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复审的定义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全部完工之后,依据竣工图纸、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所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文件。它不仅是项目或各个分部分项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全面总结,更关系到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因此,结算时必须确保结算范围、内容及计价标准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竣工图纸所呈现的工程量需与实际完成情况相符,并经过精确计算;所有已完成的工程内容、提供的服务以及采购的材料设备,均须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通过正式验收。
结合竣工备案与最终利润决算,审核人员在处理结算时,尤其需要掌握审核的策略与节奏,平衡合规性、合理性与合作氛围,避免因结算争议导致项目收尾拖延甚至法律纠纷。
【1】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施工过程中变更后的施工图纸编制了结算书,结算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结算总价为1200万元,此外另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费用(该工程未办理正式的竣工图纸与竣工验收报告,许多材料与施工做法的变更也没有相应签字确认)。
咨询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交的结算价与合同价格存在明显差异,且结算所列的综合单价、施工做法与投标时不一致,同时,施工图纸相较于招标阶段已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审计方决定改用定额计价方式重新进行结算审核,将结算涉及的所有施工图纸工程量重新计算,措施项目费用也一并重新核算。最终审定价格显著低于乙方申报的结算金额。工程未结算条款
而乙方则以中标时采用的是清单单价为由,坚持要求按清单计价方式进行结算,拒绝调整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用。双方各执一词,谈判陷入僵局。此类分歧应当如何判定?
答:此争议的核心在于结算是否应当转换为定额计价模式。解决的关键在于双方之前是否已就按定额价结算达成书面确认。如果已有明确签认,则无论最终价格高低,都应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并未达成此类约定,则双方须重新协商确定结算计价原则,并形成补充协议,在此基础之上再办理正式结算。
【2】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暂估价调整后,以及清单子目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如何结算?是否完全依照合同约定?材料价差与暂估价调整可按合同约定执行,但若清单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发生变更,出现增减项,又应如何处理?此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一定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相关风险?同时,前述清单工作内容变更后的价格调整是否也受此限额条款约束?
答:办理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对于清单子目的变更,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工程数量的增减,第二类是工作内容本身发生变化。对于第一类,应完全参照合同关于单项子目价格调整限额的规定处理。对于第二类,则需要依据合同中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具体约定来处理,看是否涉及重新组价或费用补偿。工程结账结算单模板
【3】以清单计价模式招标的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明确(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即不设清单工程量误差限制):第一,当工程量发生增减时,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原投标报价中的措施费是否应随之调整?第二,直接费或包含措施费调整后,原投标报价中的规费是否相应调整?第三,税金是否也随之变动?
答:工程量发生增减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应按实际完成量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则需要分析其变化是否由工程量的变化所直接引起,若属于此情况且合同约定属于索赔范围,则可按索赔程序处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结算总金额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均应依据最终的结算总金额按规定费率进行计取和调整。
【4】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如何组价?其材料价格是依据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的材料价格,还是依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材料价格?例如,原招标设计为基础为带形基础,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此时满堂基础需要重新组价,材料价格应如何取定?
答:这首先需依据合同对结算项目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需分析合同是否约定材料价格包干,以及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的变更是否会导致相关措施费用发生变化。若合同无特别约定,新增项目或变更项目原则上应按施工期间的实际材料价格进行组价。若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一般应重新组价,但重新组价的结果必须报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新荣区装修工程结算中心
【5】因工程量清单中编制的工程数量存在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在结算时应如何处理?
答:处理此类问题的首要原则是遵循合同中对结算条款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则需分析合同类型属于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通常情况下,双方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此类问题的处理办法达成补充协议,形成详细的合同补充条款,并依据此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6】某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合同为可调单价合同。决算造价(不含甲供材料)为1000万元,另有甲供材料500万元。甲方同意支付10%的采购保管费。现需办理甲供材料退库,问题在于:这500万元甲供材料是否应作为计取措施费和规费的基数?另外,10%的采保费(即50万元)是否也应计入计取措施费和规费的基数?
