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的法律解析与裁判规则精要交钥匙工程和据实结算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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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结束还有结算审核吗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实践中,工程造价争议因涉及专业性强、证据复杂、法律适用难点多等特点,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基于第75期工程法律思享会的研讨成果,结合《民法典》《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工程造价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系统梳理与法律分析。

  一、工程变更估价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变更估价三原则的层次化适用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工程变更估价应按照"相同优先、类似次之、重新组价补充"的顺位适用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相同原则。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应当按合同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如在某道路工程案例中,合同已有沥青混凝土面层单价,新增面层变更即直接适用该单价。

  第二,类似原则。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参照时需考虑工艺、材料、施工条件等因素差异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重新组价原则。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或按合同约定的计价规范重新组价。重新组价应遵循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工程结算审核的审核工具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变更例外

  固定总价合同并不意味着价格绝对不可调整。除设计变更外,如出现工程范围重大变化、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严重不符等情形,也可能导致价格调整。关键是要准确界定"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设计标准提高、功能需求变化、施工工艺更新等。

  二、合同效力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特殊规则

  (一)无效合同的价格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价格折价补偿。这里的"折价"是指通过折现等方式确定工程的实际价值,而非简单打折。如某EPC项目因应招标未招标导致合同无效,法院参照合同价格并结合市场价格确定折价补偿金额。

  (二)违约施工的价款扣减规则

  承包人未按图施工构成违约时,价款结算应区分情况处理:实际工程量少于图纸的,按实扣减;工程量增加的,需判断是否构成"强迫得利"。如增加部分未提升工程价值甚至导致贬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相应价款。建设工程结算需要监理不

  三、竣工结算争议的解决机制

  (一)结算程序与付款时限

  发承包双方对竣工结算存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点:承包人报送完整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对无争议部分签发临时结算付款证书之日,即为该部分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二)结算资料完备性认定

  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应具备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资料不完整时,发包人可要求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结算审核期。如因发包人恶意不签收结算资料,承包人能证明已送达且资料真实的,可主张签证效力。

  四、工程鉴定的法律效力边界

  (一)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要件

  工程造价鉴定需双方协商确定鉴定范围、方法、依据。如双方与鉴定机构已就鉴定内容达成一致,且不存在鉴定程序违法情形,鉴定结论一般应予采信。程序违法主要包括: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人应回避未回避、鉴定方法明显不当等。

  (二)定额标准的参照适用

  工程定额本质上是行业平均成本的数据库,可作为确定造价的参考。但定额并非强制性标准,合同有约定时从其约定。承包人投标时已对工期、成本有预估义务,不能简单以定额标准推翻合同约定。天镇工程预结算谁家好

  五、表见代理与签证效力认定

  (一)监理签证的效力边界

  根据监理合同,监理单位通常不具备工程费用签证权限。但如下情形可能产生表见代理效力:发包人明知监理越权签证而不反对;发包人按监理签证内容实际履行;长期交易中形成惯例性授权。此时,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原则,可认定签证效力。

  (二)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

  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合同,成立即生效。其与原债务关系存在两种形态:一是并存关系,债权人可择一主张;二是替代关系,明确约定消灭原债的,只能请求履行抵债协议。除非抵债协议履行不能,否则不得再主张原债务。

  六、施工主体资格瑕疵的结算规则

  (一)借用资质的责任认定

  发包人明知借用资质仍签订合同的,表面合同无效,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可直接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善意时,合同在发包人与名义承包人间有效,实际施工人仅能向资质出借人主张权利。我国工程竣工结算发展历程

  (二)多层转包的分责规则

  违法多层转包时,最终实际施工人不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仅限于一次转包或分包。多层违法分包同样受此限制,旨在防止纠纷复杂化,维护合同相对性原则。

  七、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精要

  案例一:设计变更估价争议案

  某厂房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施工中发包人要求增加消防设施。法院认为,虽为固定总价合同,但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应按变更估价规则确定增加部分价款。

  案例二:无效合同折价补偿案

  某民营学校建设工程应招标未招标,合同无效。法院参照合同约定价格,结合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情况,采用指数调整法确定折价补偿金额。按照工程结算固定资产

  案例三:监理越权签证效力案

  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长期拒绝签收工程联系单,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变化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发包人明知而不制止,形成表见代理,签证有效。

  八、工程纠纷预防建议

  (一)合同条款设计

  明确变更估价规则、结算程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合理分配风险,避免显失公平;约定争议解决机制,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二)履约过程管理

  规范签证管理,明确授权范围;完善资料归档,确保证据完整;及时确认工程量,避免争议积累。

  (三)纠纷解决策略

  优先协商解决,保持合作关系;适时引入第三方调解,降低解决成本;诉讼中注重鉴定程序合规,确保结果公正。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行业惯例的平衡。通过规范合同设计、加强履约管理、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可有效预防和化解工程造价争议,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交钥匙工程和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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