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包人的预期利润如何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山东工程结算审计费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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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项目工程结算程序按照《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提到,发包人擅自解除合同或因发包人责任而被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或者在发包人删减工程项目或缩减工程规模时,承包人有权主张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的可得利益即预期利润。预期利润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对预期利润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和引导鉴定机构采取下列几种方式,并依据其专业判断作出鉴定意见:

  (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利润率,来计算合同履行的预期利润。

  (2)参照《2017版造价鉴定规范》第5.10.6条第3项“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计算预期利润。

  (3)参照工程所在地或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中的利润率计算预期利润。

  (4)通过查询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得出工程所在地施工企业的社会平均利润率,计算得出预期利润。

  (5)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建筑行业普遍适用的软件计算得出预期利润。工程结算单样表

  计价依据前后约定不一致或矛盾

  承办律师处理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且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中标合同且合同有效,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约定不一致或矛盾时,按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应以中标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为准。

  承办律师处理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但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中标合同且合同有效时,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约定不一致或矛盾的,按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23条规定,应以中标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为准,但发包人与承包人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约定的除外。

  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中标合同,不过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或有矛盾时,承办律师可按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22条规定,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载计价依据主张结算工程价款。

  多份无效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有矛盾时,按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判断计价依据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当无法判断实际履行合同时,则应以最后签署的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结算工程价款。

  同一份施工合同下,合同组成文件约定的计价依据不一致或相矛盾时,承办律师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释顺序主张计价依据。若是仍然不能判断时,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466条、第54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以及《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来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山东工程结算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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