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争议焦点解析(上)运距变更、单价调整与合同履约的核心原则建设工程结算的程序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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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竣工结算方案编制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结算阶段,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之间常常因对合同条款、计价原则、变更处理的理解不同而产生诸多争议。这些争议不仅影响项目资金的及时回收与支付,也可能损害双方的合作关系,甚至引发法律纠纷。上篇将围绕结算计价方式的合法性、工程量核算依据、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工程量大幅变更的单价处理、材料变更的定价机制、甲供材超欠供的结算办法以及因图纸变更产生新增项目的套价等七个典型问题,结合行业惯例与合同法律精神,进行逐一剖析与厘清,旨在为工程结算实践提供清晰的解决思路。

  ▲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根本性分歧: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之争

  问题场景:

  一项工程竣工后,乙方根据施工过程中变更后的图纸编制了结算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结算总价报审1200万元,其中包含200万元未完备手续的洽商变更(该项目未办理正式的竣工图与竣工验收报告,许多材料与施工做法变更缺乏有效的书面签认)。受甲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审计时发现,乙方提交的结算价与中标合同价存在显著差异,且部分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工作内容与投标时不一致,加之施工图纸相较于招标阶段发生了重大变化。咨询公司认为现状已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基础条件,因此决定推翻清单计价方式,转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进行全面审计,即依据最终施工图重新计算所有工程量,并重新计取措施项目费。审计审定结果远低于乙方报价。乙方则坚持认为其中标价格基于清单计价,结算亦应沿用此方式,拒绝调整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双方各执一词,谈判陷入僵局。此类分歧应如何裁定?工程结算审减计算

  分析与解答:

  此案例揭示了结算阶段几个关键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1.结算前提条件缺失:工程结算应以完成竣工验收为前提。本项目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从程序上不具备正式结算的条件。首当务之急是双方配合完善竣工资料,办理验收手续,为结算奠定合法基础。

  2.合同约定的至高效力:本项目通过清单招标方式中标,甲乙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精神,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结算方式作为合同的核心商务条款,一旦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造价咨询公司作为受托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其职责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审核,无权擅自改变双方约定的计价原则与结算方式。将清单计价改为定额计价,实质上是单方面改变了合同的基础,缺乏法律与合同依据。

  3.变更证据的有效性: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必须具有可追溯的书面依据。文中提到的200万元洽商变更“无签字”,这使其法律效力存疑。工程变更的有效证据链通常包括: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影像资料、往来函件(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若乙方无法提供此类证据证明变更的发生及其具体内容,甲方有权对相关费用提出异议或拒付。此案例警示,施工过程中的任何变更都应及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做到“随变随签,日清月结”,避免结算时成为“糊涂账”。工程结算审计整改方案

  4.变更估价的原则与方法:对于合同中已有约定的变更估价条款,应优先遵循。通常合同会约定: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仅有类似项目的,可参照类似单价;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由乙方提出合理的单价,报甲方确认。在清单计价规范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揭示了单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构成。当发生变更时,可以参照此表,对变更部分进行重新组价,但通常管理费率和利润率应维持投标水平不变,仅调整变化的实体资源消耗价格。咨询公司正确的做法应是在清单计价框架内,依据有效证据,审核变更项目的单价与工程量是否合理,而非全盘推翻计价体系。

  ▲核算实际工程量的根本依据:图纸、规则与合同约定

  问题场景:

  某公司中标一项清单计价工程,投标时对工程量未进行详细核算。施工合同约定,当最终结算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3%时,允许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结算时,是否必须依据竣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重新计算全部工程量?工程结算最快的村

  分析与解答:

  是的,这是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标准做法和内在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量价分离”原则,招标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基于此清单进行报价,承担“价”的风险。而工程“量”的风险,通常按合同约定分担(本例为偏差超过±3%部分可调)。

