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工程竣工结算方案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和规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程结算与支付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中的核心环节,其操作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202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在继承以往规范框架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现状与实际需求,对工程结算与支付相关环节作出了更为系统、明确和细致的规定。本文将从工程结算与支付的具体实践角度出发,对新标准中的关键条款进行全面解读和深入分析,旨在帮助工程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人员及相关管理者准确把握新规要点,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工程预付款支付规定
新标准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管理作出了更加清晰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重点强化了支付时效、支付比例以及未支付的相应处理机制,为工程启动初期的资金保障提供了制度依据。
在支付条件与时间要求方面,标准明确规定,在工程项目已具备基本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正式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或者不晚于双方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之前的第七天,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这项规定不仅从时间上为承包人设定了明确的资金到位预期,更重要的是,它为工程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承包人可以利用这笔预付款项,及时进行建筑材料的采购、施工机械设备的租赁或购置、劳务人员的组织进场以及其他临建设施的布置,从而为工程后续的全面展开创造有利条件,有效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开工延迟或施工中断。关于工程提前结算说明
关于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新标准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区间:原则上,预付款的金额不应低于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同时也不应高于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对于一些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巨大的重大工程项目,标准允许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工程计划,实行分年度预付的方式。此外,针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标准特别指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性消耗两部分费用的预付款分配比例。这一比例范围的设定,充分考虑了承包人在工程前期对流动资金的实际需求,同时也有效防范了发包人因预付款支付过高而面临的资金占用压力以及潜在的财务风险,体现了风险共担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新标准为承包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承包人有权在预付款应付期限届满后的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支付催告通知。若发包人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仍然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则承包人自发出催告通知后的第十四日起,有权暂停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不仅如此,发包人还需就其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同时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这一系列规定,极大地强化了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赋予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权利和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手段,形成有效的履约约束,促使发包人重视预付款的按时支付,保障工程前期工作的顺利推进。
▲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施工过程中资金流转的核心环节,新标准进一步强调了计量结果的权威性,明确了支付比例的范围,并完善了未按时支付的处理措施,以确保施工期间资金的正常循环和工程的持续进行。工程材料结算审核制度
新标准特别强调,发承包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时间节点、操作程序与计量方法,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进行期中价款的结算与进度款的支付。工程计量是进度款支付的基础,其准确性与及时性至关重要。它要求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测量、记录与核对,确保每一笔进度款的支付都有真实、可靠的工程量数据作为支撑。这一规定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因工程量争议而引发的支付纠纷,提高期中结算的效率与公信力,为工程的顺畅实施保驾护航。
在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方面,新标准设定了明确的区间:支付金额不得低于经双方确认的期中结算价款的百分之六十,同时也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百分之九十,具体的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这一比例范围的设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下限的设定保障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能够获得维持工程连续进行所必需的基本资金,避免因资金短缺影响材料供应和人员稳定;而上限的设定则防止了发包人过度支付可能带来的风险,例如承包人挪用建设资金、后续工程质量把控力度下降、甚至因承包人经营问题导致资金无法追回等情况。允许合同双方自主协商具体比例,则尊重了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便于双方根据项目特点、承包商的信誉状况和资金流情况,制定更为贴合实际的风险分担方案。
倘若发包人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首先有权进行催告,要求发包人履行支付义务。对于发包人延迟支付的款项,承包人有权要求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利息。此外,因发包人延迟支付进度款所导致的一切额外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应由发包人承担。在某些情况下,承包人还有权就因此丧失的合理利润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同时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这些规定构成了对承包人资金权益的多重保障,不仅补偿了承包人的资金占用成本,也对其可能遭受的间接损失进行了弥补,从而对发包人形成强有力的履约威慑,督促其严格遵守支付时限,维护施工过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工程结算异议追诉期
▲过程结算规定
新标准积极倡导并规范了过程结算模式,将其作为提高工程结算效率、减少竣工结算争议的重要手段。过程结算的核心在于将传统的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转变为施工过程中分阶段、周期性的结算与支付。