答:甲供材料费与措施项目费是性质不同的独立费用,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连带关系。合同签订后,若没有特别的变更约定,措施费作为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其计取原则一般不应改变。至于甲供材料,在办理退库结算时,施工单位通常只保留双方约定的保管费部分。毫无疑问,当结算总金额因甲供材料扣除等原因发生变化时,以结算额为计费基础的规费和税金应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7】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初步预算,劳动保险费应为18万余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15万元包干。后因建设单位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停工长达18个月且无法复工。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计算,劳动保险费实际应为8万元。施工方认为,合同既已约定“包干使用”,则无论工程增减,均应按15万元结算,不再调整。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是在18万元预算基础上下调至15万元,现实际完工部分的劳保费也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即在计算出的8万元基础上按比例调减。此类情况应如何处理?工程结算突破合同限制
此外,在上述情况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远低于合同初始总价,临时设施费也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被调减。但施工方提出,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合同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因建设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临时设施使用期远超原计划,残值所剩无几,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全额计取。施工方的说法是否合理?按行业惯例,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这属于合同中途解除后,对已完工程的结算问题。处理原则首先应依据合同中关于合同终止时结算方法的专门条款。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则需由双方协商确定结算办法,而不能简单套用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的结算规则。通常来说,已完工程应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这意味着各项费用应按实计算,也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合同总价比例下调的问题。此外,除了工程价款,结算还应包括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而可能产生的各项索赔费用。
【8】总包方将防水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方提供了经甲方签字认可的综合单价明细(包含材料费与人工费)。总包方在结算时按此甲方认可单价计入总结算。但审计方只同意调整其中的主材价格,拒绝调整定额人工消耗量和人工单价,其理由是坚持“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的原则。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
答:结算的根本依据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总包合同约定。防水工程是否分包并不直接影响总包结算原则。如果总包合同约定结算按实(即按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发生费用),且甲方已对分包单价签字认可,则应按认可单价结算。如果总包合同明确约定所有工程均按定额计价结算,那么即使甲方对分包单价有过签字,也必须找到能够变更该结算计价方式的合同依据或补充协议,否则审计方仅按定额审核的做法可能被视为符合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单审计单
【9】机械大开挖工程,合同既无特别约定,甲方也无特殊指示,施工单位自行采取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措施。此项护坡费用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
答:这需要结合招标投标情况来判断。如果本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则需查看施工单位的投标方案中是否包含了挡土墙等护坡措施。如果投标方案中已包含,则此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应单独另计。如果投标方案是其他形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改变方案采用了挡土墙护坡,则必须提供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的书面签认手续。有此手续,增加的费用可以计取;若无,则一般不予计取。
【10】在实际工作中首次采用清单结算,综合单价是否可以因材料价格波动或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当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时,调整的幅度如何掌握?例如:土方开挖过程中,运距大幅增加或者使用的机械设备型号改变,综合单价能否调整?如能调整,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又如,材料价格波动巨大,投标时石子单价为65元,由于工期漫长,施工期间石子出厂价涨至110元,此时可以调整综合单价吗?或者采取何种结算方式能使双方都能接受?
答:一般而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通常对应的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在组价时已包含了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只要清单子目的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更,单纯的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通常不调整单价。能否调整,最终取决于合同条款中对物价波动风险分担的约定,例如是否有调价公式或价格指数调整法。如果合同完全没有约定,则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11】对于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若工程量发生变更,是仅对变更部分重新计算,还是可以对投标书内的全部工程量重新计算?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决算时能否调整?(合同签订为可调价格合同)工程结算怎么收费用
答:这完全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通常情況下,可调价格合同也仅是对变更部分(包括工程量增减和新增项目)的价款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对于投标书内未变更的部分,其价格应保持不变。材料价格的调整同样需遵循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可调,则按约定调整;若无约定,通常仅对变更部分涉及的材料按实结算,原投标书内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对于特殊情况,仍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12】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原清单综合单价是按花岗岩采用砂浆铺设计算的。后经洽商,变更为采用进口微晶石粘接剂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不仅申报了材料做法的差价,也将此部分的工程量进行了调整(增加)。请问,这种因做法变更而连带调整工程量的做法是否允许?
