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套定额合同在复杂而严谨的建设工程领域,竣工结算不仅是对项目最终造价的确认,更是对项目全过程管理、合同履行质量及各方专业能力的集中检验。它牵涉到海量的文件、严密的合同条款以及动态的变更管理,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成本失控、利润流失甚至法律纠纷。为帮助广大造价从业人员、项目管理者及行业新人系统性地掌握结算要领,我们特此梳理了一位拥有三十年实战经验的资深造价师的核心心得。本文作为上篇,将聚焦于工程结算的“基础框架”,深度解析结算所依赖的核心文件体系、不同工程合同类型的本质特征与风险分配,以及合同变更管理的规范流程与估价原则,旨在为您构建清晰、坚实的结算知识体系。
第一部分:结算依据的基石——核心文件体系精准解读
工程结算的每一项主张、每一笔费用都必须有据可依。一套完整、有效、清晰的工程文件是支撑结算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以下文件共同构成了结算证据链的核心环节:
〔1〕招标书:指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式编制发布的,旨在吸引和选择承包人的法律文件总称。它不仅包括最初的招标文件,还囊括了后续所有的澄清公告、答疑纪要、补充通知、往来信函及标前会议纪要等。这些文件共同界定了项目的初始范围、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与游戏规则,是理解合同背景和双方原初意图的起点。电力工程结算调差
〔2〕投标书:指投标人为响应招标书的全部要求而精心编制并提交的竞争性文件。此处特指最终中标的那一份投标文件。它是中标人法律承诺的书面固化,其中的投标报价、工期承诺、技术方案、项目经理人选等内容,不仅是合同签订的基础,更在固定总价或综合单价合同模式下,直接成为后续工程计量与计价的核心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3〕合同:指发承包双方根据中标结果,正式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及其全部组成部分。它通常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合同是结算工作中至高无上的“宪法”,所有结算活动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进行。
〔4〕设计变更:指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履行了完整的内部审核与签发程序,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确认的,用于修改原施工图设计内容的正式书面通知单或变更图纸。它是施工过程中调整工程内容、工程量乃至工程造价最常见且最权威的依据之一。其有效性关键在于程序的合规性与签章的完整性。
〔5〕委托单(或指令单):指由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发出的,要求承包人承担原合同承包范围以外新增工作内容的书面指令。这类工作通常未包含在原始工程量清单中,属于合同外项目,委托单是确认该项工作指令来源、工作范围以及后续办理价款结算的起点凭证。工程结算都有哪些方式
〔6〕工程联系单:是工程参建各方(业主、设计、监理、总包、各分包及我方)之间,用于日常沟通、技术协调、问题处理、事务告知的正式书面往来文件。联系单可能记录施工条件的确认、责任的划分、事实的陈述或问题的协调过程,其中可能隐含费用索赔或工期延期的线索与依据,需要造价人员具备敏锐的洞察力,从中筛选出对结算有价值的信息。
〔7〕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指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用以指导项目施工全局部署和具体工艺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尤其是涉及大型机械选用、特殊施工措施、重大安全技术方案的部分,是相关措施费用能否计取及如何计取的重要支持性依据。若实际施工中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并获得批准,也可能导致工程费用的调整。
〔8〕价格确认单:在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某些特定材料设备,或建设单位另行委托采购时,为确保采购价格的透明度与合理性,施工单位需将拟采购物资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报价提前报请建设单位进行书面审核确认的凭证。经双方确认的价格,将作为结算时该部分材料设备费的计价依据,避免日后产生价格争议。
〔9〕现场工程量签证单:这是确认“实际完成工作量”的关键证据。指根据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对于合同范围内但施工图未能详尽表达或实际施工与图纸存在差异的工程量(如土方实际开挖断面、隐蔽工程尺寸等),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零星用工、零星机械台班、合同未明确的措施项目等,必须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现场实测实量、核对确认并签字盖章的原始记录单据。其真实性、及时性与规范性直接关系到结算工程量的准确性。湖南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10〕工程索赔: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为。指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己方原因,当合同另一方未能履行约定义务,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风险的特定事件,导致己方遭受了额外的费用支出和(或)工期延误等实际损失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对方提出的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权利主张。成功的索赔建立在扎实的证据链(上述许多文件正是证据来源)、严谨的逻辑论证以及对合同条款的深刻理解之上。
第二部分:结算的框架——主要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风险分配
工程合同是结算工作的总纲领。不同的合同计价模式,决定了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方式,也从根本上框定了结算的方法、范围与调整机制。透彻理解合同类型,是预判结算工作重点与难点的前提。
【1】总价合同
