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结算的深度解析与实务指南(上)工程结算证明函范本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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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工程结算风险点在建设工程项目快速推进的背景下,为缩短建设周期、尽早确定施工主体,招标人常在设计图纸尚未完备或设计深度不足的情况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在此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一类特殊的价格形式——“暂估价”。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为那些必然发生但当时无法准确确定单价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暂时列明的预估金额。其目的在于保障项目顺利发包,待竣工结算时再结合实际工作量、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进行最终计价。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版《清单规范》”)的定义,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值得关注的是,该定义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17版《示范文本》”)中对暂估价的界定在范围上有所出入。《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17版《示范文本》亦将“服务”纳入暂估价范围,与《实施条例》保持一致;而13版《清单规范》则未包含服务类项目。这一差异主要源于《实施条例》的制定兼顾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需要,EPC项目中常包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内容;而13版《清单规范》主要聚焦于施工合同阶段的价款确定与结算。理解这一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应用中选择合适的规范依据,避免因定义范围不同引发的争议。工程竣工结算是按

  ▲暂估价与暂定价、暂列金额

  在工程计价与合同管理中,暂估价、暂定价与暂列金额均为常见术语,但其法律性质与适用范围存在显著差异。实践中若混用这些概念,不仅影响合同条款的准确性,也可能在结算阶段引发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这三者进行系统梳理与区分。

  【1】暂估价与暂定价

  尽管“暂估价”与“暂定价”仅一字之差,其法律内涵却有本质区别。暂定价通常出现在非固定总价计价的施工合同中,指发承包双方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在签约阶段暂时确定的合同总价。它体现的是双方在签约时,基于现有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所需工程价款的阶段性共识。依照13版《清单规范》,“签约合同价”被定义为“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而暂定价即为该类合同中的签约合同价。

  相比之下,暂估价并不等同于合同总价,而是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那些在招标阶段无法确定单价、却必然发生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可以说,暂定价反映的是工程价款的整体预估,而暂估价仅针对其中某些具体项目的不确定价格。二者关系可形象比喻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暂定价是合同价款的“大盘”,暂估价则是其中若干待定项的“子项”。

  实践中,发承包双方有时会将“暂定价”误写为“暂估价”,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载明“合同价款暂估价为5898.3971万元”。从上下文判断,此处实指合同总价款的暂定,而非针对特定材料或专业工程的暂估价格。尽管此类混用未必导致实质理解偏差,但在合同审核与履行中,仍应秉持专业精神,准确使用术语,以增强合同的严谨性与可执行性。工程结算工资分录

  【2】暂估价与暂列金额

  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构成。暂列金额被归类为“其他项目费”之一,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的一笔款项,用于覆盖签约时无法预见或未确定的各类费用,如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索赔及现场签证等(13版《清单规范》亦采用相同定义)。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虽同属“其他项目”范畴,但具有以下三项根本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暂列金额属于“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应汇总计入“其他项目清单”;而暂估价虽在清单中列于“其他项目”项下,其涉及的材料、设备单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中,并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重复汇总。这一结构差异体现出二者在费用构成与计价逻辑上的不同。

  〔2〕发生概率不同。暂估价所对应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属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内容,仅因签约时价格不明而暂估;暂列金额所覆盖的项目则在签约时无法确定是否实际发生,属于一种风险预备费用。简言之,暂估价针对的是“必然发生但价未定”,暂列金额针对的是“是否发生未可知”。

  〔3〕价款调整依据不同。在竣工结算阶段,暂估价的调整通常归因于市场价格波动或双方事先约定的调价机制,属于因物价变化引起的价款变更;而暂列金额的动用则多与工程变更、索赔或其他合同约定事项相关,属于因履约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的费用调整。

  ▲暂估价在合同签约价不同形成阶段的编制

  暂估价作为工程量清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各阶段的编制方式,直接影响后续计价与结算的顺利进行。系统掌握其编制要求,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句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1】暂估价在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制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暂估价项目应统一列于“其他项目清单”之下。具体而言,属于暂估价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应根据近期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询价结果进行估算,并分项列出明细表。这些单价在后续组价过程中,将纳入对应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中。对于暂估价专业工程,则应区分不同专业类型,依据行业计价规范进行估算,并列出明细表后汇总计入“其他项目清单”。这一编制方式既保证了清单结构的规范性,也为后续价格调整提供了清晰路径。

