等因素。加之合同中对此类情形缺乏相关约定,导致未能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执行,最终无法真实反映工程结算造价,争议由此而生。报价浮动率的缺失,使得调价失去了参照基准;系数调整的空白,则让调价幅度变得随意而缺乏依据。
〔3〕物价变化的调整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以及柴油、汽油价格持续上涨,运输成本随之增加,原材料价格也水涨船高,间接推动了建筑材料价格的普遍上行。在此背景下,材料调差已成为结算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引发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具体而言,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基数究竟应以投标报价为准,还是以投标基准期的信息价为准?某些特殊材料的考察价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材料价格差价计取后,后续相关的费率应如何计算?这一系列问题经常成为承发包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每一个问题的答案,都直接关系到数以百万计的资金流向,因此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工程不结算可以起诉吗
此外,人工费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文件。鉴于近年人工费调整文件出台较为频繁,平均每两年便有一次调整,遇到规模较大的项目,往往会跨越数个年度。由于文件具有时效性,通常都规定了具体的执行时间,这样一来,完成工作量的准确性认定不足,就会导致人工调差的计算出现偏差。以陕西省为例,省住建厅出台的调价文件中,部分条款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未约定或不明确,则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在实际审计过程中,部分合同并未包含相关约定条款,而发包单位为控制投资总价、防止竣工决算超批准概算投资,往往不愿签署协商文件,从而导致承发包双方对此意见严重分歧,争议久拖不决。这种僵局一旦形成,不仅影响结算进度,更可能引发诉讼,让双方都付出高昂的时间与金钱代价。
▲解决对策
〔1〕规范合同条款,明确工程量偏差的确认方式与幅度
为了节约审计资源,减少大面积的复核工作量,应当在合同中对工程量偏差的调整范围作出明确约定:在有限的量差范围之外,才给予调整工程量,且调整部分必须依据经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8.2节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第8.3节进一步明确,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统计,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量的报告及相应计量资料。工程结算需要物业签字吗
基于上述规范要求,工程计量必须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经发包人确认为前提,方可作为结算依据,绝不能简单地依据图纸重新核算一遍工程量。在这一过程中,合同应当事先约定工程量的偏差范围,通常建议设为3%。这就要求发包人必须在专业人员的认真核实下,确保按实完成内容的真实性。此外,鉴于当前算量软件已普遍应用,在报审项目资料时,若存在工程量偏差项目,应将算量电子版作为送审的必要资料一并提交,为后续核量工作提供极大便利。电子版的提交,可以让审计人员直接打开模型进行核对,大幅提升效率与准确性。
〔2〕量差超±15%时,在合同中明确综合单价调整幅度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变更或量差,需要调整综合单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明确规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目前,规范仅规定了超出规定范围时综合单价可以调低或调高,但具体的操作细则仍需以合同约定为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0.4条第(3)款指出,应按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政府工程造价结算规定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就这一部分调低或调高的系数进行充分协商,并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为竣工结算奠定坚实基础,有效减少后期分歧。在软件应用方面,不能片面地沿用投标计价模式,仅对量差进行调整了事,而应当采用清单结算软件,严格区分量差在15%以内和以外的部分,分别选取对应的清单综合单价,确保计价准确无误。这种精细化的处理方式,能够真实反映不同量差区间内的成本变化,避免“一刀切”带来的不公平。
〔3〕价格调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当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应据实调整。此处的基准价格应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准,而不能以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作为找差基础,以此避免投标单位利用不平衡报价进行投机。若合同未作约定,则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第9.7.1条的规定执行: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超出部分的价格应予以调整。
此外,材料差价调整后,取费方式也存在争议:是仅计取税金,还是按差价进入并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09〕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主要建筑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价差,应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这一规定为陕西地区的调差取费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其他省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做工程最后结算按什么
关于人工费调整,仍以陕西省为例,从2004年至2021年,共出台了9次调整文件,综合人工单价从25.73元/工日上涨至136元/工日,装饰人工单价从28.48元/工日上涨至146元/工日。其中,仅2017年和2018年就分别出台了两项文件,这意味着在此期间施工的项目可能经历两次人工费调整。因此,发包单位必须精准把握完成工程量的时间节点,不能片面地以百分比确定完成工作量,而应做到精细化确认,确保调整的准确性。此外,调价文件中通常表述为“调增部分计入差价”,这与材差调整面临同样的疑问:取费时是仅计取税金,还是同时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对此,网上咨询得到的答案不一。根据陕西省造价管理站《计价解释二》中关于安全文明措施费计算基数的解释,差价可作为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的基数。因此,笔者认为应按第二种方法计取。至于部分文件中关于人工费是否需要调整由双方协商的表述,鉴于后续省住建厅文件中并未延续这一说法,可以理解为政策性调整,直接依据发布的具体单价进行调整即可。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浅薄认识,如有不妥之处,愿与同行共同探讨。施工合同约定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因此,无论是发包单位还是承包单位,都必须提高对合同条款的重视程度与理解深度,为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从源头上减少结算争议,让每一笔工程款都算得清清楚楚、付得明明白白。只有将合同条款的严谨性、计价规范的执行力与审计复核的精细化三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工程结算的公平、公正与高效,让争议不再是常态,让合作回归共赢的本质。政府工程结算价格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