新标准明确,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无法竣工的新开工项目,鼓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推行过程结算。具体而言,双方应依据工程特点,将整个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个时间周期或进度节点,例如按月度、季度或关键工序完成阶段。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时,双方应对该周期内已经完成且双方无争议的工程量及对应的价款进行及时的计算、确认与支付。这里所结算的工程量范围,不仅包括合同图纸内的常规工作内容,还应涵盖在该周期内发生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经济索赔等所有涉及费用调整的事项。通过实施过程结算,使得价款结算工作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进行,实现了结算重心的前移,能够及时化解施工过程中积累的费用问题,有效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纠纷,大大减轻了竣工阶段一次性结算的工作压力和协调难度。
在过程结算的支付金额控制上,新标准设定了一条重要红线:任何一次过程结算的支付总额,都不得超过该阶段已完工部分所对应的经批复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金额。这一规定具有双重意义:对于项目投资方(发包人)而言,它起到了严格的成本控制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始终处于批准的总体投资框架内,防止出现超概算、超预算的情况;对于施工单位(承包人)而言,它则是一种间接的成本约束,促使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过程中必须精打细算,注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本的动态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支出,从而在预算范围内实现工程目标。广灵装饰工程预结算
新标准还赋予了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以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结算效力。这些文件将直接作为最终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工程竣工后,原则上不再对已经过程结算确认的部分进行重复审核。这一规定极大地提升了过程结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显著减少了竣工结算阶段的工作量和潜在争议,提高了整体结算效率。然而,这也对发承包双方在每一期过程结算时的审核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双方必须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结算资料进行细致审查和充分沟通,确保每一份过程结算文件都能够准确、完整地反映当期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价值,避免因前期疏忽导致后续竣工结算产生新的矛盾。
▲竣工结算规定
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项目周期中最终确定工程总造价的环节,新标准对其办理时限、程序、未支付的责任以及价款调整方法均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旨在保障结算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公平性。
新标准要求,在工程实体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和具体操作流程,共同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并依据最终形成的竣工结算文件,及时完成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明确的时间约定有助于督促双方在工程结束后迅速启动并完成结算工作,避免因结算周期过长而影响承包人的资金回收、发包人的资产交付使用以及后续运维工作的开展。清晰的操作程序则为双方提供了标准化的指引,减少了结算过程中因程序不清而产生的摩擦与延误,提升了结算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享有与进度款延迟支付类似的救济权利。承包人可以进行书面催告,并要求发包人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延迟支付利息。同时,发包人必须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其它损失等。这些规定再次强调了发包人按时履行最终支付义务的重要性,有力地保障了承包人在项目尾声阶段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陕建发工程结算
竣工结算价款的确定并非简单依据合同初始价格,而是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新标准指出,在编制竣工结算时,应首先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且经过计量的工程量进行核对与确认。在此基础上,必须全面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可能引起合同价款变化的情形,主要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的清单漏项或偏差、合同约定的物价波动调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影响、以及经过确认的现场签证和工程索赔费用等。标准对这些调整因素的处理方法给出了更为具体和可操作的指引。例如,在处理工程变更价款时,明确了以下优先顺序: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执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进行换算;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报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执行。这种层次分明的规定,为双方在结算时处理复杂的价格调整问题提供了清晰的依据,有效减少了因计价依据不明而产生的争议。
▲风险分担与价款调整规定
新标准的一个显著进步在于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划分,并确立了清晰的风险分担原则,进而将这些原则与合同价款的动态调整紧密关联。
新标准致力于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它全面识别了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计量、计价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因素,并依据“风险由控制力较强的一方承担”、“责任归属方承担相应风险”等现代项目管理原则,对风险进行了合理的分配。在工程结算与支付的具体实践中,这意味着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与事先约定的风险分担方案相匹配。举例来说,凡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指令错误、未能及时提供施工条件、要求提前竣工等)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措施费用变化或工期延误,相应的经济损失和价款调整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如果是因为承包人自身的管理不善、施工技术方案失误、生产效率低下、资源组织不当等原因引发的成本超支或工期延误,则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消化,发包人没有义务为此调整合同价款。这种明确的风险划分,使得结算时的费用划分有章可循,有助于引导双方在事前更审慎地评估风险,在事中更积极地管理风险。工程结算日期的计算