  【2】暂估价在招标控制价中的编制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其编制需严格遵循清单规范与市场价格信息。对于招标人已提供暂估单价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应直接按暂估价计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未提供暂估单价的,则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信息价缺失的,可参照市场询价结果。对于暂估价专业工程,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直接计入。通过上述处理,招标控制价能较为客观地反映当前市场条件下项目的预估成本,为评标与合同签订提供可靠依据。

  【3】暂估价在投标报价中的编制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对招标文件中已列明的暂估价项目,无权进行任何修改或变动。具体而言,暂估价材料与设备的单价必须按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格填入对应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中;暂估价专业工程的金额也须按招标人列出的价格直接计入投标报价的其他项目费中。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招标的公平性,防止投标人通过调整暂估价方式进行不平衡报价,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一价格基础上竞争。人防通风工程结算实例

  ▲暂估价在施工中的最终价之确定

  暂估价项目的最终价格确定,是工程结算中的关键环节,其程序与方式受到法律法规与合同条款的双重约束。《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因此,确定暂估价的最终价格前,须首先判断其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据此选择相应的操作程序。

  【1】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最终价的确定程序

  暂估价材料与工程设备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也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总承包人通过合规程序选定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完成结算支付。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判断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即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是否达到200万元人民币。

  如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组织招标程序,以确定供应商与最终合同价;如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则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并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确定最终价格。需要注意的是,13版《清单规范》所规定的上述程序,在实践中可通过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项目具体需求。

  在司法实践中,因承包人未按招标结果采购暂估价材料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施工合同约定暂估价材料须通过三轮竞价方式选定供应商,且承包人须与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然而在实际履行中,承包人未向中标单位采购,转而向其他供应商购买。诉讼中,承包人仍主张按原招标确定的价格结算。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材料质量提出异议,故不能仅因采购对象变更而否认原定计价标准。epc工程结算需要资料

  该案例提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承包人未按招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违约责任。若合同未作约定,在材料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发包人难以仅以采购对象变更为由要求调整结算单价。

  〔2〕承包人擅自变更采购对象,可能面临中标供应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风险。该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违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承包人还可能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面临行政责任风险——即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

  【2】暂估价专业工程最终价的确定程序

  暂估价专业工程的最终价格确定程序,因其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有所不同。

  〔1〕属于强制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实际操作中,若总承包人参与专业工程投标,则由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总承包人中标,专业工程合同由发包人与中标人直接签订,并直接结算工程价款;若总承包人不参与投标,则由总承包人组织招标,但招标文件、评标过程与结果须报发包人审批,专业工程合同由总承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并由总承包人负责结算。工程按月结算模板

  〔2〕不属于强制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

  对于未达到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专业工程,13版《清单规范》规定应参照工程变更的相关条款确定最终价格。通常由承包人提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暂估价专业工程与肢解发包

  实践中,发包人有时会以设置暂估价专业工程为名,行肢解发包之实——即将本应由总承包人统一施工的工程内容,拆分为若干专业工程另行发包。此类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可能触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湖北省某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将本属总承包范围的部分工程以暂估价专业工程名义单独招标分包,被法院认定为变相肢解发包,导致相关合同条款效力受到质疑,并引发一系列结算争议。

  因此,发承包双方在设置与履行暂估价专业工程时,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规、价格透明,避免因行为失范引发法律纠纷与财务风险。

  综上所述,暂估价作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的重要机制,其设置与结算贯穿于项目招标、合同签订与履约结算的全过程。准确理解其法律内涵、规范其编制程序、依法确定其最终价格,不仅有助于发承包双方管控成本、防范风险,也是推动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与公平结算的重要保障。在实践操作中,建议各方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适时借助专业法律与造价咨询力量,共同提升合同管理与工程结算的专业化水平。工程结算证明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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