  结算阶段,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石。其唯一合法的依据就是经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纸以及国家或行业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范。审计或结算人员必须依据这些资料,重新逐项计算各清单子目的实际净工程量。将计算结果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对比:

  若偏差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如±3%),则综合单价不变,按原单价结算。

  若偏差超出约定幅度,则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通常是按原综合单价或双方协商的新单价)进行结算。

  因此,无论投标时是否仔细核算,结算时都必须进行准确的工程量重算,这是确保结算公平、合规的必然步骤。

  ▲合同与招标文件矛盾时的解释顺序:合同优先原则

  问题场景:

  某工程投标报价中,措施费一项填报为零。招标文件规定,此项费用在结算时不作调整。然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却另行约定:若出现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可参照相关定额进行组价。那么,对于这些套用定额计价的新增项目,其对应的措施费在结算时能否计取?工程结算审核的意见

  分析与解答:

  这是一个典型的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精神,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在解释顺序上,补充协议与合同协议书优先于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优先于投标函及其附录,而招标文件通常排列在后。

  具体到本案例,招标文件中“措施费零结算不调”的规定,与施工合同中“新增项目可套定额计取”的约定存在潜在矛盾。合同是双方经过要约、承诺最终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最终体现。既然合同明确允许新增项目套用定额,而定额计价模式通常包含直接工程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其中措施费作为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是定额计价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套用定额计价的新增清单项目,其对应的措施费用应当予以计取。招标文件中与之冲突的限制性条款,因已被后续签订的合同所修改或替代,在结算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工程结算必要性

  ▲工程量大幅增加,超出部分能否扣除管理费?

  问题场景:

  结算时,某项工作的实际工程量远超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超出幅度超过50%)。清单工程量由甲方(招标人)提供。甲方在调整价款时提出,需要对该项目重新分析综合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幅过大,在重新组价时,超出原清单量50%以上的那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算管理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与解答:

  这种做法缺乏合同依据,通常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1.清单计价的核心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遵循“单价相对固定,量按实调整”的原则。投标时所报的综合单价,被视为已包含了为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所有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只要工程内容未发生变更,其综合单价就应保持稳定。工程量增减属于“量”的风险范畴,其单价不应因量的多寡而改变。

  2.管理费的性质:管理费是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它与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项目工期等相关,但与某一具体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大小并非简单的线性比例关系。在投标报价时,管理费已按一定费率分摊到每个综合单价中。以工程量增加为由,单方面扣减超出部分的管理费,实质上是否定了原投标单价的有效性,违反了清单计价的公平原则。工程变更结算书模板

  3.合同依据是关键:最终的判断仍需回归合同。如果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当工程量偏差超过某一极限时,可以对单价中的某些费用组成进行调整,则需按合同执行。但此类条款极为罕见,且可能因显失公平而引发争议。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方要求重新分析单价并扣减管理费的做法,没有法律和合同支持,乙方有权依据中标综合单价,就全部实际工程量(受合同约定的调量幅度约束)进行结算。

  ▲材料规格变更的综合单价重组原则

  问题场景:

  某清单结算项目,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的“镀锌钢管”变更为“KBG电线管”。原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确定单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1.KBG管是否只需报甲方认价,结算时仅调整主材价差?2.由于KBG管与镀锌钢管的施工定额子目不同,是否需要与甲方重新确定该部分的综合单价?

  分析与解答:

  此变更涉及项目特征的实质性改变,不能简单地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1.项目特征变化导致重新组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基于其“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的。将“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不仅仅是材料价格的变动,其材质、连接方式(镀锌钢管多需套丝或沟槽连接,KBG管为扣压连接)、施工工艺、工效、辅助材料均可能不同。这构成了项目特征的重大变更,原镀锌钢管的综合单价已不适用。为推进工程结算审核

  2.处理步骤:

  审批材料价格:首先,KBG管的市场采购价需报甲方审批确认,以此为基础计算其预算价格(含采保费、运杂费等)。

  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必须与甲方协商,参照原投标报价的组价原则和费率水平(即相同的人工、机械消耗量定价标准,以及同比例的管理费、利润率),重新组价。需要套用KBG管相对应的定额子目,输入经审批的主材价格,计算出新的综合单价。

  结算调整:在最终结算中,应扣除原合同内所有镀锌钢管项目的合价,同时增加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的KBG管项目合价(采用新确定的综合单价)。

  因此,施工单位需要就变更事项办理正式的签证,与甲方共同确定新的KBG管安装的综合单价,而不是仅调整主材价。

  ▲甲供材料超欠供的结算平衡之道

  问题场景:

  合同约定所有材料由甲方供应。结算时,是否简单地根据乙方实际签收的“材料领用单”数量,从工程款中扣回甲供材料款?

  分析与解答:

  按领用单数量扣款是常规做法,但可能产生“材料超欠供”的不公平问题,需寻求更合理的平衡点。出具工程结算单说明

  潜在不公平性:甲供材的结算涉及两个价格:甲方采购的实际价格(供应价)和计入乙方工程造价中的预算价格。若供应价低于预算价,乙方超额领用材料,则甲方在扣款时按较低的供应价扣回,却要按较高的预算价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甲方受损。反之,若供应价高于预算价,乙方节约用料,按领用量扣款则会使乙方承担高价扣款而仅获得低价计价的损失,乙方受损。

  建议的合理处理方法:为公平起见,可采取“按预算量划界,差价分别处理”的方式:

  1.基准:以工程量预算书中所分析得出的材料定额预算消耗量为基准。

  2.甲方责任范围:甲方负责按预算消耗量供应材料,并按材料预算价格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3.超供处理:对于甲方实际供应量超出预算量的部分,视为甲方超供。这部分材料款应按照供应时的市场价格(通常高于预算价)或双方商定的扣回价格从工程款中扣回,以避免乙方因获得额外低价材料而获利。

  4.欠供处理:对于甲方实际供应量不足预算量的部分,视为甲方欠供。在结算时,工程款中仍按预算量乘以预算价计算该材料费用(即乙方应得的材料费),但扣款时仅按实际供应量乘以预算价扣除。其中的差额,实质上是因甲方未能足量供应而导致乙方可能需要自行采购部分材料的补偿,归施工单位所有。

  此方法兼顾了风险与利益,既鼓励乙方节约用料,也使甲方承担了供应数量波动的风险,更为公平合理。工程竣工结算有谁编制

  ▲图纸变更导致零星修补项目的定价困境

  问题场景:

  因设计图纸变更,原先为安装管道而预留的混凝土洞口需要取消封堵,并做防水处理。此类预留洞的封堵及防水应如何套用定额?

  分析与解答:

  这在结算中是一个常见且容易产生争议的零星项目。

  1.理论套价路径:从纯粹定额角度,封堵洞口可套用“现浇零星混凝土”等子目,防水则根据具体做法套用相应防水定额。然而,问题在于此类洞口通常数量多、单个体积微小(可能不足0.01立方米),按定额计算规则得出的工程量和费用极低,甚至无法覆盖为完成此事所耗费的人工、材料、小型机具及管理成本,导致施工单位明显亏损。

  2.实践中的解决之道:对于这种“小事大麻烦”的变更,机械套用定额往往无法反映实际成本。在实践中,更常见且合理的处理方式是办理现场签证,采用计日工或打包价的形式。即由施工方提出一个合理的综合单价(例如:封堵一个直径XXXmm的洞口并完成防水,综合单价XXX元/个),报甲方现场代表审核确认。这个单价应综合考虑了微小工程量施工的工效降低、工序穿插、材料损耗等不利因素。以“每处”或“每项”为单位进行计价,既能简化结算手续,又能使施工方获得合理的补偿,避免因严格执行定额而导致的显失公平。建设工程结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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