在诸多风险中,物价波动,尤其是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市场价格的大幅涨落,是引发结算纠纷的常见因素。新标准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波动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对工程价款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标准中提及的常用调整方法包括价格指数调整法(运用价格指数公式进行计算)和造价信息调整法(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等。通过将市场价格变化纳入可调整范围,使得最终的工程结算价款能够更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建设成本,保障了承包人免受超出合理预期的市场价格冲击,确保其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同时也避免了发包人因承包人为应对物价风险而普遍报高价的情况,从长远看有利于形成更为健康的投标价格水平。
▲暂估价项目规定
暂估价项目在工程实践中普遍存在,其价格的最终确定直接影响到结算的准确性。新标准对暂估价项目的定义、计价过程和在结算中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范。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为那些必然会发生但在招标时由于标准不明确、设计深度不足或其他原因无法准确确定其单价的材料、设备,或者无法确定其总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所暂时给定的一个估算金额。新标准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暂估价项目进行认质认价工作。认价的依据可以包括市场询价、供应商报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信息价格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价格。及时完成暂估价项目的价格确认,对于保障施工期间相关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后期结算的顺畅至关重要,它避免了因部分项目价格长期悬而未决所造成的支付障碍和结算争议。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所有暂估价项目的结算价格,均应以其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并经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初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与最终确认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竣工结算总价款中予以增加或扣减。这一规定确保了暂估价项目能够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进行最终计价,保证了结算结果与实际成本支出的一致性,提高了结算的精确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标准隐含地要求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暂估价项目采购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实际交易价格的文件资料,作为结算调整的原始依据。建筑工程借款结算
▲工程签证与索赔规定
工程签证与索赔是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费用补偿和工期顺延的重要机制。新标准对二者的管理程序和计价方法进行了细化,以增强其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新标准强调,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以及承包人提出的费用或工期索赔,发承包双方均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这通常包括事件的发现与通知、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与提交、方案的协商与确认、费用的计算与审核等环节。规范的书面程序要求,确保了每一份签证和索赔都有据可查,避免了口头承诺或事后补签带来的不确定性和纠纷。它要求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充分的支撑材料(如图纸、照片、会议纪要、费用清单等);同样,也要求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并给予书面答复。这种程序化的管理,有助于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变动和争议纳入有序的管理轨道,为后续的结算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于签证与索赔所涉及费用的计价方法,新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相关计价条款进行计算。如果合同中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签证或索赔项目没有约定计价方式,或者约定不够明确,双方可以参照以下依据进行协商确定:市场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相关定额标准,或者基于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测算。这一规定为签证索赔费用的量化提供了多元化的、合理的途径,避免了因计价依据缺失而导致的久拖不决或一方要价过高的情况。同时,它也要求双方在计价过程中秉持公平诚信的原则,提出的索赔金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既不能盲目高估,也不应恶意压低,以促进争议的快速合理解决。工程结算复核怎么收费
▲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规定
合同价款的形成方式和调整机制是工程结算与支付的顶层设计。新标准对不同合同价格形式的风险划分进行了优化,并对价款调整的条件和方法作出了更符合实践需求的规定。
新标准进一步厘清了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这两种主要合同形式下,发承包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例如,对于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风险通常由发包人承担,而综合单价的风险则在约定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对于总价合同,其风险划分则更为复杂,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总价包干的范围以及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具体情形。这些修订使得合同类型的选择与风险分配更能贴合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在工程结算与支付层面,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直接决定了结算的基本模式:单价合同主要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单单价进行逐项计算并汇总;总价合同则通常在合同总价基础上,仅对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部分进行审核与修正。因此,在合同订立阶段,双方就应根据项目的设计深度、技术复杂性、工期长短以及市场价格波动预期等因素,审慎选择最适合的合同价款形式,并在合同中清晰界定其风险范围和计价规则。
新标准详细列举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各种情形及其处理方法。常见的调整因素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工程量偏差超出约定范围、物价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标准强调,当这些情形发生时,应严格按照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调整方法、计算公式和操作流程来进行价款的调增或调减。这种对价款调整条件的细化,使得合同价款成为一个动态的、能够响应项目实际情况变化的变量,而非一成不变的固定数字,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发承包双方在面临各种不确定性时的经济利益。它也促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必须重视对价款调整条款的设计,力求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无歧义,为未来可能发生的结算工作铺平道路,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约定不明引发的争议和纠纷。总包工程结算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