此类合同以“总价优先”为原则,发包人投资目标明确,承包人则承担了较多的工程量与单价风险。
〔1〕固定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俗称“闭口合同”或“包干合同”。双方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确定的工程范围为基础,约定一个固定不变的合同总价。在合同履行期间,除非发包人主动提出变更设计或工程范围,或最终实际工程量与合同预计工程量相比,其差异幅度超过了合同明确约定的某一百分比(例如±15%),否则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承包人需自行消化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性工程量计算风险、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这对承包人的前期成本测算精度和全过程成本控制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江夏建筑工程结算
〔2〕可调总价合同(Adjustable Lump Sum Contract):双方在签约时根据当时的价格水平约定一个合同总价,但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遇人工、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发生超出约定范围的上涨或下跌,或遇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可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或办法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这种模式在总价包干的基础上,为承包人分担了部分市场价格风险。
〔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Bill of Approximate Quantities Contract):发包人提供一份相对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但其中的工程量是近似值。投标人对清单中的每个子目填报单价,并汇总出总价。合同签约时以该总价为合同价。虽然形式上表现为单价,但合同通常约定清单工程量仅为参考,除变更外不予调整,结算时仅就变更部分进行价款的增减。它是介于纯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
【2】单价合同
当项目设计深度不足、技术方案不确定或预计工程量可能会有较大变动时,采用单价合同能更公平地分配风险。其核心是“量价分离”: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人承担所报单价的风险。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 with Bill of Approximate Quantities):这是目前国内最普遍采用的合同形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估算量。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综合单价,并据此计算投标总价。工程实施中,按月或按节点对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时,最终总价=∑(经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各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对应的合同综合单价)。如何看懂工程结算方法
〔2〕纯单价合同(Straight Unit Price Contract):适用于设计深度严重不足、招标时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应急工程或特殊项目。招标文件只列出工作项目名称、内容说明和施工要求,不提供工程量。承包人只需报出各工作项目的单价。合同总价在签约时是开放的,最终根据实际发生的、经计量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Mixed Unit Price and Lump Sum Contract):根据工程不同部分的特点,灵活组合两种计价方式。例如,对土石方、混凝土等容易计量且数量可能变化大的实体工程采用单价计价;而对临时道路、现场管理费用、某些独立费等项目,则采用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此类合同适用于工作范围极难确定、风险极大或需要立即开工的特别项目(如抢险救灾、研发工程)。发包人承担几乎全部成本风险,承包人获取约定的酬金。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Cost Plus Percentage Fee Contract):承包人的酬金按实际发生的工程直接成本乘以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计算。成本越高,酬金越多,不利于激励承包人节约成本,现已较少采用。
〔2〕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Cost Plus Fixed Fee Contract):无论实际成本多少,承包人的酬金是一个事先约定的固定数额。这能激励承包人缩短工期,但对成本控制的激励作用有限。无效工程合同结算问题
〔3〕成本加激励酬金合同(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ontract):设定一个目标成本和一个目标酬金。如果最终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承包人可按约定比例分享节余奖励;如果实际成本超出目标成本,则承包人需承担部分超支罚金,酬金相应减少。这种方式对双方控制成本都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4〕最高限价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 Plus Fee with 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Contract):设定一个最高成本限价(GMP)。如果实际成本低于GMP,按约定方式分享节余;如果实际成本超过GMP,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支付的成本不超过GMP。这对发包人的投资控制提供了最大保障。
【4】当前招投标实践中常见的计价与结算模式
结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践中常具体表述为以下几种模式:
〔1〕总价包干:对应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原则上工程量与单价均不调整(除非发生合同约定的调价情形或工程变更)。
〔2〕综合单价包干:对应于单价合同,结算时只按经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调整,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3〕施工图预算加下浮率结算:以经双方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为基准,在结算时,根据投标时承诺的下浮率,对最终审定的结算总价进行让利。
〔4〕暂列金额与暂估价:这是工程量清单中的特定概念。暂列金额是发包人预留的、用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工程或费用的金额,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情况,经签证确认后计入。暂估价是对一些招标时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暂时给定的价格,结算时需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实际价格进行调整。工程签证单结算比例
第三部分:结算的动态因素——工程合同变更的管理与估价
工程变更是导致结算价款调整的最主要原因。规范、及时地处理变更,并公正地进行估价,是确保结算顺利进行的关键。
【5】工程合同变更的全面认知与管理要求
〔1〕合同变更的狭义概念:指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价款等实质性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删减。此定义不包括合同任何一方主体的变更(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2〕合同变更的生效条件: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原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就变更内容达成真实一致的书面协议(或经有效确认的指令);变更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3〕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变更协议生效后,被变更部分的原合同条款即告失效,双方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原则上,变更的效力只面向未来,对变更前已履行的部分不具有追溯力(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同时,合同的变更不影响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导致变更而造成损失时,依法享有的索赔权利。
〔4〕工程变更的常见分类:
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涉及施工图修改的技术性变更。这是最主要、最正式的变更类型,通常流程严谨。工程结算单属于什么
其他变更:指除设计变更外,由发包人提出或认可的其他实质性改变,如提高材料设备标准、改变施工工艺顺序、增加附加工作、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现场施工条件重大变化等。
〔5〕处理合同变更的核心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一旦识别出必须变更的情形,应立即启动变更程序,犹豫和拖延只会导致现场停工、误工损失扩大或后续返工成本增加。
快速落实原则:变更指令一经确认,应迅速组织技术交底、修改施工计划、调整资源配置,并同步更新相关的技术文件和造价文件,确保变更内容得到准确实施。
全面分析原则:评估变更影响时,不能仅计算直接的工程量和单价,还需系统分析其对关联工序、施工工期、措施费用、管理成本乃至对其他合同条款(如保修)可能产生的连锁影响。
【6】工程变更的规范程序与估价原则
〔1〕设计变更的规范程序:通常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建议,经设计单位研究出具正式的变更文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下发执行。涉及重大设计修改的,可能需要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或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所有变更指令都应书面化、流程化。
〔2〕其他变更的程序:一般由提议方(多为发包人)提出,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由监理/发包人发出正式的工程指令/洽商单予以确认,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工程成本结算分录
〔3〕变更估价的三大核心原则(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神):
“已有适用”——直接采用原则:变更项目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完全相同项目单价的,应直接采用该单价。这是最优先、最无争议的原则。
“有类似参照”——合理参照原则:清单中没有完全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该类似项目的单价,结合变更项目的具体特征,通过换算、调整后确定一个新的合理单价。
“没有参照”——协商确定原则:变更项目在合同中既无适用也无类似单价可参照的,应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报发包人审核确认,或由双方协商确定。新单价的确定应基于合理的成本分析,并与合同约定的计价口径、利润水平及风险范围保持协调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无价可依的情况,恶意抬高或过分压低价格。
(注:本文为上篇,系统阐述了结算的基础文件、合同框架与变更管理。在下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具体结算争议的解决策略、索赔报告的编写技巧、结算审计的应对方法以及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与归档管理等更具实操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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