答:关键在于审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计量计价条款如何约定。从问题描述看,砂浆铺设与粘接剂铺设属于不同的施工工艺和材料,可能导致重新列项。如果合同没有禁止性规定,通常变更后的内容应视为新的清单子目,需重新组价报发包人确认。至于工程量,只要是实际完成且经确认的数量,是允许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并非固定不变。
【13】实行总价包干(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时应如何编制和报送结算资料?
答:这种情况相对简单。如果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签证或索赔事件,那么最终的结算金额就等于合同包干总价。如果发生了变更,则需首先依据合同条款判断该变更是否属于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范围。如果属于,则将变更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增减额,与合同总价合并形成结算总价。此外,还需根据合同约定,考虑是否包含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导致的索赔费用。工程结算几方参加
【14】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是否存在强制性规定:凡经过招投标的工程,结算时必须严格按“中标价+签证+变更”的模式计算?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那么能否对投标报价中遗漏(但实际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和项目进行追加计价?
答: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法规一般不会强制规定必须采用某一种具体的结算模式。结算方式属于合同的核心内容,由发承包双方自主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那么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此前提下,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遗漏而实际已施工的项目,理应视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一部分,进行计量和计价,并追加进入结算总价。
【15】某施工挖孔桩土方工程(包工不包料),合同规定土方量按实计算,遇到塌方情况另行签认计算。在实际施工和签证过程中,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人员可能因与甲方存在矛盾,未能认真履职,随意签署了大量虚增的土方量和塌方量签证。作为甲方,在结算时应如何应对和处理?
答:这本质上属于发包人内部管理监督问题。从结算审核的即时性来看,如果施工单位持有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正式签字盖章的签证单据,且签证内容在形式上和权限范围内无明显瑕疵,发包人原则上应按签证内容支付相应款项。如果发包人事后发现内部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甚至舞弊行为,并掌握了充分证据,应通过内部纪律程序或司法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以此为依据尝试与施工单位协商变更结算,或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争议。但在此之前,单方面否认已签认的签证通常缺乏合同依据。
【16】关于甲供材料在工程结算中如何扣回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希望能明确一个较为规范的处理方式。工程预结算相关专业
答:甲供材料的扣回方式,首先应以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准。常见的操作流程是:先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出完整的工程结算总价(此总价中已包含了按预算价或信息价计算的甲供材料费)。然后,从中扣除甲供材料的实际供应总金额(通常按双方确认的领用数量乘以采购单价计算)。甲供材料的预算价(或信息价)与甲方实际采购价之间的差额,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或受益,与施工单位无关。在扣除过程中,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或地方规定,计取甲供材料的采购保管费。
【17】我公司某项目即将竣工,正进行最终结算。该工程合同承包价偏低,且约三分之一的工程量属于甲供材料及甲方直接分包项目。合同约定,结算时按01年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计算出总价后,再整体下浮10%执行。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洽商变更较多,且核减量很大(甲方工程师在部分签证中注明:由于某些变更是由我方提出,故不再计入经济变更增加费用,但核减部分则需计入)。如果按合同约定,这些核减费用也参与整体下浮,我方将承受较大损失。我们认为,合同初始价本就很低,其中甲供材和甲方分包部分金额相对固定,真正的风险和工作量在我方自行施工部分。因此,核减部分是否应仅限于我方实际施工的范围,并且不应再适用整体下浮10%的条款?
答:较为公平合理的结算思路应当是:首先从按定额计算的预算总价中,扣除甲供材料费和甲方直接分包工程的总费用,剩余部分作为承包方自行施工的合同基准价款。然后,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属于承包方施工范围内的变更、签证项目(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其净增减额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并考虑是否适用下浮条款。如果合同约定所有结算额均下浮,则通常净增额和净减额都应参与下浮。但若核减部分完全源于甲方分包或甲供材相关项目的调整,而与承包方自身工作无关,则承包方有权主张该部分核减不应从其自行施工的价款中扣除,或至少不应参与下浮。具体处理仍需以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或双方的补充协议为准。装饰工程结算审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